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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7 13:22:2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何为正义,如何公平?———解读《正义论》

 

《正义论》,【美】约翰·罗尔斯著,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3

1 “无知才能公平”

  20世纪后50年里面,你认为最伟大的政治哲学著作是什么?

  对这个问题,我会毫不犹豫地回答,罗尔斯的《正义论》!这本博大精深的著作,1971年甫一出版,即在哲学、伦理学、政治学、经济学等主要社科领域,激起巨大反响。现代的西方社会科学,分工愈来愈细,像这样一本书同时在数个学科搅起波澜的,可算绝无仅有了。30年来,西方关于社会正义、分配公平、政治自由、政府中立等问题的探讨,很大程度上都是对这本书的回应。

  相对于古代社会和中世纪,现代社会的主要特征是多元化。人与人之间,不仅宗教观念互不相同,道德和哲学观念大相径庭,追求的人生理想和价值观也各异其趣。非但如此,观念与观念之间,还常常互不相容,甚至势不两立。然而,这些人生观价值观不同甚至对立的人们,必须生活在同一个社会,接受同一个政府的统治。这就提出一个问题:在有关社会制度和行为规范的基本原则上,我们究竟有没有相互重叠的共识?如果有,它们是什么?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就想回答这些问题。他观察到,在现代社会里,任何一个关于人的本质或人生价值的全面性理论,不管它是宗教的、道德的,还是哲学的,都不大可能获得社会所有成员的一致支持。因此,现代社会的正义观念,不能像古典理论家那样,以一套特殊的人生观价值观作为预设前提。这样一种尽可能不预设人生目的和价值观的正义理论,以什么为基础呢?罗尔斯说,公平。公平是正义的基础,正义不外乎公平。

  那么,什么才是公平呢?罗尔斯说,理性的个人,在摆脱自身种种偏见之后,大家一致同意的社会契约,就是公平。公平就是没有偏见。

  那么,什么才算是“摆脱自身种种偏见”呢?这个要命的问题,是罗尔斯正义理论的第一个关键点。他必须给出一个清晰而严密的定义,才能依据它推导出他的一整套理论。

  罗尔斯的回答绝了:“无知才能公平”。没有偏见就是无知,也就是不知道自己是什么人。当一个人不知道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不知道自己属于哪个阶层,不知道自己的天赋和才能,甚至不知道自己喜欢什么追求什么的时候,他的决策就是毫无偏见的。当所有的人都在这样一重“无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背后作决策时,他们所一致公认的社会契约,就是正义的。这样一种人人都无知,因而人人都无偏见的状态,罗尔斯管它叫“原初境况(original position)”。

  我理解罗尔斯的“原初境况”,相当中国化———这不就是那些尚未投胎转世的灵魂所处的状况吗?假设他们像倪匡小说里描写的那样,无法控制自己投胎转世的过程,因而不知道自己会生为男身还是女身,不知道自己会孔武有力还是瘦小柔弱,不知道自己是聪明伶俐还是笨拙呆讷,不知道会投生于豪富之门还是贫寒之家,是权贵之府还是奴仆之户,不知道自己会成为多数还是少数,不知道自己会信奉什么还是不信奉什么……总之,对自己将来会成为什么人,一概不知。换言之,他们知道自己有可能变成任何一种人。

  这样,他们在选择社会契约时,势必要考虑到社会上各色人等的利益,必须对所有人都不偏不倚。

  为了选择一个好的社会契约,在另一个意义上,这些灵魂又必须拥有极其充足的社会知识。我们可以设想,这些灵魂不知经历了几世几劫,积累了无数前世记忆,见过了无数世态炎凉人情冷暖。他们虽然不知道自己究竟会投生为什么人,却知道在某个特定社会制度下,自己投生为某个具体个人之后,会有什么样的遭遇。知道自己倘若生于豪门会如何,生于寒门会如何,生来聪颖会如何,生来蠢笨会如何,成为多数会如何,成为少数又会如何如何,等等。

  现在,在未曾投胎转世之前,他们为了让自己投生之后活得更好,决定利用自己掌握的这些知识,为自己将要投胎去的那个社会,选择一个必须遵循的社会契约。罗尔斯说,这种状况下大家一致同意的基本原则,就是社会正义的基本原则。

  当然,罗尔斯并不真的认为有这么一个未投胎灵魂签订契约的过程。实际上,这整个关于灵魂的故事是我瞎编的。罗尔斯的看法是,我们人类有通感,可以通过自我反思,摆脱一切偏见,达到像未投生灵魂那样思考的境地。

  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谓正义感的基本来源。

  那么,在原初境况中,人们究竟会选择什么样的正义原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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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07-6-7 13:23:09 | 只看该作者

  2 人生一场豪赌

  前面已经说明,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意在说明多元社会的公共规则,说明那些据以规范社会基本结构、分配社会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指导原则。与康德、密尔等古典政治哲学家不同,罗尔斯并不想建立或提倡任何一套全面的关于人生价值的理论。他不关心社会成员私人层面上的价值实现,只关注公众生活层面的规则、权利和义务。他提出,公平的社会契约,必须是价值观中立的。

  怎样做到价值观中立呢?罗尔斯提出“原初境况”,作为分析的出发点。在原初境况中,人人都不知道自己的性别、性格、能力、地位、信仰等等,大家都是平等的、均一的、尚未展现个体特殊性的灵体。但他们知道,他们终将投生于人世,获得各不相同的特殊性别、性格、能力、地位、信仰等等,而且在不同的社会结构下,会有完全不同的命运。于是,他们要订立一些规则、权利、义务,以便尽量改善自己将来可能遭遇的命运。而制约这些规则、权利、义务的基本原则,便是罗尔斯所要探讨的社会正义。

  到目前为止,罗尔斯对社会正义的界定,显然符合价值观中立的要求,并未求助于任何一种关于人生价值的理论。但是紧接着,问题就来了。衡量一个人是否幸福,要看他具有什么样的价值观,追求怎样的人生目的而定。原初境况中的灵体,连自己的人生观价值观都未知,怎么衡量自己将来命运的好坏呢?要解决这个问题,原初境况中的决策,不能依据功利主义的效用观念,必须另谋他法。

  罗尔斯于是提出社会基本品(primary goods),以取代西方社科界占统治地位的效用标准。所谓社会基本品,指的是人们无论追求什么样的人生价值或人生目的,都不可或缺的基本手段。罗尔斯开列的社会基本品,包括各大基本自由、机会和权力、收入和财富,以及“自尊的社会基础”等等。我们可以合理地假定,原初境况中的个人,都希望在自己即将投生的那个社会里,能够拥有尽可能多的社会基本品,以便更好地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不管这价值是什么)。

  另一方面,原初境况下的个人选择,本质上属于不确定条件下的决策。这里还有一个对于各种不确定前景如何排序的问题。让我们举个赌博的例子。

  假设你面对两个赌局。第一个赌局,你输10元和赢100元的机会,各是二分之一。第二个赌局,你有一半机会输1000元,一半机会赢10000元。现在你必须二者取一,你选哪个赌局?

  这两个赌局,单纯从期望值看,第二个赌局的均值为5500元,显然优于第一个赌局,后者期望值只有55元。但是,假如你担不起输钱的风险,那么对你最好的选择,便是输钱较少的那个,即第一个赌局。在决策理论中,担不起风险条件下的最佳决策准则,叫作“小中取大(maximin)”法则。用在这里,便是将每个赌局的最坏情况列出来:即赌局一输10元,赌局二输1000元;然后从这些最坏情况中,选出一个最不坏的来,即赌局一输10元。于是,赌局一便成为符合“小中取大”法则的最佳决策。

  对于原初境况中的灵体来说,不同社会契约的选择,实际上也相当于在不同赌局中作选择,只不过这里赌的是自己投生为人后的毕生命运。拿毕生命运作赌注,显然是场不折不扣的豪赌,风险实在太大,令人担当不起。所以,最合理的决策准则,只能是上面提出的“小中取大”法则。

  仍然以上述两个赌局为例。假设有两个可供选择的社会制度,在第一种社会你生为弱者受损为10,生为强者得益为100;第二种社会里弱者受损为1000,强者得益为10000。再假设你生为强者和生为弱者的几率各为二分之一,你选择哪个社会?尽管你所得好处的期望值,在第二个社会里要大得多,但根据“小中取大”法则,原初境况中的灵体,必定选择第一种制度。

  这就是我们的第一个推论,一个正义的社会,必定是一个尽可能使社会中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多得好处较少受损的社会,此即照顾弱者原则。

  把“小中取大”法则用于社会基本品的分配,我们立马可以得到两个结论。第一,只要有可能,社会基本品就必须加以平等分配,此即平等原则。

  想想看,假如要你把一张饼分成n块,要求使最小的那一块最大,请问最佳分法是什么?答案,每块饼都一般大。

  但是,有时候平等是不可能的,比如权力和地位的分配,本质上就没法平等。有时候,平等尽管可能,却是不好的。比如收入和财富完全平等,常常损害经济激励,结果大家共同受穷。假如承认一定不平等,容忍一定贫富差距的话,即使是最穷的人,生活也会比共同受穷时强。考虑到这些事实,“小中取大”法则的第二个结论就是:当且仅当社会基本品的不平等分配,有利于从中得益最少的人时,不平等才是正当的,此即差别原则。

  在此基础上,罗尔斯对各大类社会基本品的性质作了详细研究,不断修正并具体化上述二原则,最后得出的正义原则如下:第一原则:每个人都拥有享受彼此相容的最大限度自由的平等权利;第二原则:社会经济不平等应当(a)尽可能地有利于从中得益最少的人,(b)权力和地位在机会均等基础上对每个人开放。

  在这两大原则中,平等自由原则优先于其他原则:除为了更好实现自由以外,不能因其他缘故(如经济理由)而限制自由。在第二原则内,机会公平开放原则又具有优先性。

[em01]
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07-6-7 13:23:43 | 只看该作者

  3 常识的系统化 

  在罗尔斯那里,正义不外乎公平。《正义论》通篇探讨的就是“作为公平的正义(Justice as Fairness)”。他通过“无知之幕”和“原初境况”来实现公平,有些新奇,也不大容易了解。据我看,这不过是基于常识(commonsense)的一个思想试验。或者说,是一个辅助思维和推理的工具,用来整理我们关于公平的常识观念,使之变得系统化条理化且没有内在逻辑矛盾。

  公平涉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日常生活中,有人对某事是否公平质疑时,经常会听到这样的回答:“如果你处在他的地位上,你会怎么想?”“如果你是他,你觉得公平吗?”这就是说,常识中的公平,至少要求你站在对方的立场上去设想,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更进一步,当你在辩论一项政府政策是否公平,或一个司法程序是否公正时,人们会要求你不得以你个人的利害关系为判断根据。你必须设身处地,替受影响各方着想,对有关利害关系作通盘考量,方能显示你不偏不倚的立场。自然,作为普通人,我们不可能完全抛开自身利害偏见。但是,我们却希望自己和别人,在思考和争辩公平问题时,必须不带偏见,否则便无公平可言。这,不仅是常识,而且是我们正义观中最为根深蒂固的成分。

  我们能不能彻底贯彻上述常识观念,从中推演出组织社会公共生活的规则、程序、权利和义务来?罗尔斯《正义论》便是这样一个尝试。我觉得他的“无知之幕”和“原初境况”,不过对古典政治哲学家关于“自由、平等、理性”的道德人观念,作一个重新阐释。原初境况中的人是自由的,因为他们没有任何先定的道德观念和价值观念,正义原则来自于他们的主动选择。

  原初境况中的人也是平等的,一方面因为他们没有因性别、出身、财产、收入、地位、信仰、生活习惯等等而来的个体差异,另一方面也因为他们在选择正义原则时,又必须承认差异,并对每种差异给以同等考虑。原初境况中的人更是理性的,因为他们对手段与目的的关系有深入的理解。他们知道现实世界中的人是不完美的,知道人性不完美如何影响社会运作,知道不同的社会结构如何影响人的毕生命运。所有这些,他们在选择正义原则时,都会加以考虑。

  再说一遍,“无知之幕”和“原初境况”,并不是一种现实的存在状态。现实社会中没有人能做到完全“无知”并摆脱偏见,并不构成对它的反驳。因为它只是一个思想试验装置,一个逻辑推理模型,只想在若干基本方面,模拟普通常识对公平观念的思考(比如“你若是他,会怎么想?”一类)。与普通常识相比,它更彻底,逻辑上更融贯更严密。实际上,它可以很方便地化为数学模型。经济学家Roemer曾利用它,加上“小中取大”法则,替罗尔斯的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给出了严格的数学证明。可以说,讲究概念严密,分析上可操作,是罗尔斯不同于古典政治哲学家的特点之一。

  为什么我们除常识以外,还需要一个系统化的正义理论呢?因为现代社会需要有与多元价值相容的公共规范。我们的社会公共交往,特别是政府官员的活动,都应当依照一套普遍且公开的理论来进行。这样一套理论,一方面要约束当权者,使他们的作为前后一致;二方面要提供一套公开的标准,让大家可以据此来监察、辩论甚至预测政府的作为;三方面要杜绝任何人诉诸自己独有直觉或“常识判断”———在许多场合,这种个人直觉和判断的背后,往往隐藏着偏见或私利。因此,社会成员有责任将他们的行为所依据的常识判断,整合成一套融贯的行为规范,至少用它来衡量并要求那些有权支配他人的政府官员。

  前面说过,《正义论》不是关于人生价值的理论。它也不打算描绘一个乌托邦,提供一个救世主。照罗尔斯作的严格限定,它只不过想提出一套普遍、公开、逻辑一致的规则,用来规范现代宪政民主社会中的公共生活,特别是用来作为监督政府的标准。他给自己贴的标签,叫作“政治自由主义”,强调的是“政治”二字。这个政治自由主义与古典自由主义不同,只将自由主义看作一种政治主张,而不是作为人类所有生活领域的道德理想;社会正义只作为社会公共生活领域的规范原则,而不是适用于这以外其他领域的普遍行为准则。因此,罗尔斯再三强调,他的原初境况模型,只是一个体现“纯粹程序正义”的建构程序。它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对于何者符合正义,事先并不存在独立的判准,它的出发点必须是价值观中立的;二、对于何者符合正义,仅由该程序所产生的结果———也就是原初境况中的个人选择结果———来判定。

  罗尔斯的理论,也可以说反映了现代西方社会里政治事务日益世俗化的现实———政治过程逐步摆脱了宗教、道德、精神信仰等等的支配,开始寻求建立自身的目标与规范。多元社会要求政府严格按照公正规则与程序办事。

  除了程序和规则外,对于相互冲突的价值观念之争,政府必须严守中立。也因为这个缘故,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在所有这些问题上都保持沉默,不表立场,或者讲没有立场。

  可以这么说,政治自由主义的目标,就是以最低限度的道德观念,来界定政府的角色,使自由主义的社会,能够包容多种不同的价值理想和多样化的生活形态。罗尔斯的正义论就是想达到这个目标。除了两个基本点———基本自由权利不可剥夺、社会经济不平等必须照顾底层人民利益———之外,他的正义原则力图与各种相互冲突的价值观,保持最大限度的相容性。正是这一点,给了它自由主义的特色。

  不过,这并不是说,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就是价值观中立的。正如罗尔斯所说,虽然逻辑出发点是价值观中立,由此所推导出的结果却往往不是价值观中立的。正义原则的一大功能,就是规范和限制可以被允许的价值观的内容。任何行为,若是违反自由、平等、理性人基于公平立场所选择的原则,都是一个该谴责的错误行为。相应地,要靠这类行为才能得到满足的价值观,也必须受到限制。这就是他的正义优先性原则:个人的特殊价值观,不得违背正义原则的要求,否则便没有合法地位。

  除了上述消极限制,罗尔斯还强调他理论的积极方面:自由主义的公共价值,会影响甚至塑造个人人格和生活方式。他在《正义论》最后谈正义感,就透过道德心理学的三原则,解释公民在一个自由社会中,如何从权威的道德(the morality of authority),发展成结社的道德(the morality ofassociation),最后形成以最高正义原则为服从对象的原则的道德(the morality of principles)。他强调在这最后阶段,公民对最高正义原则有了深刻理解,知道它所保障的价值有利于每一个人,就会自觉服从维护它。换言之,正义的社会必定唤起公民的正义感,提升每个人的价值。

  老实说,我对这段诗意描述不怎么感冒。觉得它的描述比较天真,也没什么新意,很像是中国古代大同理想的翻版,逻辑上远不如前面的原则推导来得有力,就没怎么好好读它,也说不出什么东西来。

 

约翰·罗尔斯(19212002

摘自《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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