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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天说地] [讨论]国家药监局原局长郑筱萸今日上午被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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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0 15:02:4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新华网北京点击查看北京及更多城市天气预报7月10日电(记者田雨、李薇薇)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10日上午在北京被执行死刑。

2007年5月1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郑筱萸涉嫌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一案,并于5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郑筱萸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郑筱萸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于6月22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一、二审认定的案件事实。1997年6月至2006年12月,被告人郑筱萸利用担任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请托,为八家制药企业在药品、医疗器械的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直接或通过其妻、子非法收受上述单位负责人给予的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49万余元。2001年至2003年,郑筱萸先后担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期间,在全国范围统一换发药品生产文号专项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未做认真部署,并且擅自批准降低换发文号的审批标准。经抽查发现,郑筱萸的玩忽职守行为,致使许多不应换发文号或应予撤销批准文号的药品获得了文号,其中6种药品竟然是假药。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郑筱萸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郑筱萸对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郑筱萸作为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利用事关国家和民生大计的药品监管权进行权钱交易,置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于不顾,多次收受制药企业的贿赂,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当判处死刑。其虽有坦白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和退出部分犯罪所得的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郑筱萸的玩忽职守行为,致使国家药品监管严重失序,给公众用药安全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后果和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犯罪情节亦属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并与所犯受贿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核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对被告人郑筱萸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07-7-10 15:09:38 | 只看该作者

药界最直接影响药价虚高的政府官员,终于在全国人民的注视下领到了死刑!

郑某人搞了个GMP,GSP两大药界认证,其中就直接和间接地提高了医药生产成本,后来搞的新药注册,其黑幕被揭后才牵出腐败案子.

看官方公布的郑某人贪污数字只有几百万元,但真实数字可能上亿!不管这个贪官如何申辩,法律最终让人们看到了他为自己的行为买单,算是出了口恶气.

您怎么看郑某人一案,欢迎家人讨论!

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07-7-10 15:16:37 | 只看该作者

就目前的刑法而言,这是一个从重处罚的酌定情节。今后修改刑法,应该把受贿后为他人谋取利益所产生的社会危害大小规定为量刑的法定情节。食品药品监管是人命关天的大事,在这样的问题上敢收受贿赂降低审查标准,甚至给假药发生产批文,足见其主观恶性很大。同样是受贿,一个银行职员受贿再多也只给国家带来财产损失,不可能出人命。如果非暴力犯罪领域还有保留死刑的必要,那么首先就应该适用于这类后果关系人命的受贿行为。

从报道的情况来看,对于郑筱萸的判决似嫌草率,不过这种草率只会减轻对他的量刑而不会加重对他的量刑。根据新华社的报道,“郑筱萸玩忽职守造成严重的后果,经后来抽查发现,包括部分药品生产企业使用虚假申报资料获得了药品生产文号的换发,其中6种药品竟然是假药。”而导致判处死刑的受贿的后果的理由反而空洞得多:“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严重破坏了国家药品监管的正常工作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这就让人怀疑所谓玩忽职守很可能包含一时难以充分证明的受贿。由于受贿的隐蔽性和我国检察机关起诉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时不考虑官员的消费水平,也大大缩小了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金额。

我想大多数人没有天真到认为判了郑筱萸的死刑中国的廉政建设就能获得实质性的进展,也没有天真到认为光靠多判几个高级官员死刑能解决中国的廉政建设问题。我个人甚至赞成逐步废除死刑,尤其是非暴力犯罪死刑。但是既然刑法对于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还没有废除,法院还在大量适用死刑,就没有理由不对郑筱萸这种受贿后可能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罪行判处死刑。如果不能同时废除所有的非暴力犯罪死刑,那就应当从盗窃罪这样的弱势群体更易触犯的而非贪污、受贿这种只有官员才会触犯的罪名开始废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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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0 19:17:57 | 只看该作者

执行的好啊~~~

这样害人的贪官早就该处决了,人命关天的医药行业,他都可以玩忽职守,甚至贪污受贿、作为个人敛财的工具,这样的人,真的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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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0 20:23:35 | 只看该作者
杀!该杀!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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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7-11 08:49:03 | 只看该作者
就这么简单的枪毙了都觉得太便宜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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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3 21:36:49 | 只看该作者
罪恶滔天 敢拿人民的生命开玩笑   说不定那一天我们就用到了它批准的假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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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7-24 08:49:56 | 只看该作者
QUOTE:
以下是引用恨少在2007-7-23 21:36:49的发言:
罪恶滔天 敢拿人民的生命开玩笑   说不定那一天我们就用到了它批准的假药

天啊,这位兄弟可别这么说,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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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5 07:06:37 | 只看该作者

一个是国家药监局局长,一个是中国足球主教练,

两个看似不相关的可气人物,背后却有着惊人的相似,

不过,

药监局局长因为身份的特殊而成为特殊的牺牲品;

足球总教练因为是中国多年不出现的习惯而只是下课;

如果从大局上分析,这些都是体制下的毒瘤。

最大的区别是,

一个拿百姓的生命开玩笑,一个拿人们的心灵开玩笑……

真正相关的监督部门受到惩罚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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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7-26 15:09:04 | 只看该作者

yun , zen me bu neng shu ru  zhong wen???xiao q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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