3. 员工权益的核心内容就是员工的参与、监督和分享权 企业对员工的基本权益的保障,诸如最低工资、最高工时、劳动环境、劳动强度、安全卫生、受雇者年龄乃至现场工作规则等等,这仅仅是目前在全球范围内企业员工所面临的比较突出的基本问题,但是如果企业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的目标仅仅满足和停留于此,那是对解决员工权益保障问题的一种肤浅认识,也必将使得企业社会责任有关改善员工基本权益的诸多要求流于形式、变成“资本主义的面具”。6 股份有限公司传统的治理结构是一种股东单方治理模式,没有考虑人力资本和劳动力资本要素。这就是所谓的资本至上、股东至上的模式。如果考虑到人力资本和劳动力资本的因素,首先就出现了经营管理人控制的治理模式。因为经营管理人利用股东分散、不愿意用手投票的弱点,以人力资本为理论依据,要求在企业中得到利润剩余所有权。于是出现了两权分离的理论分析和股东制衡经营管理人的治理模式。这就是延续至上世纪末的经营管理人至上的模式。 公司治理的利益相关者关系和企业社会责任运动,使得资本主义和市场经济从单纯的仅仅对资本的尊崇,进而演化到同时对人和自然的尊崇。只不过这种尊崇在开始阶段还仅仅停留在对企业中的一部分人——企业的经营管理人身上,并没有对所有的利益相关者都像对资本和经营管理人那样肃然起敬。 如果说在经营管理人控制模式下,股东由于其股权的流动性而被边缘化为公司的外部人是符合逻辑的话,公司内部的员工也被边缘化则另有原因。7 在19 世纪后期以前,像欧洲国家一样,美国的一线技术员工对生产现场也具有很大的控制权。在以机械、蒸汽动力为主的技术时代,这些员工的技术和经验对企业的正常生产仍然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处于生产一线的高技能员工经常是以分包者的身份统率着车间制造工序,可以自行决定生产进度、原材料消耗和人员雇佣等重大事宜,而企业主只需关注其成果。由于美国的劳动力,特别是技术工在早期一直处于紧缺状态,美国的企业在技术和管理发展上特别注重机械和原材料对员工技能的替代。随着第二次产业革命的兴起,钢和电力等产业大量采用资本密集的固定设备,并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因而技工的作用大大降低了;此后汽车、家电等流水线产业的兴起,进一步使员工沦为生产线的附属品。与此同时,科学管理运动倡导的专业化、职能化和等级化管理,取消了员工的生产现场自治,而改由管理层的基层组织,如工长等对生产进行指挥和控制。自此在很多行业,生产工人的技能对企业的竞争优势已无足轻重;就像亨利.福特曾经讲过的那样,“我只需要工人的一双手,无需他们用脑子”,因为在他首创的流水线上,员工只需按工程师设计并由工长们规定的生产节拍重复进行单调的操作。 从此,美国的员工也成为了企业组织学习的外部人,就像机器和原材料一样被看作是一种生产成本,而非企业的有价值资产。在美国企业内部形成了两种社会群体,一边是企业赖以发展壮大的管理层,包括生产、技术开发、销售和财务管理等专业人员,另一边是广大的工人。与此相应,美国的教育体系也分成了两块:一块是培养工程师和管理专家的高等教育,其水平是世界领先的;另一块是培养蓝领工人的初中等教育,在世界上属于三四流水平。由此产生了一道社会鸿沟,而位于另一端的员工在涉及企业资源配置的公司治理方面并无发言权;管理成了经营管理人的专属权利。 在这里,人力资本成了经营管理人向股东要求剩余所有权的最好理由;同时,相同的理论却又成了将一般员工边缘化的最好借口。8 因此,股东治理和经营管理人治理的批判者所倡导的一个主要的选择就是员工参与决策和员工对公司的所有。 我们知道,一个公司的所有权通常被理解为股东对公司资产的最终控制权和对公司的剩余收入的占有权利。股东提供的不仅仅是资本,因要求获取剩余收入,他们就充当了风险承担者的角色;因为具有控制权,他们就成为决策者。风险承担者和决策者二者都是公司运转所需要的必不可少的服务。 但在现实中,尽管股东承担了物质资本的风险,但从人力资本和劳动力资本的最基本理论可见,企业员工承担的是一个人一去不复返青春和脑力、体力和智力的人力资本和劳动力资本的风险。对每一个个体来说,其不可重复、不可弥补的特征表明,这种风险远远大于物质资本的投入。 同时在企业中,尽管股东拥有对公司所有资产的决策权,可是员工具有一种股东所缺乏的积极具体的现场参与和随机决策权,也就是说,股东和高级经理层可能主要是做战略性的决策,而员工处理的大部分是他们拥有优势信息的操作性细节的决策。 在向公司提供决策中时,劳力是最类似资本的。谁在公司里做出什么样的决策有两个因素决定,即信息不对称和激励。首先,决策权的分布依赖于谁拥有相关信息,或依赖于别人为获取那种信息花费多少。第二个更为关键的因素是员工的激励。决定权不仅分布在那些掌握高级信息的企业组织成员手中,还分布在那些有动机去增加公司价值的员工手中。 因此,员工通过拥有对剩余收入部分占有的相关决策权来使自己获利。这样的决策权可能与股东的相重叠,这也就是说,公司的所有权并不仅仅局限在股东手里。每一个对产品生产有用的资源都伴随着某种所有权的分配组合形式。 就像公司治理是公司对股票投资人回报的权力形式一样,员工参与治理是由员工所需要的关于熟练劳力的条件和条款所组成。所以,资本和劳力市场哪个对于产出越是关键,其投入者所要求的所有权限就越强烈。大多数经济学家主要认为工资是吸引劳力的手段,但这样却忽略了那些事关员工利益的发生在内部劳力市场的讨价还价。 每一股投向公司的资源都伴随着可承担某些权力的所有权结构。这些权力包括公司收入的所有权,和对一定资产的掌握控制。决定所有权特殊形式的主要因素是资产特殊性,信息不对称,风险选择和交易、代理的成本。由于员工比股东更深地投入到公司的日常运营,并且与公司也有更复杂的关系互动模式,以这种所有权的角度,员工和股东都为公司投入资源的这一点上两者是相似的,因此,也就具有所有权的某种形式。 因此,有学者这样推论,“劳动者对于自己(通过劳动)创造的财富拥有财产权”,即有权参与剩余或资本增量产权的分配。9 投资者关心的是良好的公司治理,因为它关系到他们所期待的回报。相似的,员工把员工参与治理作为确保其收益的一个关键因素。 以适宜于员工投入的所有权概念为基础,不是假定公司仅属于一个所有者拥有,也不要问它是员工还是投资者所有,我们应该认识到两者对公司都拥有相应的所有权权力,并寻找对两组人都有利的治理形式。 从这个角度分析,人力资本理论不应该仅仅满足于支持经营管理人向出资者和股东索求诸如股票期权之类的剩余所有权,同时也应该支持员工作为利益相关者的重要角色,在公司治理和对经营管理人监督制衡中寻求更正式的参与和分享的特殊的所有者权利。10 此外,如果仔细分析社会责任标准的主要内容,就可以见到,社会责任标准的宗旨是确保生产商及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符合社会责任的要求,其主要内容包括人权、劳工权益和环境三个方面,其中,劳工权益是核心。 然而,无论是核心劳工标准中的各项社会责任标准,哪怕是国家的劳动基准和劳动合同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治理中对经理人和出资人单纯追求利润和私利行为的制衡,关键是缺乏日常的、深入各个生产现场环节的、持久的监查和常态化的监管。而这种水银泻地般的监管的最好执行人其实就是企业的员工。从这点来说,无论公司治理、社会责任还是企业的市场化改革,长期被忽略、但是最为根本的就是员工的参与和监督机制、以及保证这样的良好的参与、监督机制得以持续的利益分享机制。 因此从企业社会责任的起点出发,构建股东、经营管理人和员工一起参与的共同治理机制成为大势所趋。共同治理机制的核心是经济民主化,通过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企业规章等正式的制度安排确保股东、经营管理人和员工都具有平等的参与公司治理的机会,同时又通过一定的监督机制约束各方的行为,防止权力的滥用。 4. 利益相关者、特别是员工共同治理是企业社会责任要求在公司治理实践中的重要内容 布鲁金斯学会的M·布莱尔(Blair,1999)为代表的“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理论”倡导者,提出了与传统公司治理理论截然不同的观点:企业的目的不能仅限于股东利益最大化,而应该同时考虑其他企业参与人(包括职工、债权人、供应商、用户、所在社区以及经营管理人)的利益。股东利润最大化不等于创造财富的最大化,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才是现代企业追求的目标,它将社会公平和经济效率结合起来。 利益相关者理论对“股东是企业的所有者”这一传统观念提出挑战,认为员工、经营管理人、供应商和用户等,与股东一样,都对企业进行了专用性资产投资,都承担了风险,所不同的只是股东投入的是物质资本,而员工和经营管理人投入的是人力资本和劳动力资本。随着现代资本市场的发展,股东变得分散而消极,且更容易在资本市场上“用脚投票”来转移风险,对企业承担的责任日益减少;相反,其他利益相关者(特别是企业员工和经营管理人)与企业的利害关系更为密切,企业的倒闭意味着他们人力资本和劳动力资本的损失,他们更关心企业的发展。因此,该理论认为,各利益相关者都应该成为企业的所有者,公司治理不能仅限于调节股东与经营管理人之间的关系,董事会中除了股东代表以外还应有其他利益相关者、特别是员工的代表。 人们通常把德国的公司治理模式看作典型的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模式。德国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机制既维护了资方的利益,又缓和劳资矛盾。工人在企业中不再处于完全无权和从属地位,而是分享一部分经济权利,参与企业的管理和决策,参与决定其他有关切身利益的问题,其具体内容如下。 (1)企业职工委员会的设立。早在1848年,法兰克福国民议事会讨论《营业法》时,就有建立企业工人委员会的意向。1891年《营业法》修正案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承认了工人委员会,并规定了其职能;1920年《工人委员会法》正式通过;1976年通过了《共同决定法》,明确规定公司监事会中必须有50%的职工代表;1992年《工人委员会法》重新修订后,规定5人以上的企业中都必须建立职工委员会。根据企业规模职工委员会人数相应增加,在300人以上的大型企业中应设有脱产成员。 (2)“共决制”,即法律规定雇员有权参与决定本企业有关的一些经济问题、社会问题、认识问题等。“共决制”的法律规定适用于所有企业。1952年的《企业法》规定,在雇员不足2000人的企业中,雇员代表应占其监事会成员总数的1/3。1976年的《共同决定法》规定,除煤、钢工业部门外,凡是雇员超过2000人的企业都必须实行共同决定权制度,在企业监事会成员中,雇员代表与雇主的比例为1:1。 (3)“工资自治”,即雇员的工资不是完全由雇主一锤敲定,而是由劳资双方的组织共同协商。代表劳方的工会和代表资方的雇主联合会,可以达成适用于本企业、本行业甚至本地区的工资协议。此外,关于雇员的劳动时间、假期安排、解雇办法、奖励和津贴等,也都是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协议去执行。 (4)促使雇员形成财产,分享企业利润。除鼓励雇员储蓄、奖励其建房储蓄外,经过数次修订,1984年的《财产形成法》规定,凡是单身雇员年收入在2.4万马克以下、已婚雇员年收入在4.8万马克以下者,每年可享受642马克的有奖储蓄。根据各部门工资协议,雇主每年向每位雇员提供931马克的奖金帮助其形成资产。《所得税法》规定,雇主廉价或无偿地向雇员提供的资本参与,其一半可以免税,但这种资本参与金额6年内不得动用。1960年,大众汽车厂作为公有股份制企业把自己的“人民股票”出售给低工资雇员。此后,一些私营企业也实行了这种办法,至20世纪80年代中期,雇员股东已达90万人。 在其他一些国家的企业中,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模式也被多次尝试过并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创建于1956年的西班牙蒙德拉贡合作企业,就是一个典型的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型企业。在这个企业中,全体员工既是劳动者又是所有者,这种体制就形成了物质资本所有者与企业内部员工共同治理的结构模式。如在剩余分配上,该企业创立了独具特色的内部资本账户制度,这种账户分为个人账户和集合账户,企业剩余按规定分配给个人账户和集合账户,通常把企业净剩余的70%划归个人账户,净剩余的30%作为一种“自我保险分配”划给集合账户,用于集体准备金和社会基金。在公司管理上,实行员工参与决策的民主管理制,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工人成员大会,监事会(相当于股份公司的董事会)也是通过成员大会从合作成员中选举产生的。 在美国,20世纪30年代,发生了“经理革命”,广大经营管理人在企业中的地位日益上升,他们所拥有的“没有财产的权力”也不断强化,这种“没有财产的权力”不仅包括经营和管理财产的权力,更重要的是还包括了部分剩余索取权。1952年,美国辉瑞制药公司推出了第一个股票期权计划,此后经营管理人股票期权计划在各国企业中逐渐盛行。 与此同时,20世纪60年代,美国律师路斯·卡尔索(Louis O. Kelso)提出了“员工持股计划(ESOP ,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Plans)”,将员工的劳动作为享有公司股权的依据。1974年国会通过“员工退休收入安全法(the Employee Retirement Income Security Act ,简称ERISA)”,正式确立了员工持股计划的国家法律依据。到1999年,全美约有11000家企业,由雇员以ESOP以及股权奖励计划的方式部分或全额所有,涉及雇员总数高达770万人,占私营部门劳工总数的8%。“员工退休收入安全法”以及之后的几次相关立法为鼓励员工持股而提供了大量税收优惠,主要包括企业向ESOP的捐献在一定限度内可以免交所得税,金融机构向ESOP贷款的利息收入可以免交50%的所得税,股东从ESOP套现的收入可以延迟纳税等等。由于税收优惠,ESOP显然比通常的现金福利计划更有吸引力,因此可以作为其他福利计划(如养老金计划)或奖励计划的替代或补充。进入20世纪70年代,经营管理人持股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得到快速增长。 在法国,早在1842年,艾密·罗克莱就开始提倡工人互助合作、医疗卫生、退休分红制度等,并且他还亲自实践,在自己的公司中尝试这种制度。由于他首先倡导并实践了劳动分红制度,遂被后人尊称为“现代分红制度之父”。现在法国的公司法也规定,雇员超过50人的公司必须有职工观察员参加董事会。其他、些国家如荷兰,也要求在公司中建立“工人委员会”,要求董事会的某些重要决定必须经过该委员会的批准。日本的公司法虽然参考的是英美模式,但其现实形态却是经营者主导型治理结构,目的是平衡股东与雇员之间的利益,并鼓励雇员参与公司决策。实行英美法系的国家近十年来大多开始修改公司法,以允许工人进入董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