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这里出现的第一个问题是,难道他的股权占第一还不行,比如说是4:3:3行不行?不行!这样的股权结构稳定性不好,逃脱不掉做大以后分手的命运。神人张海被别人请去主持健力宝,三人就是4:3:3,张海为4,最后只能以失败告终,结束了他神话般的历史。如果他持股51%以上,起码是2:1:1,就不会以这种形式,莫名其妙的败下阵来。</P>
<P> 这里出现了第二个问题,就是<FONT color=#16a000><B>enjie</B></FONT><FONT color=#000000><B>家人</B>提出了的:“怎样说服对方让自己的股权占为第一”?恐怕这不是“说服”一下就能解决的问题。而是三人共同探讨,是否有人能得到大家的信任,同时自己也有决心来担任如此重担。这时另两人就会心甘情愿的给他两份股份。如果这个人是你,那就顺理成章了。你就准备吃苦创业吧,他们肯定会鼎力相助,成功以后也不会散伙。如果这个人不是你而是你也信任的另一个人,这也是正常的。那就把两份股权交给他吧。只要你们没有看走眼,他有这个能力,必然不负众望奋勇向前,毕竟收益中他占了一半。但另外两人也不吃亏,企业最要紧的是成功和成功以后的做大做强,比例多少不是绝对的。想当年,比尔·盖茨和保罗·艾伦,两人创业比例为6:4,比尔成了首富,保罗吃亏了没有?他也排名世界第三!而且他认为自己更加轻松愉快。</FONT></P>
<P> 如果三个人当中找不到一人得到大家的一致信任,或者三人都想得到那两倍的股权互不相让,那可能就是日后争吵的预演,现在八字还没有一撇儿就斤斤计较,可想挖到金子是什么结果了。这时决不能先不管股权干起来再说,结果是把矛盾掩盖起来,目前可能是平安无事,一旦成功就会爆发争端。反而害了朋友义气。其实这正是“2:1成功判据”的重要功能:它能在创业之初就判断出公司今后是否失败。</P>
<P> 最后要指出,该判据对判断“失败”比较有效,即不能符合判据要求的企业都要失败,极少例外。但符合该判据的是否一定成功呢?很可惜,还不一定,但已经告诉你,企业有了成功的可能,成功的实现还要靠你们通力合作和奋勇拼搏。这比违反判据要求,再怎么努力也避免不了失败的命运要好得多了。</P>
<P> </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12-9 18:22:02编辑过] 一个字,行!!! <b><FONT size=4> 能不能用2:1判据分析爱多的失败?</FONT></b><P></P><P> <B>[转帖]创业中哪些“小毛病”能置你于死地?</B>
</P><DIV>超过一半的创业个案最终都是以失败而告终。很多创业者都会有这样的经历:创业前认为最艰难的时期是筹备创业的阶段,而公司正式运作后,便可松懈一下。而创业后,却发现公司运转后,各式各样的问题接踵而至,常常令他们不知所措,跟以前想象差别很大。事实上,在企业的成长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各种疑难杂症,如果不正确“诊治”,就可能“出师未捷身先死”。
<P> 以下是一些表现形式: </P><P> <B>熟人搭伙好开饭 </B></P><P> 很多创业者在选择“合伙人”时,总喜欢在熟悉的“圈子”里找。由于彼此熟悉了解,因此在创业初期常凭感情做事,对于企业中出现的经营方向、用人问题、财务问题等也大都以忍让、和解的方式处理,而忽视了必备的契约签定和严格的约束制度。随着企业的成长,这种工作关系引发的矛盾和问题会逐渐显露,不仅不利于企业的快速发展,有时甚至导致企业步入破产境地。当年爱多公司股东陈天南在媒体上发表的律师声明,就是“爱多危机”的导火索。陈天南是爱多公司总裁胡志标的儿时伙伴,当年出资参股,为“爱多”的发展立下汗马功劳。但“成也萧何,败也萧何”,最后他却给了“爱多”致命的一击。 </P></DIV><P></P><P>我们来看看他们的股权如何分配
<B>[转帖]</B></P><H4>爱多陈天南 我和胡志标都是输家</H4><P>陈天南说:我和胡志标同岁,应该说一直到1997年以前我们都没有红过一次脸,多年来就像亲兄弟一样。
</P><P> 1990年,陈天南与胡志标成立“艺通电子配件厂”。
1995年,中山爱多电子有限公司成立。胡、陈各占45%股份,陈任法人代表。
1997年,中山爱多改名为广东爱多电子有限公司,胡志标任法人代表。
1999年4月7日,陈天南以“爱多董事会”的名义,在广州一媒体头版刊登了一则声明,称爱多下属企业债权债务均与爱多公司无关,爱多股东危机公开化。
1999年5月13日,陈天南股权作价5000万转让,双方签订公开协议。
1999年下半年,爱多破产。
</P><P></P><P> 从以上资料看,陈天南和胡志标确实是志同道合的好伙伴,尽管在工作中有一些分歧,这是不可避免的也不是致命的。成问题的仅仅是:</P><P> “中山爱多电子有限公司成立。胡、陈各占45%股份。”</P><P> 这就明显不符合2:1判据了!而且就差这么一点点:只要法人代表增加6%,达到51%就行了!</P><P> 为什么改变这么一点就可能避免失败?</P><P> 因为这样一来,就可以避免势均力敌、各不相让的局面出现。有的时候,争论的双方都有一定道理,关键不是谁是谁非,而是要象以前一样团结一致。2:1判据就可以从股权制度上保证这样的高度一致性。</P><P> 那么,如果独大的一方出了判断失误怎么办?</P><P> 这是不能完全避免的,但是,2:1判据的系统同样提供纠正错误的可能。因为他们处于一个稳定系统之中,考虑的是一致对外,有了错误也不难改正。而陈天南和胡志标后来主要是失去了信任,他们股权上平起平坐,但贡献有大有小。从“1997年,中山爱多改名为广东爱多电子有限公司,胡志标任法人代表。”以来,股权没有改动。这个问题就更加严重,1997年以后他们开始“红脸了”。之所以改变法人代表,肯定胡志标的作用更为重要。如果不失时机的调整股权结构,爱多的命运也许会因此改变!可惜当事人可能是不好意思开口,来个心照不宣,结果是心怀鬼胎,终于酿成“我和胡志标都是输家”的悲剧。如果当年陈天南能够知道,只要减持6%的股份,就可以保住上亿元的资产,他应该不会感到吃亏吧。</P> <p>谁来解答aill的问题?<br/></p><p>我们三个人成立一个高科技公司,A技术股40%,资金股10% B技术股5%,资金股35% C资金股10%<br/>技术主要A负责,B主要是协助A作一些辅助工作,C基本不参与。不知道这样的设置合理吗<br/> <br/>另外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融资的时候股份要怎样转让<br/>例如,如果要融资100万,转让30%的股份,那这30%的股份要怎麽出,是ABC各出10%吗? 如果C不同意呢,或者他只愿意出5%呢,如果C同意,那么他就没股份了,是不是得给他100*1/3的钱<br/> <br/>如果C只转让6%,AB每人要转让12%,这样对AB显然不公平,那时不是对AB进行经济补偿呢?</p><p> 用2:1成功判据来衡量,A:B:C=50:40:10不是理想的持股比例。</p><p> “2:1成功判据”主张:独大的一股,最好占51%以上,如果不能达到,至少是第二位的两倍以上。</p><p> 现在A只有50%,这和51%是质的区别,它使矛盾产生时结构稳定性变差。</p><p> 如果要融资,转让30%的股份给第四个股东,另70%由原来的三个股东按原比例持有,A占35%,B占28%,C占7%。但这样一来,就完全不符合“2:1成功判据”,尽管A仍有35%,是最大的股东,但和第二位的30%相比,已不是2:1,而是7:6。这种股权结构抵抗分歧的能力很差。</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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