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帖]南京出台:女员工经期可带薪休假
据《现代快报》报道,南京市总工会日前公布了8份“南京市事业单位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参考样本”,记者发现,不止一份合同样本中列出了“经期休假”的条款。今后,随着合同样本的推广,越来越多的南京女职工可以拥有“经期带薪休假”的权利。<br/> <br/> <strong>合同规定来例假可休假一天<br/></strong> <br/> 来例假的第一、二天,如果能在家休息该多好啊!这是在中学教书的刘小姐多年来的愿望,她属于那种一来例假就痛得死去活来的女孩子,最期盼的就是可以抱个热水袋蜷缩在床上……<br/> <br/> 记者昨天在南京市玄武中等专业学校《女教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里看到了这样一条:女教职工因月经过多或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生证明,可休假1天。<br/> <br/> 无独有偶,南京力学小学《女教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协议》中也专门列了“女教职工经期保护”一条,明确规定:在不影响教育教学正常秩序的前提下,女教职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注意休息,并给予每月半天的优惠假。<br/> <br/> “这么体贴的规定,让大家都有点小小的感动了!”一位教师告诉记者,“办公室有个女教师每次来例假都是痛不欲生,连站都站不直,更别说上课了,其实休一天假对于她来说也是为了更好地工作。”<br/> <br/><strong> 合同履行经期休假不影响奖金<br/></strong> <br/> 合同样本是订出来的,但能否履行也让很多人都打上了一个问号。“女职工经期休假,所谓的带薪休假,那工资、奖金都不受影响吗?”<br/> <br/> 记者就此咨询了南京市总工会女职工部负责人,据介绍,女职工经期带薪休假并非突发奇想,在1989年通过的《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就明确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处、低温、冷水、野外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1至2天。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给予公假1天。<br/> <br/> “《办法》中规定的公假,应该是视同职工在岗,工资、奖金、福利待遇都照常发放的。”不过该负责人也指出,《办法》是过去计划经济下的规定,而集体合同则是当今市场经济的产物,近年来职工收入分配制度有了很大的变化。显然,对于机关公务员、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来说,经期休假不会影响到工资、奖金和福利,但对于自收自支、收入与绩效挂钩的单位来说,休假可能会影响到当月的业绩考核,虽然工资不会变动,但职工的奖金必然受到影响。“我们也在考虑下一步能把女职工权益保护集体合同向更多的企事业单位深入推广,希望能有更多的创新,在与市场接轨的过程中可以更好地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权利。”<br/> 这种规定关键看企业是否执行。 <p> </p><p></p><p>如果真的能这样就好了哦。。。</p> <p>看上去挺美</p><p>执行起来难</p><p></p> <p>看上去挺美</p><p>执行起来难</p><p>对!!!]</p><p>还是要看执行力度</p> <p>个人认为,该做法不可取,会造成企业对女职工的更加歧视,特别是在招工时,在同等条件下,选择男性,毕竟企业招人是是要考虑成本的。一次放假2天,一年就少了一个月,企业会选择女性吗?所以,为天下女性计,不要再出类似的馊主意了。</p> <p>尽管时间不是很长,有了这种福利就说明人们已经开始关注人性管理了,是进步的象征,希望能真正实行,不仅是一个区域的开展,更是全国,全世界的推广!</p> <p>至少在我们这里不会实施,没有一个女孩子会说我因为例假而可以休公休假,不然潜台词成了:我身上来了,我要休息。</p><p>这是个人隐私,不能随便暴露的,也没有人愿意为了休假而变得这样开放。我想,在高度开放的社会也不一定这样制定制度。</p><p>至少没有人请假时找这样的理由!妇女也不会!这样的制度又是个水中月、镜中花,执行难,难执行。</p><p></p> <p>哈哈,真是太好了,太感谢共产党了。</p><p>拟订这一规定的人是头猪,他想到过是否能够执行下去的问题吗。</p><p>首先,看证明难,医院会给你开证明吗,他依据什么来开?</p><p>其次,在企业能够实施吗?每周双休,再加上法定节假日、带薪年假、带薪月经假、病假、高温假……</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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