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兄弟姐妹们,求救啊....
A公司与银行于2009年签订了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公司A在2010年公司名称变更为B公司(其他均没变化,单单公司名称变更),于同年向银行申请抵押物注销(意为抵押物证件:房产证、土地证的名称变更),变更完毕后,在2011年B公司已大部分的抵押物办理了抵押登记。关键问题:抵押物的其中一块土地的情况是这样的,2009年抵押给银行的这块土地是没有建筑物,现在已经有了建筑物,并在2011年取得房产证,房产证上的权属人是名称变更后为B公司的;现这块土地需要抵押,其前提是办理土地上的建筑物抵押登记,方可作土地抵押。借款合同没有重新签订;抵押合同重新签订了新的抵押合同;因公司名称变更后银行与公司B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的补充协议(协议上以变更后的公司B与银行签订,协议上注明了协议与原合同不一致的,以协议为准)。前往当地房管局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时,不予办理,其原因是借款合同中的公司名称是A公司不是B公司,而房产证的权属人是B公司,即借款合同上的公司名称与抵押物的房产证上的权属人不一致;需重新签订借款合同方可办理,借款合同已不能再签。当地房管局说是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本人觉得不是这样的,公司名称变更是经相关机关同意的,是合法的,也有证明的文件。
兄弟姐妹们,以上情况如何处理?有没有相关资料可以证明?
跪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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