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11月5日公布了《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推荐阅读:不休年假按日补钱太少年假不宜冲抵探亲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可以上溯到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法》。《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实际上,虽然国务院一直没有出台带薪年休假规定,但许多行政、事业单位,都已经实行了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真正没有实行这种制度的主要是民营企业、三资企业等企业单位。 这次草案明确规定了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单位范畴,但比“规定”更重要的是执行,如果规定得不到有效执行,它所赋予的权利就很容易沦为一种纸面上的权利。为此,人们不禁担心,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可能只是公务员的盛宴。 在机关单位,带薪年休假往往不存在利益博弈,单位领导和普通员工都希望能享有带薪年休假,他们的利益诉求是一致的。但是,带薪年休假制度放在民营企业、三资企业甚至国有企业就完全不同。首先,企业主与企业员工存在不同的利益诉求,企业主希望休假越少越好,以便多创造利润,而员工希望能得到年休假以享受充分的休息;其次,企业主与企业员工的话语权完全不对等,企业员工往往受制于企业主,不能通过有效的渠道来表达诉求,争取自身的利益。因此,带薪年休假制度对这些企业的员工很可能是画饼充饥。 目前职工休假制度在民营企业、三资企业等企业的执行状况,在某种程度上昭示着,带薪年休假制度在这些企业的命运。《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在法定休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但有关调查显示,80%的企业存在加班现象;而许多农民工更是一天工作十几个小时。中国社科院文献出版社出版的2006年人才蓝皮书《中国人才发展报告NO.3》指出,中国已成为全球工作时间最长的国家之一,人均劳动时间已超过日本和韩国。许多职工连《劳动法》规定的加班工资都拿不到。 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应当让公务员受益,但不能仅仅让公务员受益,而应当成为全体劳动者的盛宴。为此,我建议,第一在《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中对妨碍劳动者休息权的行为,要制定严厉的处罚措施;第二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第三,也是最重要的一点,让劳动者组织起来,通过工会与资方进行利益博弈,以充分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和实现自身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