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帖]广东规定实习生不能超过职工总数30%
<span id="content" style="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20px;"> <p> 《广东省就业促进条例》(送审稿)近日发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根据草案,失地农民就业、企业滥用实习生以及外国人就业等将得到保障或规范。该条例已纳入省人大今年立法计划。</p><p> <strong>制度保障失地农民就业</strong></p><p> 目前广东的失地农民有近300万人,其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近100万人。由于技能低、扶持政策不明确,具有刚性的约束机制欠缺等原因,农民失地即失业的现象比较普遍。条例(草案)设立了失地农民就业保障制度,明确了对失地农民就业的相关政府责任,对受益企业责任作出相应规定。</p><p> 根据草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制度,确保被征用土地且有就业需求的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p><p> 因土地征用而直接受益的企业,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具体比例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确定。</p><p> <strong>实习生超量企业受罚</strong></p><p> 目前,企业多招、滥招实习学生现象严重,有的服务性企业甚至100%使用实习学生,而且超时工作、劳动卫生安全权益得不到保障等现象严重。</p><p> 条例(草案)对此作出了规范:实行企业使用实习学生数量调控制度,企业使用实习学生数量不得超过职工总数的30%,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另行制订。企业违反规定使用实习学生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每超过一人处以500元的标准罚款。</p><p> 实习学生是指全日制大中专院校、职业技术院校、技工学校到企业实习的尚未毕(结)业的在校学生。</p><p> <strong>招用外国人应缴纳就业金</strong></p><p> 条例(草案)的另一亮点是,建立招用外国人就业金制度。</p><p> 条例(草案)借鉴新加坡实行分类调控并征收就业金、香港对家庭雇工征收就业调剂金等做法,对招用外国人应缴纳“就业金”作出相关规定。就业金的征收标准与岗位技术性和拟招用的外国人的技能水平挂钩,以引导和推动企业招用广东经济建设急需的高素质人才,调控一般劳动力来粤就业给广东城乡居民就业带来的冲击。(羊城晚报)</p></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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