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心飞 发表于 2003-12-15 11:35:00

关于土地契税

请问家人: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其契税的计价基础仅是土地出让金,还是包含拆迁费?

麦田守望者 发表于 2003-12-17 19:30:0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
1998年5月29日 财税字[1998]096号
江苏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契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请示》(苏财农税[1998]01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计税价格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九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计税依据是成交价格,即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因此,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中包含的所有价款都属于计税依据范围。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的成交价格中所包含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成交价格的组成部分,不应从中剔除,纳税人应按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全额计算缴纳契税。
二、关于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减免税问题。条例没有对这种情况给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的规定。因此,应对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者照章征收契税。
三、关于经营性事业单位的减免税问题。目前我国对事业单位没有按是否经营性这一标准进行分类。根据条例第六条、细则第十二条和财政部1996年发布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规定,对事业单位承受土地、房屋免征契税应同时符合两个条件:
一是纳税人必须是按《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进行财务核算的事业单位;
二是所承受的土地、房屋必须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项目。凡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一律照章征收契税。对按《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四十五条规定,应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或相近行业企业财务制度的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的特定项目,其承受的土地、房屋要照章征收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补偿征地款方式取得的房产征收契税的批复
1999年11月11日 国税函[1999]737号
广东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以补偿征地款方式取得的房产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粤财农[1999]3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你省汕头市龙眼街道办事处征用属下南墩管理区土地与华乾工业园有限公司合建商品房,并在商品房建成后,将其中一部分商品房产权以补偿征地款方式转移给南墩管理区的居民。这种房地产转移方式实质上是一种以征地款购买房产的行为,应依法缴纳契税。

不知道是否指的是这个?

时代饺子 发表于 2004-3-11 10:44:00

刚好这两天问了一下,土地契税之征收土地出让金部分,不以开发建设费为计征基础。


       


好像还有一种契税,使消费者在购房时应该耐缴纳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缴。这种契税是在综合造价(市场价格)的基础上进行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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