呵呵,我想,我可能误解gxlexus兄的意思了。 我对gxlexus兄提出的贴现融资理解为没有真实贸易背景下的企业关联交易中出据的商业票据,而gxlexus兄在10楼说明了这种票据贴现需要真实贸易背景。 所谓“违法”一词,来自于人行2006年11月09日发布的《关于促进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一文中有关商业票据必须要有真实的贸易背景一节。该文件中明确表述了需要严查关联企业进行没有真实交易的贸易,并以此签发商业票据用于骗取银行贴现的问题。 纠正完错误,我想对gxlexus兄的意见提下看法。 首先,gxlexus兄在8楼谈的方法。我接触的票据融资中,绝大多数银行对企业的票据贴现额度是包含在对企业的大授信额度内的。银行对企业的票据贴现通常是一个循环,而循环中的贴现余额是有限制的,不知道gxlexus兄所提的韶钢是否也是这种情况。 另,gxlexus兄在10楼谈到:“另有就是银行对资金用途方面真的卡得那么死的话,我可说一句,很多企业都活不长.” 银行对资金用途的限制我想是可以理解的(当然目前部分银行有点教条主义)。银行提供的资金是基于对项目的审核,如果企业把资金挪用,那么原来的风险评估就根本无法起到作用,对于贷款的回收风险根本无从考量。 当然银行应该可以基于企业本身信用和发展状况提供支持资金,但是这种方式的风险评估方法并不成熟,风险难以控制,自然银行不愿为之。 但是,近期企业债、短期融资券等债务融资工具都已经出现以信用评估代替银行担保的做法。相信不久的将来,gxlexus兄会看到银行基于企业信用送上门的贷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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