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有企业产权的界定
论国有企业产权的界定[摘要]本文所论述的国有企业产权的界定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如何界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产权;二是如何界定国有企业因投资来源的不同而形成的不同产权归属。
[关键词]国有企业 产权界定 政府
1.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产权的归属
在论述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产权界定之前,首先要澄清两个糊涂认识。
一是有人认为,有的地区经济较落后,落后地区现存的地方国有企业大部分都是50、60年代创办的,企业设备陈旧、技术落后、包袱沉重、效益低下又没有新的经济实力来投资创办新的国有企业;有的地区经济较发达,发达地区现存的地方国有企业大多是改革开放以后创办的,企业设备和技术先进,负担不重,效益较高,且地方政府财力殷实,可通过自我积累投资创办国有企业。一旦明确中央政府产权和地方政府产权,落后地区会因此影响财政收入而愈加贫困,发达地区则会愈加富裕,可能进一步拉大业已存在的地区差距,这种看法是可以理解的,但不必有这种担心。因为发展落后地区,缩小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的差距不能用抑制发达地区的发展来实现,只能靠落后地区发奋图强、奋起直追来达到,当然政府应该从财政收入中增加对落后地区的投入,从政策上扶持落后地区,通过国民收入在地区之间的再分配来缩小地区之间的差距。
二是有人认为,一旦明确中央政府产权和地方政府产权,久而久之,可能会引起地方政府由经济上的独立而导致政治上的独立,最终造成国家动乱和分裂,这种看法在原苏东社会主义国家的解体和国家分裂以及我国沿海地区经济高度发展,出现了所谓穷中央、富地方的背景下颇有市场。其实这种看法是毫无根据的,一个国家会不会分裂并不取决于国有企业产权在中央和在地方的划分,许多西方国家的国有企业,中央政府产权和地方政府产权划分十分明确,并没有因此而引起分裂。倒是原苏东社会主义国家的国有企业,并没有划分中央政府产权和地方政府产权,却发生了分裂。因此,上述认识是错误的,因为它不符合实际。
在澄清以上两个糊涂认识的基础上,我们再来讨论现有国有企业的产权状况。国有企业的产权归属的现状可分为以下几类:第一类国有企业是原来全部由中央政府投资创办。第二类国有企业是原来全部由中央政府投资创办,后来产权下放到地方政府所有。第三类国有企业是原来全部地方政府投资,后来产权收归为中央政府所有。第四类国有企业是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投资创办的。
对于上述几类国有企业产权的归属究竟应该如何划分,我认为,第一类国有企业产权应维持现状,仍属中央政府所有,道理很简单,因为这些国有企业原本就是由中央政府投资,且一直归中央政府所有和经营,无论企业资产增值多少,都应归原始投资者(国家)所有,这一点恐怕没有争议,第二类国有企业产权界定如果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无论是划给地方政府,还是中央政府都没有实际意义,因为地方政府并没有独立的经济利益,财政由中央政府统收统支,现在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特别是在财政包干、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下原来由中央政府投资创办,现在下放到地方政府,会给地方政府带来实际经济利益,增加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如果这类企业是亏损企业,则可另当别论),地方政府不能无偿占有这类国有企业,应对这类国有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对资产进行重新评估,按照重估的资产价值转让给地方政府或收归中央政府所有。第三类国有企业基本上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也由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区分由中央政府投资还是地方政府投资都无任何意义,这类国有企业尽管是由地方政府投资形成的,只不过是中央对地方财政拨款的一部分,因此这类国有企业的产权归属理应归中央政府。第四类国有企业的产权归属可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投资创办的,这种企业的产权归属可不改变, 其原因也在于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央政府统收统支,中央和地方并不分彼此。第二种情况是在财政包干和分税制的体制下,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投资创办的国有企业,这种国有企业的产权归属应按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初始投资的比例进行划分和界定,明晰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产权。
2.国有企业产权界定
国有企业因投资来源不同而形成的不同产权归属可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企业的全部原始资产由国家投资;第二种情况:企业的原始资产一部分由国家投资,有一部分是1984年“拨改贷”以后由企业贷款而形成的;第三种情况:企业的全部原始资产由企业投资、企业职工股份和企业贷款构成。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得益”的原则,第一种情况的企业的全部资产应归国家所有,第三种情况的企业的全部资产应归企业所有。第二种情况的企业资产归属问题稍为复杂一些,企业经过多年的营运,资产数量都有较大的增长,加之物价上涨的因素,现有的资产存量在国家与企业之间如何分解存在着操作上的困难,但我认为只要正确划分了资产归属的界限,对国有企业资产进行重新评估,按照企业和国家原始投资的比例来分割资产是能够合理界定国有企业资产归属问题的,按理说,上述三种国有企业资产归属的界定是简单明了的。
现在的问题是:对上述第一种情况的企业的全部资产界定为国家所有,这是没有争议的。但对于第二种情况和第三种情况的企业的资产归属应如何界定,企业界、政府部门和学术界都有不同看法:第一种观点认为:一是国有企业的原始投资是谁,其产权就应界定给谁;二是完全靠贷款新建的国有企业,形成的资产不应全部界定为国有资产,因为贷款和利息是企业还。但又因它享受了国家的税前还贷、以税还贷的政策,因此这部分企业资产应一部分界定为国有资产,一部分界定为企业资产,其比例根据企业不同情况而定。第二种观点认为:国有企业在两步“利改税”以后留利形成的资产,“拨改贷”以后还贷后形成的资产都应该是企业所有的资产,不应归国家所有。第三种观点认为:对于国家有原始投资的企业而言,无论是“拨改贷”以前还是“拨改贷” 以后,企业留利形成的资产、还贷后形成的资产均应归国家所有,甚至“拨改贷”后设立的国有企业的资产也是国有资产。(参见黄速建《关于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问题》《中国工业经济》995年第二期,第17-18页)
笔者认为,上述第一种观点和第二种观点并无矛盾,我一直是赞同的。现在着重讨论一下第三种观点,持这种观点的同志理由有三:一是认为世界上没有一家企业的资产归企业自身所有,并不存在企业自为所有者的问题。并且进一步论证说,稍懂一点会计基本知识的人都知道,负债表的基本平衡式是:企业的资产等于负债加股东权益。也就是说,企业的资产要么是债权人(债务资产),要么是出资者权益(净资产);二是根据市场经济体制下通行的“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国家有原始投资企业,无论是在“拨改贷”以前还是在“拨改贷”以后,企业留利形成的资产,还贷形成的资产都是企业以出资者权益为最基本的物质基础进行经营的结果,均应归国家所有;三是“拨改贷” 以后的所谓“企业贷款”,它实质上是一种扭曲状态下的政府直接投资,即出于促使企业增强国有资本的运用责任初始本意,政府以企业贷款的形式向企业直接出资,然后国家以应得的税收或应得的利润来还贷。
我认为:支撑第三种观点的三条理由都值得商榷。关于第一条理由,持这种观点的同志忽视了在具有中国特色的国企改革中业已存在企业股份和职工股份所形成的产权,在国企改革中,作为国有企业的原始投资确有一部分是由企业留利所形成的投资,有一部分是由企业职工入股形成的投资。这些投资中企业留利部分是按规定向国家上缴税利后剩余部分,它是企业经营的结果,其形成的权益是经营者权益,从产权的角度讲,国家作为原始投资者,只能得到相应的利息(股息);国家作为社会经济管理者只能依法向企业收税。在这里,国家作为国有资产的终极所有者的权益同企业的法人财产权的权益是经渭分明的,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权益所形成的投资理应界定为企业所有。从以上分析可见国有企业股份和企业职工股份构成国有企业原始投资的一部分,企业和职工也是国有企业的股东,企业资产负债表的基本平衡式:企业资产等于负债加股东权益也就成立了。
关于第二条理由,如果我上述论点是正确的,第二理由自然就不成立了。根据市场经济体制下通行的“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现在这类国有企业的出资者是由国家、企业和企业职工三方构成,企业以出资者权益为物质基础进行经营所形成的资产,就应按一定比例界定为国家、企业和企业职工所有,也不能搞国有化。
所形成的投资理应界定为企业所有。从以上分析可见国有企业股份和企业职工股份构成国有企业原始投资的一部分,企业和职工也是国有企业的股东,企业资产负债表的基本平衡式:企业资产等于负债加股东权益也就成立了。关于第二条理由,如果我上述论点是正确的,第二理由自然就不成立了。根据市场经济体制下通行的“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现在这类国有企业的出资者是由国家、企业和企业职工三方构成,企业以出资者权益为物质基础进行经营所形成的资产,就应按一定比例界定为国家、企业和企业职工所有,也不能搞国有化。
综上所述,对国有企业的产权界定,要根据国有企业资产来源不同进行具体分析,不能一概界定为国家所有,更不能对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已存在企业产权、职工个人产权和法人产权实行国有化。这样于情不合、于理不服。 一篇很不错的论文,但我想目前国有企业改制中,产权的界定往往还是政府意志主导,如果不打破国有资产流失的怪圈就很难有实质性的突破。 <p><strong><span style="FONT-SIZE: 8pt; COLOR: #404040; 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ahoma; mso-hansi-font-family: Tahoma; mso-bidi-font-family: Tahoma; mso-ansi-language: EN-US; mso-fareast-language: ZH-CN; mso-bidi-language: AR-SA;">正急需 谢谢</span></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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