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无明规 校无详则:谁保护实习生权益?
“又要实习啊!”拿到学校所发的社会活动考核登记表的大学生小陈皱起了眉头。为实习苦恼的可不止小陈一个人。暑假一到,多数大学都会发给大二以上的在校学生一张社会活动考核登记表。这张登记表主要是记录大学生暑期实习的单位及实习内容,并且要实习单位给予鉴定。有些学校还将这个社会实践算作学生的学分,记录进学生的档案。 <br/><br/> 随着就业压力的不断增加,在校大学生利用假期到社会单位进行实践、甚至作为志愿者义务帮忙的现象越来越普遍。通过假期实习,学生得到了实践机会,社会单位也得到了相对低廉的劳力补充,本来是双方获利的机会,但现实中这个问题却引发了很多矛盾。 <br/><br/> 新闻调查:假期实习成了家长负担 <br/><br/> 要求学生假期实习,学校的初衷自然是为了让学生尽早接触社会,了解社会,从而为将来走出校园、走进社会打下基础。但是一些学生及家长却不能认同,由于多数学校都是要求学生“自谋生路”,这让很多学生 “头痛”。 <br/><br/> 一些学生为了完成学校交给的“任务”,让自己的家长在其所在单位盖个章了事;一些学生虽然找到了实习单位,但却对学校的此项政策十分不满。很多家长认为,学校的这项举措实际上成了家长的“任务”。小李的母亲告诉记者:“每到假期我都得托亲戚朋友帮忙,为孩子找实习单位,都快得假期综合症了。” <br/><br/> 而很多社会单位对前来实习的大学生也都持“保留态度”。一些单位的领导告诉记者:“这些学生也都刚上大学,专业技能基本没有,又年轻,我们根本不敢让他们'上手'工作,还得拨人带着他们,反而给单位造成压力。”<br/><br/> 实习学生担心遭遇意外 <br/><br/> 家长的担心还普遍集中在“安全”方面——上下班途中别遇到车祸、工作中别发生人身伤害。小赵是一名工科学生,实习时需要做很多化学试验,他的母亲十分担心:“学校也没有给孩子进行过业务培训,孩子去单位实习也不算工作,肯定也没有岗前培训,虽然知道单位不会给孩子安排危险岗位,但我的心每天都悬着,就怕出事。” <br/><br/> 家长的这种担心不无道理,记者看到网上一个“高职院校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法律问题调查”,调查结果表明,有27%的大学生是在“生产车间”实习,28%的大学生实习工作是“市场销售”。由于大学生在实习期间与实习单位建立的关系在法律上不属于劳动关系,在身份上也不是劳动者,因此不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因此,实践中存在很多大学生实习权益受损的例子,比如待遇过低、无故辞退、工伤无保障等等。上海大学的一项调查也显示:将近40%的大学生在打工过程中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其自身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br/><br/> 新闻分析:实习法规一片空白 <br/><br/> 调查还显示,53%大学生在实习期间没有与单位签订任何相关协议,这样,在现行法律制度下,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权益既不能受劳动法保护,也无法纳入合同法约束范畴。而同时,有关单位对实习大学生不能泄漏单位秘密等要求也很难得到法律支持。 <br/><br/>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制办主任、法学教授焦志勇分析,大学生实习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主要受一般民事法律和合同法的保护。大学生如果在实习期间人身受到伤害,虽然不能认定为“工伤”,但应该参照工伤标准执行。 <br/><br/> 焦志勇教授介绍说,从目前的法律框架上看,没有一则专门的大学生参与社会实践的法规,教育部等相关部门和各有关高校也都没有制定相关的行政规范,因此,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权益保护在法律上实际上处于一个空缺状态,到底适用哪个法条在司法实践中也没有专门规定。因此,在关于实习补助、实习合作中权利分配、实习期间独创的工业产权、实习期间独创的专有技术、职务性和非职务性劳动成果如何划分以及意外如何处理等方面都没有法律明确界定,而大学生参与社会实践越来越多,因此,目前非常迫切出台详细、严格的法律或者行政规章制度,这对大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都是一种保护。 <br/><br/> 专家建议:应设大学生社会实践险 <br/><br/> 焦志勇教授提出,在大学生社会实践中,学校必须尽到义务。一方面,学校应该与实习单位签订长期协议,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为学生提供一个好的实习环境和法律环境,另一方面,学校也应该加强老师在学生实习中的管理和监督。“首先就是要考察实习单位提供的具体岗位,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岗前培训,另外,老师应该常到实习单位考察和管理学生的实习状况,不能把管理的义务和责任推到实习单位头上。” <br/><br/> 在目前法律法规还不完善的情况下,焦志勇教授也提出了一个替代解决方案,就是由学校给实习大学生上保险。“SARS盛行的时候,曾经有SARS短期保险,那么保险公司也应该有能力推出一个类似的大学生社会实践险,学校为学生的教育投入中应该包括这一部分的资金,按照实习岗位的危险性大小和学生意愿,给学生上一分保险,这样给学生提供一个'托底'的保障。” <br/> 如果按照劳动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一条说明了学生可以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而只要学生与企业签订了长期工作的劳动合同,就可视为学生具备了劳动关系主体资格。<br/><br/>劳动者资格的角度证明在校学生的主体资格。符合劳动者资格需要三个条件:应该年满16周岁,且不到退休年龄;具备劳动能力;具备劳动行为,即劳动者劳动,企业支付工资。只要在校学生具备了以上三个条件,且与单位签订了长期工作的合同,就与这些企业构成了劳动关系。<br/><br/>同样按照劳动部2003年发布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这就确立了大学生兼职(勤工助学)符合非全日制用工形式。<br/><br/>个人想法只供参考,一切以劳动关系所在地劳动部门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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