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证券市场保荐人制度考察
-------------------------------------------------------------------------------何为保荐人制度
所谓保荐人制度,是指一种企业上市制度。目前采用保荐人制度最典型的主要有英国和我国香港地区。保荐人(Sponsor)一词是从香港证券市场传入的。其作用实质上类似于我国境内现有的上市推荐人,但与上市推荐人又有所不同。从职责来讲,保荐人应承担的职责远重于上市推荐人。保荐人要对企业进行上市前的实质性审查和上市后的持续辅导,使之符合目标市场上市规则的要求。保荐人在这过程中承担着完全的保荐责任。通过比较英国、美国和我国香港市场的保荐人制度,可以发现,尽管当前我国内地证券市场还不完全具备实施的条件,但是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保荐人制度是我们今后企业发行上市制度发展和改革的方向。
世界上主要的几种保荐人制度类型的简要情况
主要类型 实行市场 特色
"终身"保荐人制度英国AIM 终身服务的特征相当显著
"什锦"保荐人制度美国纳斯达克 标准化的制度安排
其他保荐人制度 香港联交所和创业板加大了保荐人的责任
主要类型 实行市场 评价
"终身"保荐人制度英国AIM 实施的基础比较牢靠,涉及领域
非常广泛,有利于稳步发展
"什锦"保荐人制度美国纳斯达克 实施强调"标准化、专业化、协 同化",有利于规范 其他保荐人制度 香港联交所和创业板通过在主板市场与创业板两大 市场上实现联动,有利于创新
英国AIM:"终身"保荐人制度 英国另项投资市场(Alternative Investment Market,缩写AIM)实行"终身"保荐人制度。该市场中,保荐人和经纪商珠联璧合,犹如两根"擎天柱",为投资者撑起了一片晴朗的天空。 (一)持续聘任保荐人是企业上市的先决条件 伦敦证券交易所接受企业的上市申请后,主要考虑的是两方面:发行人能否遵守市场规则,投资者能否自由地买卖交易。为此,AIM设立了两个重要的市场角色:保荐人和经纪商。所有寻求AIM上市的企业必须首先聘请保荐人和经纪商各一名。保荐人主要就上市规则向发行人提供指导和咨询意见。经纪商的职责是专注于提供和支持企业股票的交易便利。保荐人和经纪商可以由同一家公司兼任。聘请保荐人是AIM上市审核标准的先决条件之一, 任何企业概莫能外。 针对AIM市场普遍存在的高收益与高风险共生的特征,英国监管机构要求对AIM上市企业必须实行终身保荐人制度。终身保荐人制度是指上市企业在任何时候都必须聘请一名符合法定资格的公司作为其保荐人,以保证企业持续地遵守市场规则,增强投资者的信心。保荐人的任期以上市企业的存续时间为基础,企业上市一天,保荐人就要伴随左右一日。如果保荐人因辞职或被解雇而导致缺位,被保荐企业的股票交易将被立即停止,直至新的保荐人到任正式履行职责,才可继续进行交易。如果在一个月内仍然没有新的保荐人弥补空缺,那么被保荐企业的股票将被从市场中摘牌。 (二)保荐人职责在企业上市前后侧重点不同 AIM保荐人的职责范围在相关法规中有原则性的界定,主要包括: (1)就AIM市场规则规定的上市企业董事应尽的职责和义务对董事进行辅导,确保董事已经获得足够的培训并清楚自己的责任。
(2)尽其所能对发行人的各个方面情况进行适当和仔细的尽职调查。
(3)确认发行人和拟发行的股票符合AIM市场规则,向交易所作出书面声明。
(4)就上市企业董事的职责和义务持续地提供咨询和指导,保证发行人上市后任何时候均符合AIM市场规则。
(5)当决定终止担任保荐人时,须按交易所要求的形式和时限通知交易所。
(6)对照上市公司申请文件中或公开发表的任何盈利预测、估算和前景计划,定时检查企业的实际交易活动和财务状况。
(7)当上市公司制定的盈利预测与企业的实际表现出现重大差异时,协助董事来决定是否将这类情况予以披露。
由此可见,AIM保荐人在企业上市前后从事的保荐工作侧重点有所不同。企业申请上市前,保荐人要对发行人的质地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审查。首先要评估和判断发行人已经符合上市标准的有关要求并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予以确认,申请程序才可能继续下去。其次要保证公司的董事已就其责任和义务获得咨询和指导并符合有关的AIM市场规则。在这一阶段,保荐人扮演了"辅导者"和"独立审计师"的角色。为了向伦敦证券交易所负责,保荐人一般要对发行人的情况作出详细的尽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发行人的资产与负债、财务状况、盈利情况、业务发展前景、发行人董事的详细情况、与发行人有关的任何人士在上市前的12个月内是否收受价值超过一万英镑的费用、股票或其他好处等。
有时伦敦交易所还向AIM上市公司提出一些参考性指引,以鼓励企业在市场上有更好的表现。保荐人同样有义务依据监管机构的这些要求向发行人提出合适的建议,协助企业作出有利于上市申请的决策。
企业完成上市以后,保荐人的工作就转向指导和督促企业持续地遵守市场规则,按照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此外,保荐人还可以代表企业,与交易所和投资者之间进行积极的沟通联络。保荐人凭借自身的专业经验,可以较好地处理与监管者和投资者的关系,提高企业的公众形象,改善企业股票的市场表现。在此阶段,保荐人又同时担当起企业"董事会秘书"和"公关专家"的职责。
虽然企业上市后保荐人的工作范围扩大了,但有一点是必须明确的,即保荐人的核心职责在于辅导企业的董事遵守市场规则,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尤其是在信息披露方面,保荐人对企业的指导和监督,将直接关系到AIM的市场运行质量和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因此,可以说,"辅导者"和"独立审计师"的职能是保荐人制度的本质和关键之所在。
(三)如何做好AIM保荐人
保荐人的个人能力和专业水平的高低会直接导致保荐服务质量的天壤之别。英国AIM市场专家对保荐人从事保荐业务提出了几点有益的忠告:
1、保荐顾问要做的第一件事情是参与发行人董事会处理上市申请程序。具体职责是就上市公司董事的责任和义务提供指导和咨询。
2、在正式上市日期的前三天,发行人或保荐人应向交易所提交招股说明书、经董事签字的申请表格、经纪商的确认函以及保荐人的书面声明等申请文件。
3、上市公司在必要时会考虑在正式公布年报结果前,提前发表一份关于全年业绩的预先声明。保荐人可以对以上的信息披露事项给予指导,协助公司把握信息披露的时机和声明内容,以维护公司的形象和利益。
4、保荐人应在股东对公司所作的承诺方面向公司提出有益的建议,以增进公司的市场表现。
5、虽然法人治理结构方面的模范执行守则(The Cadbury Code)并不对AIM上市公司构成约束,但是如果保荐人能够晓以其中的利弊,使公司董事会能自觉、高标准地按照守则的有关指引,建立规范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将会给投资者留下良好的印象。
6、发行人在发行新股和上市交易之前,保荐人应与发行人仔细研究股票的发行规模以及供社会公众投资者认购的比例,提供专业意见,帮助发行人减少失误。
7、保荐人有责任向上市公司介绍公司股票的登记和变更服务情况,并协助其联络和确定合适的登记官的人选。
(四)保荐人资格及惩罚措施
符合资格的保荐人必须是依据《1986年金融服务法案》注册的公司,或者是伦敦证券交易所接纳的正式会员。保荐人还要符合具备有关的资格和从业经验这一要求。例如,保荐人必须在任何时候保证拥有四名具备相关资格的项目人员,项目人员必须通过专业资格考试(特别豁免的除外),资格标准由交易所制定或在特殊情况下专门知会有关的申请人。准保荐人必须向交易所申请注册并完成登记成为保荐人名册中的合法成员。保荐人可以由股票经纪商、银行从业人员、律师、会计师或其他在公司财务方面有丰富经验的金融专业人士担任。这一点有别于其他市场仅限于投资银行或经纪商从事保荐人业务的情形。
AIM市场规则规定,当出现以下情况时,交易所将对保荐人实行制裁:(1)如果保荐人违反其职责、行为不谨慎或其行为和判断可能导致有损于市场的完整性及声誉时;(2)拥有符合保荐人资格和具有相当从业经验的项目从业人员少于4名。这时,交易所将采取以下相应的制裁方式:(1)予以谴责;(2)取消保荐人资格,从保荐人名册中予以除名;(3)公开发布制裁的决定及其理由。
被制裁的保荐人则拥有以下权利:(1)就有关的制裁决定获得交易所的提前通知;(2)就其违规行为或事件,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作出解释;(3)制裁措施生效后,交易所可以就此向有关当事人作出一定的咨询和说明;(4)交易所可以书面形式作出说明,解释导致作出制裁决定的对保荐人不利的一些理由。
美国纳斯达克市场:"什锦"保荐人制度
目前,美国纳斯达克已经发展并正在逐步完善一整套而非单独的保荐人制度安排,包括:强制性的法人治理结构、同业审查计划和自愿选择基础上的理事专业指导计划、承销商、做市商和分析师的专业服务,以及监管机构实质性的审查制度。这一套制度安排对保荐人的市场功能加以分解,通过相互间的功能互补和密切配合,成功地分散和控制了创业板市场的发行人风险,有效地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造就了一个世人瞩目的创业板市场的典范。这里,我们将其称之为"什锦"保荐人制度。
(一)强制性的法人治理结构标准
"什锦"保荐人制度中最为关键的就是"强制性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理事专业指导计划"。它们内化并替代了保荐人制度的核心功能,对纳斯达克市场的繁荣贡献良多。
1997年8月,纳斯达克对上市规则进行了修改,对定性和定量两类上市标准的要求都作了强化。在此之前,有关法人治理结构方面的特别规定只适用于全国市场,现在小型资本市场也必须符合这一要求。这无疑提高了纳斯达克小型资本市场的上市条件,对于改善上市公司的内在质地和营运质量,防范和化解创业板市场的运行风险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1999年12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批准了有关纳斯达克公司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的上市标准修正办法,其目的在于加强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强化审计委员会、外部董事和管理层应担负的责任和义务。 (二)理事专业指导计划
"什锦"保荐人制度的另一个亮点,是交易所向所有上市公司提供的"理事专业指导计划"。上市后,公司可以获得纳斯达克一名理事的全面指导,理事一般对发行人所处行业拥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就公司股票的表现解答问题,在总体上指导公司的市场运作事宜。此外,理事可以帮助发行人就加强与投资者的关系来制定各种切实可行的计划,向发行人介绍相关行业的发展情况以及法规的变化情况。这项服务类似于保荐人在企业上市后从事的主要保荐业务活动之一,即成为上市公司的市场顾问,处理与交易所和与投资者的交流沟通事宜。
(三)纳斯达克监管机构对发行人的实质审查
一般情况下,对发行人的上市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的职能是由保荐人来承担的,而在纳斯达克市场上则由市场监管者来承担。市场监管者一般会对发行人的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重点审核:
(1) 股东的利益和控制权,例如股权稀释、表决权等是否符合要求。(2) 是否具备合法存续的资格,涉及销售收入、潜在的产品和服务等情况。(3) 是否有内部人特权,例如股票期权、贷款和其他财务协议等。(4) 董事会的组成情况是否规范。
(四)纳斯达克中介机构所提供的服务
在纳斯达克,承销商、做市商和分析师所提供的市场服务实际上执行了保荐人的研究支持职能。发行人在聘请承销商时,一般要考虑承销商是否准备并且有足够的实力参与到企业上市后的事务中去,提供上市后的一系列服务。这类服务正是其他创业板市场保荐人的职责之所在。承销商可以协助上市公司掌握融资技巧,选择潜在的收购目标,物色战略合作伙伴。具有雄厚研究实力的承销商可以通过发表各种研究报告,扩大上市公司的知名度和声誉。做市商也须提供全面的服务,包括发表所代理股票的研究报告,通过零售渠道和机构交易商撮合股票的买卖,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后续融资等活动向发行人提供有益的企业财务顾问意见等。
香港创业板保荐人制度
在香港创业板市场,保荐人的地位十分重要。保荐人是否勤勉尽责是创业板能否规范、稳健运作的关键因素。
香港在主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上均实行保荐人制度,不过两者略有不同。在联交所的主板上市规则中,关于保荐人的规定类似于上交所对于上市推荐人的规定。主要职责是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推荐上市,并对申请人申请上市、上市文件等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以及申请人董事知悉自身应尽的责任义务等负有保证的责任。尽管联交所建议保荐人在发行人上市后至少一年内还要继续维持对发行人的服务,但保荐人的责任原则上随着股票上市而终止。香港推出创业板后,保荐人的责任被法定延续到发行人上市后的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之内。这是香港主板市场与创业板市场保荐人制度最大的区别所在。
香港联交所设立了一份符合资格的保荐人名册。要列入保荐人名册,准保荐人必须促使联交所确信其具备所需要的经验和专业才能,可以履行保荐人应尽的职责。保荐人必须持续符合有关资格准则。联交所一般每年对名册上保荐人的资格进行一次年审。若年审中发现有保荐人不符合有关资格准则,即予摘牌除名。
(一)香港创业板保荐人的资格准则
一般来说,保荐人要列入香港创业板保荐人名册而不被除名,必须符合下列各项规定:
1、保荐人必须是有限公司。
2、保荐人必须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公布的注册投资顾问或证券交易商或必须由证监会宣布为获得豁免权的证券交易商。
3、保荐人必须在提出申请日期之前的五年内具有相关的企业财务(融资)经验。当然,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准保荐人需要令联交所满意其在申请日期前超过五年的期间,拥有曾经保荐首次公开招股公司上市的实际经验以及在这方面具备所认可的专业知识,联交所可以保留豁免或放宽对从业经历要求的酌情权。
4、准保荐人必须具备不少于1000万元港币的实缴股本和(或)不可供分派的储备,而扣除少数股东权益后的有形资产净值也不得少于1000万元港币,且必须是全年没有产权负担的资产(即这些资产必须是没有用作抵押的资产)。
5、保荐人在过去五年内不曾受到公开谴责。
(二)香港创业板保荐人的一般持续责任
准保荐人一旦获准列入联交所的保荐人名册中,就必须根据其在申请成为保荐人的申请表格中所作的承诺,严格执行以下一般持续责任:
1、保荐人必须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中所有适用于保荐人的全部规定。
2、就资本规模而言,准保荐人扣除少数股东权益后的有形资产净值不得少于1000万元港币,且必须是全年没有产权负担的资产。
3、保荐人如果获悉下列情况,必须立即通知联交所:(1)保荐人不再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中关于保荐人的有关规定。(2)在保荐人向联交所提供有关其申请列入创业板的保荐人名册或任何此后要求复核的任何资料中,已经在任何重大方面出现变化或在任何重大方面产生误导。(3)保荐人必须将拟采取的补救行动告知联交所,并须遵守联交所为补救行动而制定的任何宽限期。
4、如果保荐人没有获得其所属集团内的公司或联交所接纳的获许可机构提供的不少于1000万元港币的无条件和不可撤消的担保,那么对于保荐人的负债来说,联交所保留(如果适用)披露其少于1000万元港币和(如果适用)少于500万元港币的除少数股东权益后的有形资产净值的权利。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促使保荐人在宽限期内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重新达到该指标的最低限额,以便能够开展新的保荐业务,继续履行保荐职责。
5、如果保荐人获悉其不再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中有关保荐人的资格准则及条件,就不可以再为任何新申请人或上市发行人担当新的保荐角色,也不可以持续作为保荐人向任何新申请人提供意见。
6、保荐人一般持续责任的其他事宜主要有以下几点:(1)保荐人必须指定其两名执行董事,随时作为就有关保荐人事项与联交所联系和沟通的主要渠道。(2)保荐人须继续聘用足够数量的职员,以确保其随时可以妥善地履行其作为保荐人应尽的责任。(3)保荐人必须按照联交所要求的方式和期限向联交所提供有关保荐人、保荐人所代表的发行人或与创业板有关的任何其他事项的资料。
(三)香港创业板保荐人应履行的道德诚信义务
香港创业板保荐人应履行的道德诚信义务包括:
1、如果出现任何实际或潜在的利益冲突,造成妨碍或可能妨碍保荐人以专业或公正的方式向新申请人或上市发行人提供符合资格的意见时,保荐人则不可以代表新申请人或继续代表任何上市发行人。
2、当发生下列两种情况时,保荐人必须在提交上市申请时,向联交所填报和呈交一份利益声明,详细列明保荐人、其董事和雇员、联系人士和该上市发行人以及该项上市申请或交易中的一切利益:(1)新申请人首次申请上市;(2)在《创业板上市规则》第6.01条所述的最低期间,或在《创业板上市规则》第6.02条所述的任何固定期间内,上市发行人的任何上市申请涉及到有关上市文件(例如,构成公司招股章程的任何上市文件、就供股或公开售股而刊发的任何上市文件、就一项交易或关联交易而刊发的任何上市文件)。
3、保荐人向上市发行人的交易提供企业财务意见的所有其他上市文件和通函,必须按照保荐人所述,真实、全面、准确和及时地披露有关的利益详情。
香港创业板上市保荐人名单
序号 保荐人名称 生效日期 续牌日期
1荷银融资亚洲有限公司 2000.4.3 2001.4.3
2英高财务顾问有限公司 2000.1.5 2001.1.5
3亚洲融资有限公司 1999.9.152000.9.15
4贝尔斯登亚洲有限公司 1999.10.15 2000.10.15
5法国巴黎百富勤融资有限公司 1999.9.152000.9.15
6中银国际亚洲有限公司 1999.9.152000.9.15
7加拿大怡东融资有限公司 2000.7.5 2001.7.5
8里昂证券资本市场有限公司 1999.11.32000.11.3
9京华山一企业融资有限公司 1999.9.152000.9.15
10Credit Suisse First Boston(Hong Kong) Limited1999.9.152000.9.15
11群益亚洲有限公司 1999.11.24 2000.11.24
12道亨证券有限公司 1999.9.152000.9.15
13新加坡发展亚洲融资有限公司 1999.9.152000.9.15
14德勤企业财务顾问有限公司 2000.5.3 2001.5.3
15德意志银行 2000.4.192001.4.19
16第一上海融资有限公司 1999.11.13 2000.11.13
17高盛(亚洲)有限责任公司 1999.9.152000.9.15
18汇丰投资银行亚洲有限公司 1999.9.152000.9.15
19工商东亚融资有限公司 1999.9.152000.9.15
20霸菱亚洲有限公司 1999.9.152000.9.15
21J.P.摩根亚洲证券私人有限公司 1999.9.152000.9.15
22怡富证券有限公司 1999.9.152000.9.15
23汇富融资有限公司 2000.4.192001.4.19
24德利佳信集团 1999.9.152000.9.15
25美国雷曼兄弟亚洲投资有限公司 1999.9.152000.9.15
26Merrill Lynch Far East Limited 1999.9.152000.9.15
27摩根士丹利添惠亚洲有限公司 1999.9.152000.9.15
28洛希尔父子(香港)有限公司 2000.4.3 2001.4.3
29东英亚洲有限公司 1999.9.152000.9.15
30太平洋兴业融资有限公司 1999.9.152000.9.15
31百德能证券有限公司 1999.9.152000.9.15
32御泰融资(香港)有限公司 2000.4.262001.4.26
33所罗门美邦香港有限公司 1999.9.152000.9.15
34法国兴业证券(香港)有限公司 1999.9.152000.9.15
35申银万国融资(香港)有限公司 2000.1.262001.1.26
36南华融资有限公司 1999.11.13 2000.11.13
37大福融资有限公司 1999.9.152000.9.15
38金鼎综合证券(香港)有限公司 2000.2.252001.2.25
39唯高达融资有限公司 1999.9.152000.9.15
40UBS Warburg Asia Limited 1999.9.152000.9.15
41和升财务顾问有限公司 1999.10.20 2000.10.20
42禹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00.8.2 2001.8.2
43元大证券(香港)有限公司 1999.9.152000.9.15
44博资财务顾问有限公司 2000.10.18 2001.10.18
45时富融资有限公司* 1999.9.152000.9.15
46中国光大融资有限公司* 2000.6.8 2001.6.8
47金利丰财务顾问有限公司* 2000.9.152001.9.15
48新日本证券国际(香港)有限公司 2000.4.262001.4.26
49宝来证券(香港)有限公司* 2000.10.42001.10.4
注:(1)带*的公司只能获准担任联席保荐人。 (2)被联交所从保荐人名册内除名的有宝源投资有限公司(生效日期为1999.9.15)、渣打银行(生效日期为1999.9.15)、新加坡大华亚洲(香港)有限公司(生效日期为1999.11.13)、 资料来源:http//www.hkge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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