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youth 发表于 2007-8-21 22:39:00

掘金互联网寂寞高地

<P>第三产业,是英国经济学家、新西兰奥塔哥大学教授费希尔1935年在《安全与进步的冲突》一书中首先提出来的。它是指除农业、工业、建筑业以外的其他各业,诸如商业、金融、旅游、运输、通讯、房地产、贸易、饮食、卫生、文化、教育、信息咨询服务业及各类技术服务业等。 </P>
<P>在同互联网的结合上,先是休闲娱乐、信息服务业占在了第一波互联网浪潮之端,像新浪、搜狐这样的综合门户及TOM、华友世纪、灵通、空中网这样的SP就是在这种背景下诞生的,紧接着在旅游业“淘”出了上市公司携程,人力资源服务领域诞生了51job、中华英才与智联招聘等网络招聘中介,以及教育、金融领域出现了精品学习网、金融界、和讯这样或上市、或拿到了风投并且广受看好的实力派选手,并催生了在线旅游、网络招聘、网络教育、网络金融等新兴的行业,但法律服务一直没有找到互联网的感觉,虽然先后有众多的进入者与坚守者,但寂寞孤独地守望一直是“法律互联网”的生存状态。 </P>
<P>其实,这块市场在可拓展空间的广阔度与市场基数方面丝毫不逊色于教育、金融、招聘、旅游等“同门兄弟行业”。据2006年底数据,中国法律服务市场规模约20亿美元,10年内预期达到200亿美元。 </P>
<P>如果以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意等作为法律服务业借互联网之东风再度远航的起点,那么如觅法网、中顾网等民营入侵者的出现将是法律服务业开始在茫茫黑夜中找到微末互联网星光的阶段。而在这些希望能在法律服务业与互联网的结合点掘金的远征者们在切入点上都事先做了周密的安排,或以法律知识库与软件入手,或将律师委托作为核心业务,或者面向众多法律从业人员提供网络教育服务,甚至有不少法律网站沿袭了其他行业在互联网应用方面的成功模式,而选择了向法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网络营销服务的业务模式。 </P>
<P>之所以称其为远征,一点也不过份,从最早的一批法律网站于1995年开始了征程,到现在已经长达12年,但这个领域却没有诞生任何一家能够引起广泛影响的机构,整个行业也未能引起投资界的亲睐,更别说登陆纳市。 </P>
<P>无论发展现状如何,这些先行者与后来者们都值得尊敬。本篇以北大法律信息网、觅法网、法律图书馆、中顾网、找法网、华律网、法律教育网等涉及知识库与软件、律师委托、网络教育、网络营销四种主要盈利模式的网站对法律服务的互联网高地进行解析。 </P>
<P>1、面向从业人员与企业的法律知识库与软件 </P>
<P>从整个远征历程来看,法律知识库与软件服务相当于走出了法律信息互联网应用方面的第一步,从最初时主要面向律师、司法机关公务人员等专业人士,到目前企业法务市场的逐渐启动、开发,并走向成熟,业界出现了一些很不错的产品与服务,无论是对市场与用户的培育,还是对国民法制意识的培养与提升、法制环境的塑造,都起到了不可估量的推动作用。 </P>
<P>如果按照专注的用户群体划分,形成了第一代与第二代之别,第一代以北大法律信息网的“北大法宝”、北大法意、法律资源网的“大法官”等知识性产品为主,这个时期,大多数的法律信息产品(知识库与软件)尚未专注企业市场;而第二代发展起来的法律知识库与软件开始跳出传统套路,企业法务市场成了着重考虑的开发对象,以觅法网推出的“觅法通”为主。 </P>
<P>与阿里巴巴“诚信通”、慧聪“买卖通”在取意上有所相似的“觅法通”(<A href="http://www.34law.com">www.34law.com</A>) 是一个面向企业法务外包的会员服务产品,专注于企业日常经营过程中涉及到的法律事务,其中打包的三项服务内容基本上涵盖了企业可能涉及到的法律事务,比如“企法通”软件,是一套法律信息的查询软件,企业可以通过该软件查询到日常企业需要的法律法规、案例、合同协议范本、法律文书范本等,“一点通”网络服务,也即在该公司旗下的门户网站觅法网上为企业提供了法律、管理与财务信息服务和在线咨询服务;还有“一线通”,即通过电话为会员解答相应法律问题,同时为企业草拟合同、起草文书等企业日常法律事务。从潜在的市场空间来看,似乎有故事可讲。因为中国企业能够有专职法律顾问和法务人员的还不到10%,绝大多数企业,法务服务确实存在,该市场一旦被他们激活,也许法律服务行业的互联网春天真正到来。 </P>
<P>2、面向企业与个人的律师委托 </P>
<P>目前法律服务与互联网结合的另一种模式叫“律师委托服务”,这实际上是一个第三方服务,这个第三方是一个具有“竞合优势”的第三方,一方面把大量需要律师服务的用户集中到一个专业的平台上,用户从这个平台上可以获得多方面的有利地位,包括免费的咨询分析、专业的第三方意见、用户开始具备与服务商光明正大的议价的权利和能力、服务过程监督与效果评估,而另一端整合全国各区域的优质律师事务所,按照规模、影响力等多种指标进行分类,同时向这些加盟的律师事务所提供营销推广与客户案源分享服务,利用营销优势同各地律师事务所的专业优势进行合作。从模式上来说,有点携程网的韵味,一端拿着客户,一端拿着酒店。 </P>
<P>这块市场空间更具想象力,而个性化程度更高、操作程序更复杂的服务,已经出现了以觅法网、中顾网、找法网、华律网等进入者为代表的网站。其中觅法网(<A href="http://www.34law.com">www.34law.com</A>) 更是将律师委托服务、法律知识库与软件服务进行了打包。这种做法可以说是巧用心机,但如何让国内的企业与高中端个体用户能够理解这种服务的优势,并且能够接受,这是一个是亟待解决的问题,而如何整合足够多的优质律师事务所资源,构成另一个问题。据觅法高层透露,自6月份启动“品牌千家 服务万户”律所加盟活动以来,截止8月中旬已有超过150家各地的20人以上规模的律所加盟,签订了业务合作协议,同时已有吉林、江西、四川等地的客户委托觅法推荐律所。 </P>
<P>3、面向从业人员的法律网络教育 </P>
<P>网络教育是个红得发紫的行业,无论是媒体、投资界,还是从业者,都在说好,而且敢诞生了几例投资案例,但这种“好”也没有得到更高程度地提升,比如亿级、十亿级规模的网络教育企业其实还没有诞生。法律驶上网络教育这条高速路,也是有时间可追溯了。比如法律教育网,从2003年成立伊始就一直进行多方面的尝试。但培训产品基本上保持了一种常态,数年间难以有较大的扩展,而且受众大多限于法律服务业从业人士、法律相关专业学生及法律服务机构,这也导致了其市场空间的狭小及其成长性并不强。 </P>
<P>据2006年数据,律师事务所约1万多家,从业律师约14万,即使将众多非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机构与非律师的法律服务从业人员、司法考试人员纳入考虑范围之内,所推出的专业产品可能创造的营收基数仍然是不大的,在这样一个空间并不大的行业里,却有多家如法律教育网、北大法律信息网及其它各类司法考试培训机构等服务商分割“蛋糕”,可想而知这些竞争主体能做到的规模。 </P>
<P>4、面向法律服务机构的网络营销 </P>
<P>面向企业的网络营销是成功的,无论是大型的、跨国级的,还是中小型企业。品牌广告已经成为新浪、搜狐、腾讯这类综合门户的关键盈收来源,而关键词广告与品牌广告之和构成百度99%的盈收。无论是门户,还是搜索,它们在网络营销上斩获颇丰无疑都有着共通性的前提条件:市场空间与客户基数,以及各层次客户可能支付的营销费用。 </P>
<P>截止到2006年年底,我国中小企业已经达到4200多万户,经工商部门注册的中小企业数量460多万户,个体经营户3800万户。而大型企业作为品牌广告的主要买主,虽然不足10万家,但其每笔广告订单的数量却可能是数万家中小企业共同支付的广告费用之和。 </P>
<P>受这些成功模式之影响,以及盈利的紧迫性,不少法律网站不约而同的将网络营销纳入到业务范畴之中,确实也收到了一些钱,但能够创收的规模及增长空间却是乏力,尤其是法律网站在企业中的影响力并不大,影响范围也有限,而这些企业却是投放广告(无论哪种形式)的法律服务机构想影响的对象。缺乏了这种目标客户群体的精准广告投放与影响,法律网站的网络营销业务面临困境,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P>
<DIV>如果按照传统的流量标准来判断,依据第三排名(ALEXA)得出的结果,法律网站中获得最佳排名的也未进入一万内,而对于这种专业服务而言,如果抛弃网络营销这类依托于流量的服务模式,其他三项更多地需要面向精准地客户群提供量身的服务,适用于其它众行业的ALEXA与流量在这里或许不再是那样的“吃香”。 <BR></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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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ls2009 发表于 2007-8-22 09:35:51

如今的互连网不再是寂寞高地了,有点过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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