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00225 发表于 2008-4-1 16:35:52

[推荐]外企所得税预缴注意12项费用扣除变化

2008年度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即将展开。为做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的第一次季度预缴工作,纳税人应重点关注十二项变化较大的扣除项目: <p><strong>   一、工资、薪金:《</strong>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旧法)规定,按实际认定,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据实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工资、薪金,准予扣除。对此,企业应当清理员工工资、薪金情况,对不合理、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工资、薪金费用尽早作出安排,及时进行纳税调整。 </p><p><strong>   二、五险一金:</strong>旧法规定,企业为其雇员提存了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等基金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此类费用,不得超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企业不得列支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职工的境外社会保险费,但上述境外保险费作为支付给雇员的工资、薪金的,可以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新法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p><p><strong>   三、补充养老、医疗保险费:</strong>旧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不属于五项预提基金或经费开支范围内的其他职工福利类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在当年度税前扣除。但当年度税前扣除的此类费用,不得超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其超过部分也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新法规定,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内,准予扣除。 </p><p><strong>   四、个人商业保险费:</strong>旧法规定,企业直接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个人支付或负担的各类境外商业人身(人寿)保险费和境外社会保险费,不得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上述境外保险费作为支付给雇员的工资、薪金的,可以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新法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p><p><strong>   五、利息支出:</strong>旧法规定,企业借款用于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或者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在该项资产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应当计入固定资产的原价。新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企业应当谨慎处理流动资金贷款用途,如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生产经营用流动资金贷款的用途。 </p><p><strong>   六、汇兑损失:</strong>旧法规定,企业在筹建和生产、经营中发生的汇兑损益,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合理列为各所属期间的损益。新法规定,除已经计入资产成本以及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因此,计入资产成本的汇兑损失,应计入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同样,汇兑收益也应按新法相同规定进行处理。 </p><p><strong>   七、业务招待费:</strong>旧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交际应酬费,应当有确实的记录或者单据,分别列支。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5‰;全年销货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3‰。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10‰;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5‰。新法规定,企业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两者较小者作为扣除限额。因此,企业应当对业务招待费认真控制,以取得较大税务利益。 </p><p><strong>   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strong>旧法规定,广告费经核实据实扣除,宣传费也没有扣除限制。新法规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应当谨慎处理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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