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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之剑——证监会责令北京国源联合整改 称收购鲁能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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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8 09:37:5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今天,鲁能旗下三家上市公司广宇发展(000537)、金马集团(000602)和鲁能泰山(000720)同时发布公告,中国证监会责令鲁能集团控股股东北京国源联合有限公司整改,并于5月31日之前提出整改方案。在整改完成之前,北京国源联合不得对自身拥有的三家公司股份行使表决权。

  证监会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起源于媒体报道过的鲁能集团悄然改制,鲁能集团的改制引起了轩然大波。媒体的文章认为,山东鲁能集团经历了国有的鲁能,到众多职工的鲁能,再到今天私人所有的鲁能。鲁能集团在经过一番腾挪跌宕的改制后,最终,在2006年5月27日的收购完成后,私人企业北京国源联合有限公司成为鲁能的最终控制人。

  鲁能集团最终控制人发生变化,在相关媒体报道之前并没有对外公布,鲁能集团旗下三家上市公司也没有披露最终控制人产生变更。但北京国源联合成为鲁能集团实际控制人,早已完成了相关的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证监会在对北京国源联合的整改通知书中指出,经证监会查明,北京国源联合2006年5月27日与山东鲁能物业公司等46家股东签署协议,收购山东鲁能集团有限公司(鲁能集团)60.09%的股份,同时,又向鲁能集团增资22.35亿元。增资扩股完成之后,北京国源联合持有鲁能集团41.788亿股份,占总股本的57.29%,成为鲁能集团控股股东。鉴于鲁能集团拥有金马集团、广宇发展、鲁能泰山3家上市公司控制权。因此,北京国源联合收购鲁能集团的行为,已构成对3家上市公司的间接收购,北京国源联合应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履行相应义务,但在北京国源联合收购鲁能集团过程中,未向证监会提交任何有关收购的申请文件。

  证监会在整改通知书中强调,北京国源联合通过收购鲁能集团,间接收购金马集团36.42%股权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九十四条和第九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间接收购广宇发展20.04%股权、鲁能泰山26.07%股权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九十四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责令北京国源联合予以改正,并于5月31日之前提出整改方案。在整改完成之前,北京国源联合不得对上述股份行使表决权。

 

其他参考信息:

http://finance.sina.com.cn/stock/s/20070427/08203549291.shtml

http://finance.sina.com.cn/stock/s/20070427/03263547796.shtml

http://www.wyzxsx.com/Article/Class4/200704/18025.html

 

 

前期笔者曾经整编发了《鲁能改制迷局》的帖子,可惜被网监给无情撤除了。无聊之至,可悲至极。正义总归战胜邪恶,不过由证监会这个“非权威部门”以这种形式来解开面纱,似乎可笑。事态还会如何进展,你我还是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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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7-4-28 12:02:31 | 只看该作者

怎么贴子全没了!

 

[em16][em16][em16]
板凳
发表于 2007-4-29 16:12:46 | 只看该作者

整改的另外一个意思是原则上同意,但是有瑕疵!

后续的动作估计应该是这样的:

1),罚一点钱

2),再走一下手续

3),发一份的通告

4),开香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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