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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天说地] [讨论]彩票兑奖期为何不讲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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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4 08:36:4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34岁的装修工汪亮解7月29日在北京点击查看北京及更多城市天气预报买完彩票就回安徽老家了,40多天没看报纸,错过兑奖期才知道自己中了500万。9月18日,汪亮解前往体彩中心,希望能要回一点安慰奖,在体彩中心拒绝支付之后,汪亮解做出了惊人之举:他将诉诸法律,准备和体彩中心打官司,要回奖金。(据《北京晨报》)

我注意到,媒体在报道此事时使用了“惊人之举”四个字,这说明在很多人看来,过了兑奖期不能得到奖金是很正常的,每张彩票背后不都写着清楚的兑奖期嘛。事实上,自1999年以来全国至少有8个以上的500万大奖被弃领,其他几万、几十万的中奖被弃领的就更多了,但大家都默认倒霉了,我们似乎还是头一回听说有人要为此打官司,因而显得“惊人”。

然而法律专业人士对于彩票兑奖期的质疑却由来已久。有人曾写过《质疑彩票兑奖期合理性》的论文,认为彩票作为彩票购买者与彩票发行机构之间的合同关系,具备合同法上关于合同的所有要件,因此《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制度应该适用于彩票合同。彩票发行机构通过格式条款的方式排除诉讼时效的做法是不合理甚至是不合法的。

我们知道,适用格式条款的一般原则是:要么接受,要么走开。因而设置一定时限的兑奖期本身应该是合理的,而彩民购买彩票的行为,也应该视同接受了这一条款。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因而彩票发行机构单方面规定28天或者30天的兑奖期,是否“显失公平”却是可以质疑的。《合同法》亦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应该明确,真正明知获奖而故意不领奖的“弃奖人”几乎不存在,目前发生的所有弃奖都是“视同弃奖”,无非是因为种种原因错过了兑奖期而已。如果这个兑奖期适当延长,那么弃奖事件将会减少很多。在当前这样一个人口流动日益频繁的时代里,仅仅一个月的兑奖期实在是太短了。弃奖事件的不断增多亦证明了这一点。

我在网上搜索到了一些国外的弃奖事件,比如2006年英国一张1000万英镑奖金的巨额中奖彩票逾期无人兑奖,比如2003年美国佛罗里达州3月期的彩票头奖5000万美元无人认领。无论是英国还是美国,两起事件中事主错过的兑奖期都是6个月。而6个月到一年的兑奖期限,实际是彩票业的“国际惯例”。如果我们的兑奖期也是6个月或者一年,那么除少数因彩票损毁而无法兑奖的个案以外,500万的大奖将几乎不会有弃奖发生。为什么我们不跟这样的“国际惯例”接轨呢?

另外一个同样值得讨论的问题是,被弃领的这部分奖金,谁拥有所有权?我国的规定是,弃奖自动进入奖池作为所谓“调节基金”。而国外的通常做法是,奖金会作为善款自动捐献给慈善组织。换句话说,等于是获奖人慷慨无私地捐赠了一笔巨款,获奖人事后即使无法领奖,但依然可以骄傲地向人们宣布自己的善举。对于获奖人而言,这至少是一种精神上的安慰,而不至于像国内弃奖人那样气愤地认为“彩票发行机构私吞了自己的钱”。将弃奖捐赠给慈善机构,排除了“设兑奖期以私吞奖金”的嫌疑,应该是兑奖期获得合理性的必要前提。

沙发
发表于 2007-9-25 01:00:45 | 只看该作者

说的好!

银行收取跨行查询手续费按照国际惯例,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按照国际惯例,但是,银行的服务质量,利息确切算法却不按国际惯例了,又说什么国情不同,晕啊!!!

噱头!

板凳
发表于 2007-9-26 15:47:35 | 只看该作者
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下的产物
4
发表于 2007-9-28 16:39:20 | 只看该作者

不那样的话就不叫中国特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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