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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劳动合同法草案对人力资源外包行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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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29 21:03:3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06年3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2006年4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了就《草案》征求意见的新闻发布会,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女士在回答记者问题时谈到在法律上将坚持对广大劳动者保护的劳动标准,标准绝不会在法律层次上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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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部《草案》中明确涉及到人力资源外包的条款共有五条,其中不难看到,五条条款有四条是关于劳动力派遣的立法,一条是关于外国企业/社团/组织在华代表机构雇佣中方员工的规定。国家的法律制度对任何行业的影响都是非常巨大的,它可以催生一个新的行业和繁荣一个行业,同时也可以迅速灭掉一个行业。仔细研究草案相关条款,对今后准确把握行业整体发展趋势是非常有参考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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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劳动力派遣单位每派遣一员劳动者要在劳动部门指定帐户存入不少于5000元的备用金;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义务由劳动力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协商分担,约定不明的,劳动过程对劳动者的保护义务由接受单位履行,其他义务由劳动力派遣单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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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先看一组2005年劳动力派遣行业服务收费的数据:50-300元/人•月的服务收费占据到行业的95%以上,300元以上/人•月的服务收费不足行业的5%,其中100元至150元之间的服务收费比例又占到行业的65%左右(数据来源于米思奇顾问机构对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四城市83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服务收费的调研)。假设劳动力派遣单位每派出一名员工平均每月可以收到150元的服务费,那么也就是说劳动力派遣单位要将这名劳动者外派33个月才能回收到为派遣这名劳动者存出去的5000元保证金;假设深圳一家注册50万元的劳动力派遣单位共有100名劳动力外派,那么就需要在政府指定帐户存入50万元资金,而每月可以为公司收入一万五千元,其中我们还没有减去劳动力派遣单位经营成本一万元左右(人工约4000元,办公约1000元,房屋租赁约5000元),最后这家公司每月以50万元的资本换来5000元左右的赢利;如果再摊上外派劳动者出个什么工伤和意外,笔者可以肯定,只要是合法运做的公司一年计算下来只会赔钱,赢利的机率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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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一旦通过,将对全国劳动力派遣行业会是一个极大的冲击,不仅众多的中小型劳动力派遣服务机构数量会迅速减少,而且盛行使用劳动力派遣方式的加工制造业(电子、食品、印刷等)、交通运输业(火车和飞机乘务员)、餐饮零售业(连锁快餐服务员、超级百货收银员等)、市场促销(手机、电器、房地产、快速消费品等)也因为服务费用少风险高而不受劳动力派遣机构喜欢从而被抛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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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第四十条规定了:劳动者被派遣到接受单位工作满1年,接受单位继续使用该劳动者的,劳动力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终止,由接受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接受单位不再使用该劳动者的,该劳动者所在岗位不得以劳动力派遣方式使用其他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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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本条款将对绝大多数劳动力派遣接受单位是一个致命的打击,特别对因受单位人员编制限制而无法及时雇佣人员的国有大型单位电信通讯业(电信、移动等)、金融服务业(银行、保险、证券等)、能源行业(石化、电力等)影响巨大。这三个行业对派遣劳动力的使用往往不是一年,而是在经常性的岗位上长期需要,并且以上三个行业在目前劳动力派遣市场占据着半壁江山。所以一旦《草案》本条款通过,并得到严格执行的话,势必对中国刚刚兴荣起来的劳动力派遣行业有着伤筋动骨的打击,并且在很大程度上是摧毁性的,顺便给这些国有巨头人事制度改革带来新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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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第五十九条规定了劳动力派遣单位违反以上规定的惩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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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第六十四条规定了外国企业/社团/组织在华代表机构可以参照本法雇佣中方雇员,并建立合法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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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1980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后,外国企业/社团/组织在华代表机构都必须通过政府指定的外事服务单位办理中方工作人员聘用手续,这条政策一直延续了20多年,并造就了中国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的三大巨头北京外企、上海外服、中智公司。外事人事服务在行业一直被认为是最后的一块“肥肉”,每个大中城市一般只有一家有政府背景的单位被授予此服务资格,由于垄断地位的存在,外事服务收费是一般的劳动力派遣收费的三到四倍,具体费用在300元/人•月到500元/人•月之间。有一个故事反映了此政策在后期存在的不合理性,我一个台湾的朋友,有一天从台湾给我打电话聊天,说他想到大陆开个代表处发展大陆市场,不清楚大陆情况,但从一些已经在大陆开设代表处的友人口中得知,台湾公司在大陆开代表处雇佣员工要给政府每月缴纳一笔不菲的人头税,问我是怎样一回事,虽然我哭笑不得,给他解释了半天,但事后想到“人头税”三个字确实认为形容的非常妥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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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款的提出,不仅修正的国家有关政策的滞后性,而且也将人力资源行业完全推向了一个公平竞争的新时代,任何背景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均能够在市场上凭着自身的实力和努力去竞争,这也势必会淘汰那些守靠政策吃饭的机构,并因此对人力资源服务行业进行新一轮的洗牌,51job和中华英才网等这些在全国有着较多服务渠道的人力资源服务商有望在人事外包服务上超越先前占有优势的北京外企和上海外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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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草案》有关对人力资源外包条款的分析,可以基本得到一个信息,国家将严格保护劳动力派遣中被派遣劳动力的利益并对劳动力派遣行业进行严格规范控制,劳动力派遣市场将向那些利润高行业的短期项目上靠拢。人力资源外包行业由三个基本业务模块组成:劳动力派遣、人事事务外包和人力资源管理职能外包,由于国家在今后从制度上对劳动力派遣进行管控,势必促使人力资源服务商加大在人事事务外包服务和招聘培训等业务的竞争参于力度。而人事外包服务要求服务商有很大的全国服务网络覆盖,招聘和培训又对服务商提出了较高的技术要求,所以今后中国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必将淘汰掉那些目前缺乏竞争力和品牌优势的中小型服务机构,经过一段时间的淘汰和整合,行业服务商数量将大减,竞争将变成巨头之间的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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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相关条款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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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以劳动力派遣形式用工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劳动力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并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中以每一名被派遣的劳动者不少于5000元为标准存入备用金;劳动力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以劳动力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的劳动者的接受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动力派遣单位有责任督促接受单位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劳动力派遣单位应当与接受单位订立劳动力派遣协议,约定对被派遣的劳动者的义务的分担方式,并将劳动力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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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劳动力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力派遣协议的约定,履行对被派遣的劳动者的义务;劳动力派遣协议约定不明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等与劳动过程直接相关的义务由接受单位履行,其他义务由劳动力派遣单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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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劳动者被派遣到接受单位工作满1年,接受单位继续使用该劳动者的,劳动力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终止,由接受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接受单位不再使用该劳动者的,该劳动者所在岗位不得以劳动力派遣方式使用其他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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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劳动力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每一名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劳动者权益在被派遣的工作岗位受到损害的,由劳动力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力派遣单位未按照规定存入备用金的,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规定补存备用金,并按应当存入的备用金金额的10%以上50%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拒不交纳罚款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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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外国企业、外国社会团体和国际组织的驻华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参照本法执行。
沙发
发表于 2007-7-9 02:50:08 | 只看该作者

学习中,受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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