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本不想骂人,骂人不文明,也不是家园的风格。有违网络道德。但是,今天我看了任志强先生的博客上的文章,我还是忍不住要说:请闭上你的鸟嘴吧!你代表的是谁的利益? 我想知道的是,一个国家的国民,到底有没有居住权?居住权是什么概念? 在法国,法律规定,公民有居住权,并且政府有义务为无房者提供廉租房以保证公民的居住权的实现。在我国,居住权则是和房屋使用权相混淆,甚至以房屋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取代居住权,实际上淡化了公民有在国家获得房屋并合法居住的权利。新的《物权法》在公民居住权方面的规定仍旧没有严密说明。国家应该确保国民无流离失所者,即确保公民有居住权的义务。一个国家的国民,有在本国居住的权利,这是天赋权利。 那么由于经济能力不足以获得房屋的公民,是不是就没有权利居住在房屋中?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一方面,国家已经注意到这个矛盾,并实施了经济适用房政策、廉租房政策。这从大方向上是为了确保公民居住权的实现。 然而,房地产的商业化,却使房屋成为奢侈商品,普通大众望而却步,经济能力差的百姓就更加难以解决住房问题。房屋供应的市场化,正在使经济层次较高的人成为房屋的拥有者和投资者,不可否认,经济层次较高的人群正是房地产市场的潜在消费者。而普通大众则被迫成为房奴或者无房者。他们的居住权部分或者全部,正在被侵犯。 任志强先生的文章再次道出了他的心声——代表了既得利益的阶层,是不会理睬广大低收入者的居住权诉求的,而是把他们完全推给政府来解决。但是政府的政策制定到落实,这中间的居住权损失,则是老百姓自己埋单。这就是任志强先生的逻辑。 任志强先生的另一个逻辑是不承认公民的居住权。他认为,房屋是商品,供求关系决定房价。采用行政手段,或者如广州市长张广宁的说法,把住房和政治问题挂钩,是没有道理的。我在这里力挺张广宁市长的表态,住房,居住权,是公民的天赋权利,应该维持、保护!不容任何人侵犯! 任志强先生说,住房不应该和居住权划等号。那么我想请问,居住权离开住房,还叫居住权吗?显然,这项基本权利是和房屋这一特定的保障是关联的,两者缺一不可,可以说,住房和居住权是一体化的东西,离开住房谈居住权完全是没有任何意义的。但是离开居住权谈住房,却是可以说得通的,在居住权意义上的房屋,是权利的一部分,而和权利分开以后的住房,由于没有负载居住权,则可以界定为商品。那时候,你任志强在喊着涨价,没谁反驳你。 但是你如果认为老百姓没有居住权,或者居住权和房屋是两回事,那么我只能认为你真的是没良心——你脑袋里想过谁?你脑袋里有那些没住房的贫苦大众吗? 也许我的说法不合法理,也许我的意见还经不住推敲。但是我想要说的是,公民有在自己的国家居住的权利,国家应该保障公民的居住权的实现!任何人不能剥夺公民享受的这个权利,他任志强不能,任何人也不能! 200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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