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泥 发表于 2003-9-27 13:25:00

[请教]广告代理公司的营业税问题

广告代理公司可以用媒体的发票冲抵营业税的,

但请问,如果是图文制做公司的制做费可不可以这样抵呢?

不知道在哪里能找到相关的法规,谢谢~请指教~

麦田守望者 发表于 2003-9-27 13:46:00

不可以,本人也在广告代理公司做过一段时间的财务。对于广告代理业务的营业税如何冲抵,可以看1994年7月18日国税发[1994]1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广告代理业的营业额为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目前操作中,只有取得广告业专用发票才能抵冲广告收入,对营业额差额征收广告业营业税及附加(税率为5%,另外加上文化建设事业费,上海为4%,流转税附加等,估计要9.5%左右)。图文制作公司的制作费只能开具服务业发票,不能作为抵扣的依据。

麦田稻草人 发表于 2003-9-27 13:53:00

现在只是8.5%的税,其中3%是文化事业建设费。

那样怎样处理制做费?

谢谢~~~

麦田守望者 发表于 2003-9-27 22:08:00

制作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时候计入成本,而无法在计算营业税时抵扣。
媒体发布费,在取得广告业专用发票的前提下,既可以在计算营业税时抵扣,又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作为成本扣除。
在会计处理时,虽然两个项目都是作为成本,但最后分成两个明细科目记账,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税务风险:税务处理的原则一般是如果不能分清核算项目的,都从高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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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泥 发表于 2003-9-28 09:05:00

谢谢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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