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王誉晓在2007-8-23 12:45:13的发言:新劳动法实施后,劳动者辞职的话真的不用交违约金了吗?
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可通过劳动合同或专项协议(如培训协议、保密协议)约定关于培训及保密的违约金,除此之外不能约定违约金。但由于劳动合同法中并未对“专业技术培训”进行明确的界定,企业对于此有自己的解释权,对于保密的范畴企业可通过制度或合同约定进行确定,因此,可以说劳动合同法在很大程度上是保护劳动者利益的,但它也给企业保留了一定可约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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