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年7月,民政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暂停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团法人登记的函》。2000年12 月,证监会法律部第24号文指出:“职工持股会属于单位内部团体,不再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对此 前已登记的职工持股会在社团清理整顿中暂不换发社团法人证书。因此,职工持股会将不再具有法人资格。在这种情况改变之前,职工持股会不能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另外,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工会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其身份与工会的设立和活动宗旨不一致,可能会对工会正常活动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我会也暂不受理工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 很多企业已经采用信托的办法。职工持股采取“开拖拉机”式的背后委托持股方式并不违反现行法律的规定,至少在形式上属于《信托法》规定的民事信托行为,但该等方式仅仅依靠职工和代持股人之间的委托合同来规范,在公司登记、监管等方面并没有直接保护背后职工的利益,且决策、分红、转让环节复杂,容易产生争议,不利于企业的稳定和职工利益的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