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dy414 发表于 2007-12-18 18:16:44

增值税

<div class="box2"><span class="Tit">增值税</span></div><table class="htb wr"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100%" border="0"><tbody><tr><td><div class="box2 p14">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但在实际当中,商品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是很难准确计算的。因此,我国也采用国际上的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讲算出销项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这种计算方法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现。 <br/><br/>公式为: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br/>增值税计算公式:含税销售额/(1+税率)=不含税销售额 <br/>&nbsp; &nbsp;&nbsp; &nbsp;&nbsp; &nbsp;&nbsp; &nbsp;&nbsp; &nbsp;&nbsp; &nbsp;&nbsp; &nbsp;&nbsp; &nbsp;&nbsp; &nbsp;</div><div class="box2 p14">&nbsp;       应缴税额 =不含税销售额×税率<br/><br/>上面说增值税是实行的“价外税”,什么是价外税?也就是价外征税,就是由消费者负担的。比如: <br/><br/>你公司向a公司购进货物100件,金额为10000元,但你公司实际上要付给对方的货款并不是10000元,而是10000+10000*17%(假设增值税率为17%)=11700元。 <br/><br/>为什么只购进的货物价值才10000元,另外还要支付个1700元呢?因为这时,你公司做为消费者就要另外负担1700元的增值税,这就是增值税的价外征收。这1700元增值税对你公司来说就是“进项税”。a公司收了多收了这1700元的增值税款并不归a公司所有,a公司要把1700元增值税上交给国家。所以a公司只是代收代缴而已,并不负担这笔税款。 <br/><br/>如你公司把购进的100件货物加工成甲产品80件,出售给b公司,取得销售额15000元,你公司要向b公司收取的甲产品货款也不只是15000元,而是15000+15000*17%=17550元,因为b公司这时做为消费者也应该向你公司另外支付2550元的增值税款,这就是你公司的“销项税”。你公司收了这2550元增值税额也并不归你公司所有,你公司也要上交给国家的,所以,2550元的增值税款也不是你公司负担的,你公司也只是代收代缴而已。 <br/><br/>如你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进项税就可以在销项税中抵扣。 <br/><br/>你公司购进货物的支付的进项增值税款是1700元,销售甲产品收取的销项增值税是2550元。由于你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进项增值税可以在销项增值税中抵扣,所以,你公司上交给国家增值税款就不是向b公司收取的2550元,而是:2550-1700=850元,所以这850元也b公司在向你公司购甲产品时付给你公司的,通过你公司交给国家。b公司买了你公司的甲产品,再卖给c公司,c公司再卖给d公司...... ,这些过程都是要收取增值税的, 直到卖给最终的消费,也就把增值税转嫁到了最终消费者身上了,所以增值税也是流转税。 <br/><br/><br/>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2月25日,财政部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br/></div><div class="box2 p14">实行增值税的优点:第一、有利于贯彻公平税负原则;第二、有利于生产经营结构的合理化;第三、有利于扩大国际贸易往来;第四、有利于国家普遍、及时、稳定地取得财政收入。 <br/><br/></div><div class="box2 p14">一 增值税的纳税主体<br/>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br/><b></b></div><div class="box2 p14">二 增值税征收范围</div><div class="box2 p14">增值税征收范围包括:1、货物;2、应税劳务;3、进口货物。<br/></div><div class="box2 p14">三 增值税税率<br/>增值税税率分为三档: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和零税率。<br/><br/>四 增值税的计税依据</div><div class="box2 p14">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计税依据为其销售额,进口货物的计税依据为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br/><br/>五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div><div class="box2 p14">1、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br/>2、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含锐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br/>3、进口货物的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十消费税)×税率<br/></div><div class="box2 p14">六 增值税的申报时间和申报地点<br/>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间与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是相联系的。以1个月为一个纳税期的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次月1至10日申报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br/>增值税固定业户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增值税非固定业户向销售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br/></div><div class="box2 p14">七 增值税的优惠政策<br/>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br/>2.避孕药品和用具;<br/>3.古旧图书;<br/>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br/>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设备;<br/>6.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br/>7.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br/>8.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不含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 <br/><br/></div></td></tr></tbody></table>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