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看通用电气如何践踏我的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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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本人博客这两天时而能访问时而不能访问,所以暂将此文发表于此。以抒发胸中已经长达十个多月的愤懑。 劳动仲裁的录音待我的博客恢复正常后将上传到网上。</p>
<p>2008年七月十日上午,通用电气医疗系统(中国)有限公司的人力资源 经理 和 我的直接主管经理<br/>在公司人力资源部会议室谈话过程中还有如下细节。<br/>人力资源经理曾经说:”如果你不写辞职书,我就马上一个解雇通知书下达给你,你的档案上就留下一个永远的污点。“<br/>辞职是属于劳动者所有的私权,个人自主权,任何人,任何单位都不得侵犯和加以利用。 说了这句话就已经构成了对劳动者基本人权的侵犯。</p>
<p>2008年九月中, 我记得是在上海到无锡的动车上,我给这位人力资源 经理打电话,<br/>表示我要去公司寻找我的护照。因为2008年七月十日上午我没办离职手续十点左右就离开了公司, 以后公司就一直不许我再次进入公司。<br/>所以我的办公桌还没有收拾。 这位人力资源经理电话里没表态。 只是说是知道了。 九月十八号我就收到了一个快递。 快递里面是我的私人财物。<br/>我的员工手册从入职领到起我就放在办公桌的抽屉里面。 我的护照放在公司的戴尔电脑包里。 还有一些技术资料什么的, 这些都不见了。<br/>但是现在我拿不出这些东西我放在了公司的证据, 所以也无法追究这部分损失,但是有一个基本事实是无疑的。 公司搜查了我的办公桌。 众所周知,<br/>搜身是严重侵犯公民人个尊严的行为, 未经同意捜办公桌性质是一样的,明显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间接侵犯了公民的人格权。<br/>公司应该答应我进公司清理个人物品的合理要求。 公司可以派员监督我清理的过程,防止我拿走不属于我的东西, 这是可以的。 反过来说,<br/>公司如果有需要回收我的办公桌, 以安置新的员工,也应该主动与我联系,协商解决。 公司这样做除了反映出公司法律意识淡漠之外没有更好的词来形容。<br/>越是这种看似简单的下意识的违法行为,越是反映出公司的管理层素质低下。 与前两年 “史上最牛女秘书”<br/>的邮件门事件所反映出来的管理层的无理与蛮横如出一辙。</p>
<p>在西方发达国家, 就完全没有上司叫员工在公司里面写辞职书的事情。<br/>在劳工权益受到更好的法律保护的情况下,这样的事情员工打起官司来一打一个准。这是因为劳与资永远是矛盾对立的。 在公司的会议室,<br/>也就是公司的势力范围内写下的辞职书, 如果员工不提出异议也就算了,<br/>如果员工提出异议,这份辞职书的效力就大打折扣了。这同遇见绑匪被逼写下的借条是无效的是一样的道理。<br/>必须树立起上司叫下属写辞职书是侵犯下属人权的观念。 上司有权解雇下属,但是无权要求下属写辞职书。<br/>在中国仍然普遍存在的上司要下属写辞职书的现象是丑恶的,是与社会进步,文明的发展背道而驰的。</p>
<p>希望以通用电气为首的跨国公司, 不要说一套做一套。 一边粗暴践踏中国公民的人权,一边又大唱什么企业社会责任的高调。<br/>人的基本幸福在于有尊严的活着。<br/>为了尊严,必须与这些跨国公司头争到底。因为这些公司都是赢利高于人权的。所以马克思才教导我们说: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家就会大胆起来。有百分之五十<br/>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百分之一百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死的危险。”(《马克思恩格斯全<br/>集》第17卷第258页)。</p>
<p>美国通用电气公司原总裁杰克·韦尔奇在回答别人问他最担心什么时说,“其实并不是业务使我担心,而是有什么人做了从法律上看非常愚蠢的事而给公司的声誉带来污点并使公司毁于一旦。” 不知道他老人家要是知道了这桩案子会有何感想?<br/><br/> <br/><br/>希望大家帮忙转载, 毕竟大聪跟我的力量有限, 甚至可以说是飞蛾扑火。 希望广大有正义感和良知的网友们支持我们向跨国公司争取人权的斗争。</p><br/> </div> <P> 没人回?</P> 劳动者强硬起来,顶 <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b>以下是引用<i>ahowei</i>在2009-5-15 20:45:24的发言:</b><br/><p> 没人回?</p><p><br/></p><p>公开仲裁裁决书以及全程录音<br/></p><p><br/></p><p><a href="http://www.lizhouvge.com/2009/05/23/%e5%8a%b3%e5%8a%a8%e4%bb%b2%e8%a3%81%e5%bd%95%e9%9f%b3/">http://www.lizhouvge.com/2009/05/23/%E5%8A%B3%E5%8A%A8%E4%BB%B2%E8%A3%81%E5%BD%95%E9%9F%B3/</a><br/></p><p><br/></p></div><p></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9-5-23 20:50:25编辑过]
<p>好像证据的确不足</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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