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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颁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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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6 19:55:4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颁发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法律文号】:国务院令第514号
 【颁布日期】:2007-12-14
 【执行日期】:2008-1-1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令第514号
【字体: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4号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经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沙发
发表于 2007-12-18 11:33:44 | 只看该作者
感谢党,感谢人民政府
板凳
发表于 2007-12-18 12:57:05 | 只看该作者

啊哈哈哈哈哈哈,太好了!

不过,这个连续工作是指在该人工作的年数,还是在此单位工作连续10年以上?

4
发表于 2007-12-18 13:05:36 | 只看该作者
是工龄,不是司龄~~
5
发表于 2007-12-18 14:07:34 | 只看该作者
问一下,要是你还想呆在公司,你敢告公司么?
6
发表于 2007-12-18 14:21:05 | 只看该作者
  葡萄是美好的,吃不到也是不用可惜的,不给员工吃,员工也是基本不敢投诉的……
7
发表于 2007-12-18 15:47:02 | 只看该作者
QUOTE:
以下是引用jackeroo在2007-12-18 13:05:36的发言:
是工龄,不是司龄~~

比方说A在甲公司工作了5年,然后今年初到了乙公司,那么明年开始A在乙公司享受的假期是10天?

8
发表于 2007-12-18 15:51:08 | 只看该作者

国家有政策,企业有对策。

但愿企业的管理人性化,个人也得结合企业的情况享受了。

工薪阶层一个字:苦!

9
发表于 2007-12-18 16:05:07 | 只看该作者
葡萄是美好的,吃不到也是不用可惜的,不给员工吃,员工也是基本不敢投诉的……
說得有道理
10
发表于 2007-12-18 20:22:35 | 只看该作者

规范的反加大成本,不规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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