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是搞税务方面工作的,认为楼主(不管原创还是转贴)的想法过于偏激,各位贴主的发言显然有些受误导。爱国当然是必需的,但这个问题好象和爱国没有必然的关系。以下是我在论坛另一位置的跟贴,对这个问题有一些不同的想法,转贴于此,希望诸位看过以后再发表议论!
具体可见http://www.21manager.com/dispbbs.asp?boardID=6&ID=20702
1、我想了解一下这些快餐店的相关税务处理。不是说不开发票就不缴税了,这点请大家要注意。税金的计算,不是根据发票开具的金额来确定的,特别是一些餐饮服务业企业,超市、百货零售业。你们能说百货零售业没有给你开销售发票(当然大件商品肯定记得开了,那快速消费品呢?),就是偷税漏税?发票是我们保证税收的一种手段,但税收计征,不完全按照发票的金额来确定,而是按实际收款额来确定。这一点请各位了解。
在此并不是为麦当劳、肯德基开脱什么,因为我没有接触过这些企业的税务处理,所以对这两家企业是否偷税漏税没有发言权。
但对于各位的这种看法:没有开具发票,就是偷税漏税。持不同的意见,在此想纠正一下。
2、当然,各位家人有强烈的纳税意识最好不过了!
补充一点,大型的外资企业,不会采用如此原始的手段来避税的,我这里不说偷逃税款,是因为他们的纳税意识确实比我们强。首先是违反法规吗?在不违反法规的前提下,钻钻空子,那才是高手。这是他们的避税思路。如果真的要避税,不要盯着开具发票这样的事上,在这些事上,据我估计,找不出太大的毛病,如果要找避税的事实,可能要在国际间转让定价来找呀。现在国家出台预约转让定价(APA)政策,就是来防止这类国际避税的。这种手段避税比不开发票手段可高明多了,少缴的税收额度也大多了,风险也小多了。
3、这里并不是把国际化的公司看成什么神圣的事物。我已经说过了,我没有接触过这些企业的税务处理,所以对这两家企业是否偷税漏税没有发言权。当然,如果你接触过,他们确实以发票作为计征税收的依据,那我认为他们确实是偷逃了税款。以后我也会要求开具发票的。
但我只想纠正一个误解,仅此而已,这和爱国心好象没什么必然的联系呀。大家都是爱国的。我没有否认你的爱国心,我也爱国的。只是希望要以事实说话,不要猜测,做过财务、税务工作的,我想应该客观一点吧?
4、又要补充一点,既然很多饮食行业企业都钻了这个空子,那么为什么单单要指出麦当劳和肯德基呢?难道其他企业就不应该开具发票?税收首先要问美国企业先拿回来?做事可要公平呀!如果你爱国,你觉得这些东西是垃圾食品,你可以选择不去吃。
开不开发票,和税收流失有一定联系,但不是绝对的。
如果说开发票与税收流失有关系,那应该对所有的企业都一视同仁对待,不要分国别待遇。创造一个公平的纳税环境。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本人又查询了各地相关法规,如浙江省就有类似规定,现粘贴在此: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零星小额商品如何开具发票问题的通知
1997年6月27日
浙国税征[1997]4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经研究,现对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是否可以不逐笔开具发票的问题明确如下:
1、所谓“零售小额商品”是指逐笔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商品达不到100元的;所谓“提供零星服务”是指一次性提供服务(除工业、商业的货物销售以外的经营行为),收取款项少于100元的。
2、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可以不逐笔开具发票,但消费者索要的,一定要按规定开具,不得拒开。
3、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超过第1条规定的数额标准的,必须逐笔如实开具发票。对应开未开的行为,按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4、对于使用税控收款机的单位和个人,无论金额多少,均须逐笔如实输入销售或经营数据。
当然各地的规定有所不同,不过要明确这个问题,可以问问当地的税务局,一定有相关规定的,如类似的数额标准,但有一点我相信,不象楼上所说的开发票天经地义。当然,如果你看到有税控收款机,而商家不给发票,或者是你索要发票,但商家拒开,那你就可以举报了。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3-10-15 16:15:49编辑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