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ngtyub 发表于 2004-3-11 21:00:00

请教:个人所得税到底应如何计算?

我国个人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计算采用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每月工资、薪金减去费用扣除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我国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为800元人民币,北京市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交通费、洗理费、书报费、市内误餐补贴费、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贴费、奶费、煤火费等各种补贴共计为200元人民币,所以目前北京市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额为1,000元人民币;我想知道上海这方面的规定,不知道有没有对这方面比较清楚的?是不是地方政策存在差异,象通讯费、交通费、每月奖金等是不是包括在扣税范围内?我看公司这方面都不统一吗?!

小花朵朵 发表于 2004-3-21 20:08:00

各地区的税前扣除费用不一定, 主要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确定,如深圳, 税前扣除的总额为1600, 奖金等应计入应纳税额中(详细规定可参考个人所得税法). 至于上海的标准,可能需要熟悉上海情况的朋友回答你了. :(


我copy两篇北京市的法规,希望对你有用:


1)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扣除费用标准的通知 <BR><BR>京财税1692号 <BR><BR><BR>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BR>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收入显著增加,市内误餐补助等补贴标准也随着各项改革措施的相继出台进一步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有关税收法规规定,在计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时,应予相应调整。为统一扣除标准,简化征纳手续,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将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补贴项目免税扣除额由每人每200元提高到400元。<BR>本规定自2003年9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BR>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司员工报销手机费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 <BR><BR>京地税个〔2002〕116号<BR><BR>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分局:<BR>你局《关于央视索福瑞媒介研究有限公司员工报销手机费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稽二〔2001〕3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BR>对企、事业单位未按市财政局京财行〔2000〕394号文件规定实行通讯制度改革,为个人手机(包括无线寻呼机)负担通讯费,应区分不同情况征收个人所得税:<BR>一、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取全额实报实销或限额实报实销部分的,可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BR>二、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负担通讯费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BR>此前规定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按上述规定执行。<BR><BR>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BR>

andy414 发表于 2007-12-13 18:49:00

<p>按照新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p><p>纳税范围</p><div>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br/>  一般来说,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动所得。所谓非独立个人劳动,是指个人所从事的是由他人指定、安排并接受管理的劳动,工作或服务于公司、工厂、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 私营企业主除外)均为非独立劳动者。他们从上述单位取得的劳动报酬,是以工资、薪金的形式体现的。在这类报酬中,工资和薪金的收入主体略有差异。通常情况下,把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的劳动者( 工人)的收入称为工资,即所谓“蓝领阶层”所得;而将从事社会公职或管理活动的劳动者( 公职人员)的收入称为薪金,即所谓“白领阶层”所得。但实际立法过程中,各国都从简便易行的角度考虑,将工资、薪金合并为一个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br/>  除工资、薪金以外,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也被确定为工资、薪金范畴。其中,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不分种类和取得情况,一律按工资、薪金所得课税。津贴、补贴等则有例外。根据我国目前个人收入的构成情况,规定对于一些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予征税。这些项目包括:<br/>  1.独生子女补贴;<br/>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br/>  3.托儿补助费;<br/>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其中,误餐补助是指按照财政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助、津贴不能包括在内。<br/>  奖金是指所有具有工资性质的奖金,免税奖金的范围在税法中另有规定。<br/>  关于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内部退养办法人员取得收入如何征税问题,现行规定如下:<br/>  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br/>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br/>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br/>  参照2001年11月9日国税函832号批复的规定,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br/>  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薰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br/>  自2004年l月20日起,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其营销业绩突出的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 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并入营销人员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br/>   <br/></div>

jinwyp 发表于 2008-3-18 22:49:00

<p><a href="http://www.tekken.com.cn/m/money.html">http://www.tekken.com.cn/m/money.html</a></p><p>自己编了一个 四金 所得税 计算器 可以反推</p><p>有bug请及时告诉我, 可以反推四金. 个人所得税</p><p>系数都可以自己改,也可以把你们的城市的系数告诉我,我加上</p><p>填入的薪水是 是 税前的&nbsp; 和 没算四金前的</p><p>反推的话 自己在最下面的 除去个人所得税还剩 填入实到手的薪水后&nbsp; 那么就能在填入的薪水 里面显示 反推的金额</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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