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法定退休年龄规定 何时才能退休并开始领取养老金给付,美国规定了三个年龄界线:一是正常退休年龄;二是提前退休年龄;三是推迟退休年龄。正常退休年龄的标准是动态的(见下表),只有达到正常退休年龄的人才能获得完全的退休给付;提前退休年龄不得低于62岁,提前退休者只能获得低于正常退休年龄的退休给付;相反,美国鼓励推延退休,因此,凡是推迟退休者,均能获得大于正常退休年龄的退休给付,但最大奖励退休年龄不能超过70岁。 OASDI正常退休年龄表 出生年份 正常退休年龄 出生年份 正常退休年龄 1937年及以前 65岁 1955 66岁+2个月 1938 65岁+2个月 1956 66岁+4个月 1939 65岁+4个月 1957 66岁+6个月 1940 65岁+6个月 1958 66岁+8个月 1941 65岁+8个月 1959 66岁+10个月 1942 65岁+10个月 1960年及以后 67岁 1943——1954 66岁 为了应付人口老年化带来的财务支付压力,大多数发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变化都呈现出了以下两个特点:一是男女退休年龄趋向一致;二是退休年龄不断延长。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法定退休年龄大体在65岁左右。目前我国法定退休年龄的具体规定是:一般情况下,男性员工为 60岁;女性员工为55岁。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的法定退休年龄也有可以推延的空间,考虑到女性人口平均预期寿命长于男性,因此,我国也可以将男、女退休年龄调整统一。 五、养老金给付标准及物价因素调整 美国养老金给付计算有一套完整而系统的方法,大致地,它是按如下步骤操作的: 第一步,将雇员全部工作年限的各年度工薪收入按同一基期指数化,即可得到雇员各年的指数化收入(Indexed earnings); 第二步,选择35个最大的年度指数化收入相加总后,除以35(年),再除以12(月),即得到雇员月平均指数化收入(AIME); 第三步,根据每年公布的两个拐点(bend points)数据,通过“三级超额累退”法计算,即可得到基本保险额(PIA)。这便是每月支付给在正常退休年龄退休的雇员的养老金基本额度。 第四步,为了保证物价上涨不影响退休者的养老金购买力,美国从1975年开始构建了生活费用自动调整机制(cost-of-living adjustments,COLAs),使养老金给付随物价涨幅而同步调整。2006年美国公布的COLA值为4.1%。它是将2005年第三季度与2004年第三季度的月平均消费者价格指数(CPI)对比的涨幅,分子与分母均采用定基指数计算。假设某退休者2005年的每月退休金(PIA)为4000美元,则他在2006年的月退休金就调整为4164美元(即4000×104.1%)。 目前,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而在退休金水平调整上,我国并未完全与物价指数挂钩,而是一种阶段性的“累积式”调整,这种调整尚未能制度化、规范化。 六、养老金给付的充足性衡量 养老金给付标准是高或是低,或者说,养老金给付是否充足,这是一个十分敏感的问题。美国学者认为,至少有以下三种标准可以衡量养老金给付的充足性: (1)给付替代率。即雇员第一笔OASDI退休给付与退休前一年收入的比率。这一指标既可以用总收入来计算,也可以根据税费调整后净收入来计算。替代率表明退休给付在何种程度上保证退休雇员的生活水准与退休前相当。据统计,在2000年正常退休(65岁)的美国老年人中,平均收入者所获OASDI给付的替代率为43%;低收入者替代率为57.8%;高收入者替代率为25.4%。但在我国,目前社会养老保险给付的替代率约为85%,从数字上看,似乎我国的养老金给付要远比美国充足,其实不然。因为美国养老金给付还有很重要的另外一个“补充”,这就是美国庞大规模的雇主年金计划。相反,我国目前尚缺这一重要补充部分,因此,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给付的替代率应当逐渐向企业年金分流与共担。 (2)在获得OASDI给付人群中的贫困人口比重。比方,在65岁及以上领取OASDI给付的退休人口中,贫困人口所占比重。这一指标过大,则意味着在正常退休老年人口中存在着相当部分的一类人,他们虽然在领取养老金给付,但却仍无法解决温饱,并处于贫困之中,这说明退休金给付水平过低,或者说给付不充足。 (3)在获得OASDI给付人群中申请社会救济人口比重。一般地,退休金给付应该能够满足退休者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需要。如果退休者在领取OASDI给付的同时,又在申请社会救济,则说明养老金给付不足。从整个社会来讲,在领取OASDI人群中,如果申请社会救济的人群比重过高,则表明社会养老保险给付整体水平偏低或不足。 上述三个指标对于养老金给付标准的制定及其充足性衡量,是值得我们借鉴和思考的。 七、退休给付中的“收入检测”与税收待遇 为了体现OASDI计划的社会适当性,联邦立法规定,对于OASDI给付必须经过收入检测程序,并在此基础上重新额定给付标准。这一限制主要是针对办理了正常退休手续后、再继续工作的退休人员的。如果退休后的工作收入超过一定的限额,则从退休给付中扣减一定数量。但70岁以上的退休人员再从事工作的,不受这一条款的限制,他们的退休金给付不需要进行收入检测。 换句话讲,从最早可提前退休的62岁一直到69岁之间退休的人员,当他一边在领取退休给付,而另一边却仍在工作时,则需要酌情扣减他的养老金发放数量。这是有道理的。因为美国是鼓励推延退休的,但你不应该提前退休或是正常退休后(不足70岁)仍继续工作。既然你退休了,就应该是真正意义上的退休(不再工作)。否则,就有悖社会保障的“游戏规则”,因为退休金应该是给予因不能继续工作而真正退休的投保人的。 此外,美国的OASDI给付是需要缴纳联邦所得税的。这一规定是根据1983年社会保障法修正案而制定的。当时规定,凡个人申报纳税的,含OASDI给付在内的综合收入超过25000美元的,其OASDI给付的至多50%要作为应税收入参与缴纳联邦所得税;凡夫妻联合申报纳税的,含OASDI给付在内的综合收入超过32000美元的,则其OASDI给付的至多50%要作为应税收入缴纳联邦所得税。该笔税金直接记入 OASDI信托基金中。 1993年再次立法规定:凡个人申报纳税的,含OASDI给付在内的综合收入超过34000美元的,其 OASDI给付的50%——85%要作为应税收入参与缴纳联邦所得税;凡夫妻联合申报纳税的,含OASDI给付在内的综合收入超过44000美元的,则其 OASDI给付的50%——85%要作为应税收入缴纳联邦所得税。该笔税金不再记入OASDI信托基金中,而是记入HI(医院保险)信托基金。 关于OASDI给付是否应该做“收入检测”、是否应该纳税,这些都是值得争议的问题,但美国目前仍然在坚持这一做法。目前,在我国的养老金给付制度中尚无这一方面的相关设计和安排,我们是否需要借鉴这一做法,也是值得我们思考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