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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tttllll - 

不合格品让步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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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6 10:37:18 | 只看该作者

按照产品质量法,如果你的出厂检验项目有外观,而外观不合格,那就是不合格产品。

不合格产品不能出厂。

让步就是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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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7 14:32:28 | 只看该作者

今天明白了,按照质量法的释义,不合格品中的处理品是可以销售的。

原来的误解是我没有理解质量法。尽管我觉得质量法释义这个地方自相矛盾。

附:质量法释义内容

一、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产品在出厂前,都应当经过生产者的内部质量检验部门或者检验人员的检验,未经检验及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销售。产品质量合格,是指产品的质量指标符合有关的标准和要求。作为合格产品,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2)符合生产者自行制定的产品质量的企业标准或技术要求,但该企业标准或技术要求不得与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相抵触,并应保证产品具备应当具有的使用性能;对在产品买卖合同中约定了产品质量标准的,或者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了所采用产品标准的,或者生产者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了产品的质量状况的,应当符合相关的标准或质量状况。 
   
二、对不合格产品,不得冒充合格产品出厂。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产品。不合格产品分为劣质产品和处理品,对劣质产品,主要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判定:一是看其是否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产品是劣质产品。如电冰箱不符合国家用电安全标准,该电冰箱为劣质电冰箱;二是看其是否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不具备使用性能的是劣质产品。如电冰箱不制冷,该电冰箱为劣质产品。劣质产品不得出厂销售,更不得冒充合格产品出厂。
 
   
处理品是指不存在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仍有使用价值,但产品在使用性能上有瑕疵或者产品的质量与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所规定的质量指标、产品说明中明示的质量指标,以及以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不符的产品。企业在日常生产过程中难免会生产出一些残次品,这些产品在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以较低的价格出厂销售,但根据本条的要求,这类产品出厂时必须向消费者明示该产品的实际质量状况,不得将这类产品冒充质量合格的产品出厂、销售。
 
   
违反法律的规定,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的,将按照本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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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5 16:24:24 | 只看该作者
QUOTE:
以下是引用palmarosa在2007-8-28 11:29:52的发言:

我们公司让步接收比较多

很多零件只要不影响使用基本上就都让步接收了

我们单位也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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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2 16:34:21 | 只看该作者

在什么条件下允许让步?谁负这个责任?如何才能使风险降至最小?

呵呵

这个问题比较麻烦

实际情况是——谁都想要权力却谁都不敢承担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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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31 16:38:56 | 只看该作者
在已知的缺陷不影响性能方面,本着节约成本的思想,可以采用让步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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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7 00:31:50 | 只看该作者
我们天天有让步放行,然后又经常有投诉,老板在大会小会上讲什么质量放在第一位,当要出货的时候,质量就放在倒算第一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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