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benben 发表于 2007-7-15 16:35:37

中国政府采购第一案迷局 不符合资质企业获大单

<p>  一个核准成立不足一个月的公司,就意外获得了一个4000多万元的大单——颇为离奇的是:按照规定,参标企业须提供三年企业经营资质,而且这家公司竟然用较高的价格夺标!</p><p>  这发生在两个国家部委公开举办的招标活动中。</p><p>  这起被称为“政府采购第一案”的案情涉及多个国家部委,其诉讼当事人的级别和规格之高,标的额之大,在我国行政诉讼史上属于“空前”。</p><p>  然而,就在该案为到底该起诉谁争执时,那家夺标公司已经大门紧锁了。</p><p>  一线调查 “政府采购第一案”迷局</p><p>  2007年6月30日,星期六,广州市中心天誉大厦27层,大多数公司依然很忙碌,唯独紧邻厕所的一家 “小公司”玻璃门紧锁。据其对面公司的工作人员介绍,这家“小公司”入驻已经三年多,但从未见其挂出过公司名称,仅有一个房间号码“2705”。</p><p>  这间“没名没姓”的公司到底是做哪一行的?很少有人知道。这多少令人感到神秘。</p><p>  然而正是这间“隐姓埋名”的“小公司”,在2004年核准成立不足一个月时就“意外”获得了国家两部委对586台“便携式血气分析仪”招标项目总计4688万元的大单,并且是在未能提供三年企业经营资质、每台设备投标价并非最低等一系列“特殊”情况下中标的。</p><p>  这间中标的公司就是广东开元医疗设备有限公司。</p><p>  这一情况引发了落标的“北京现代沃尔公司”对政府采购透明度的强烈质疑,最终导致“中国政府采购第一案”的爆发。</p><p>  当年招标的法定监督者“国家财政部”也被北京现代沃尔公司推上被告席,并在一审被判败诉。2007年6月7日,财政部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后的第159天,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二审。但法庭至今尚未宣判结果。</p><p>  目前,令财政部深陷的“政府采购第一案”尚未云消雾散。该案详情的公开披露却又把两家国家部委、招标中介机构等单位陆续推向重重迷雾之中。</p><p>  四千万元大单的角逐</p><p>  2007年6月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内,财政部代理人与北京现代沃尔公司展开了二审激辩。</p><p>  财政部代理律师李贵芳认为,北京现代沃尔公司参加的2004年便携式血气分析仪的政府招标采购属于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按照《招标投标法》以及原国家计委的部门规章,对这类活动投诉,应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处理,与财政部无关。并强调,此前一审判决 “要求财政部对投诉进行处理和答复”是错误的。</p><p>  “每年数千亿元的采购资金均按上述模式分别管理,而一审判决否定了这一模式,将严重影响财政部的行政管理工作。”财政部在上诉状中提出其败诉后可能导致的后果。</p><p>  对于财政部的行政工作是否调整,北京现代沃尔公司并不关心。该公司关心的是政府采购中的透明度。</p><p>  北京现代沃尔公司抗辩称,财政部笼统地认为本案争议的采购对象属于重大项目,但究竟什么是重大项目?财政部并没有提供事实材料和法律依据进行证明。而我国《政府采购法》却明确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负有法定的监管职责。财政部一方援引的、较早年代出台的相关部门规定显然不能与2005年实施的《政府采购法》进行抗辩。</p><p>  当天,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当庭并没有做出判决。</p><p>  “二审案件从2006年12月22日立案至2007年6月7日开庭,早已超出《行政诉讼法》规定的2个月时限,此间从未收到高院的延期审理通知。”北京现代沃尔公司代理律师谷辽海说,“或许因为此案涉及政府部门级别太高,太敏感吧。”</p><p>  据了解,从2005年3月28日财政部被北京现代沃尔公司起诉至今,双方一直在诉讼中缠斗。这起令财政部深陷诉讼旋涡的案件,正是发端于非典疫情之后举行的一场价值高达114亿元的政府招标采购。</p><p>  事情要回溯到2004年10月。当年国务院提出,对国家医疗救治体系项目公开招标,总额114亿元,重点是改造、建设省市县三级传染病医院和紧急救援中心。其中针对“便携式血气分析仪”的公开采购数量为586台。</p><p>  由于这次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分为“中央财政资金”和“国债资金”两种,这586台便携式血气分析仪也被分成了两次招标完成。</p><p>  第一次招标由国家发改委和卫生部共同委托中介机构“中国远东国际贸易总公司”采购300台。第二次招标由卫生部委托中介机构“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采购286台。开标时间同为2004年11月19日。</p><p>  按照当时的市场价,一台“便携式血气分析仪”的价格为8万多元至11万多元之间,显然,对于销售这类仪器的公司来说,这笔采购大单不啻为巨大商机。</p><p>  王建军,这位北京现代沃尔公司的总经理,日后状告财政部的主角之一,正是在此时盯住了这笔大单。</p><p>  “2004年10月28日,我在中国采购网上看到了这两次招标的公告,立刻去两家中介机构买了标书。”当时买来的标书售价高达2000元还有每张400元的光盘,光盘里面除了投标表格外,还带有莫名其妙的电脑病毒。</p><p>  但对于做血气设备生意十几年的王建军来说,高价标书的这些瑕疵不算什么,他看到的是586台仪器带来的回报。</p><p>  王建军分析了一下竞争形势,当时在中国市场上的主流便携式血气分析仪主要有三个品牌,全部是美国厂家生产的,王代理的是其中一家。</p><p>  “我代理的品牌,从主机到耗材的价格,都非常适合基层医疗单位用。从产品性能来说,我很有信心。但是,我们这个品牌在当时是最贵的,投标价一般都在9万多元至11万元左右一台,我最担心的是价格太高。”第一次接触这么大的单子,王建军决定找美国厂家商量能否降价。</p><p>  “我没想到,美国厂家的人一听说我们要参加586台仪器的政府招标,认为是多少年难遇的机会,竟主动提出降低售价。美国厂家还告诉我,按照国际惯例,政府采购往往要考虑节约开支,一般应该遵循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的‘价低者得’原则,同时还要求质量和服务都优良。”听到美国厂家保证全力配合,王建军喜出望外。</p><p>  “当时我们秘密制定了一个投标价:5.68万元一台,这是当时市场上从没有过的最低价。绝对让对手想不到。”王建军对这一价格策略非常得意。</p><p>  为了让价格策略实施的更有效,王建军还故意在投标前的几次小型招标中布下“迷魂阵”。</p><p>  “对于十多台的采购项目,我们故意报出每台十几万元的价格,而且一点也不松动。就是为了给竞争对手一个假信号,我们现代沃尔公司没有低价格的仪器。”王建军说,这就是合法的商战。</p><p>  经过这一系列的努力,2005年11月19日,两场招标同时开标。按照规定,一个月内将在中国采购网上公布结果。</p><p>  “随后的日子里,我和公司的同事们每天坐在电脑前盯着中国采购网,上午刷新几遍,下午再刷新几遍。”王建军说。</p><p>  离奇落标</p><p>  2004年11月30日,国家发改委和卫生部委托“中国远东国际贸易总公司”采购300台仪器的招标结果率先在网上公布了,但结果令王建军大吃一惊。</p><p>  中标的不是现代沃尔,而是广东开元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这家广东公司每台仪器的报价高达8万元!</p><p>  怎么是“价高者得”?广东开元的报价比现代沃尔高出40%,竟然中标!这让王建军不解。</p><p>  王了解到,在参加招标的全部四家公司中,广东开元医疗设备公司报出的是第二高的价格。</p><p>  “2004年12月7日,我们分别向国家发改委、卫生部以及中介公司‘中国远东’发出了第一次份质疑传真。”王建军说,这样做是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向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先提出质疑。</p><p>  在这份传真中,王建军提出一系列疑问。诸如,现代沃尔公司的产品“不中标”的理由何在?招标文件为何没有写明具体的评标方法、打分标准、计算公式?公示中标结果为何没有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广东开元公司的同样产品在其他省份的价格比这次投标价格低得多(投标价为6.7万多元),这该如何解释?</p><p>  2004年12月13日,王建军收到了“中国远东”的传真答复。这份答复认为,现代沃尔的产品一些技术指标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综合投标价格、商务、技术三项因素得出了现有的排序结果。项目评标过程是严格按照综合比较、逐项打分原则进行的,没有问题。</p><p>  “中国远东”的答复并没有全面回答王建军的质疑。于是,王建军在第二天就向上述三家单位提出了第二次质疑。</p><p>  王继续追问:请详细告知我公司所投产品哪些技术指标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文件为何没有写明具体评标方法、打分标准、计算公式?请公布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以接受投标人和社会监督。</p><p>  2004年12月21日,这是“中国远东”法定回复期限的最后一天,王建军没有收到回复。然而,他却听到了一个“更坏的消息”。</p><p>  “第二个招标项目,也就是卫生部委托中介机构国信公司代理的招标采购在这一天公布了,中标的竟然还是广东开元。”</p><p>  王建军不得不左右开弓了,他开始同时向两场招标发出质疑函。</p><p>  2004年12月22日,王建军发出了对国信公司的第一次质疑传真。一周后,他接到国信公司的回复,说法基本与“中国远东”的近似,并让他进一步补充说明。</p><p>  2004年12月30日,王建军在向国信公司送出补充说明的同时,也接到了 “中国远东”的回复,在这封超出法律规定回复期限9天的函件中,“中国远东”只强调技术指标不符,并坚称现代沃尔的产品不合要求,评判结果是经专家组评定的,仍未给出专家组名单和其他有效回复。</p><p>  “核对了他们的技术标准,我们认为全部符合,有些指标甚至还超越了标准。怎么说不合要求呢?”王建军说,“我们认为有些专家并非血气分析领域的专家。这会导致判断有误。”王建军说,“打个比方,耳鼻喉科专家是耳鼻喉领域的专家,但不大可能是血气领域的专家。大多数临床专家只是看看测量结果而不是真正懂血气分析、用血气仪器的。”王建军建议重新评定, 以求公平、公正。</p><p>  “国信公司的招标给出了打分标准,但是很粗糙。权重分值分别是:商务15分,价格30分,技术55分。”王建军说:“按这个标准,我们的分值不应该落后。”</p><p>  2005年1月4日,王建军把上述意见写入了对“中国远东”的第三次质疑函,强烈要求公布前两次质疑中都没提到的打分标准。六天后,“中国远东”回复王建军的内容和第二次回复的一样,但仍然没有给出评分标准。</p><p>  王建军知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他在对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的情况下,可以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于是,他在向招标中介公司发出质疑后,又开始向有关政府部门提起投诉。</p><p>  2004年12月21日 ,王向财政部提起了投诉。同一天,他又把投诉书发给了向卫生部及发改委的纪检委。但后面两家单位拒绝受理投诉,理由是,他们只查办具体的被举报人,不管招标这样的具体事件。</p><p>  第二天,王再次向发改委办公厅投诉。这一次,他的投诉书被转到了稽查办。</p><p>  在没有任何回复的情况下,2005年1月7日,王建军再次分别向国家卫生部、发改委稽查办和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处提出投诉。</p><p>  “2005年1月11日,国家卫生部设备处的一位处长终于给我打来电话,说专门召开了一次项目领导会议,进行了认真、严肃的讨论,认为原先的招标结果是正确的。但又希望我能提供一份详细的、通俗易懂的说明供他们参考。”王建军第二天就向卫生部发送了补充说明。</p><p>  但这以后,卫生部便没了回音。王建军从来没有想到,质疑和投诉的过程会如此艰难并令人疲惫。</p><p>  起诉财政部</p><p>  2005年3月初,王建军向负责同级政府采购的监管部门——财政部提出投诉已经两个多月了,财政部没有对投诉作出明确答复,早已超出法律规定的“三十天”时限。</p><p>  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在监管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情况下,王建军有两条路可以选择:要么申请行政复议,要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p><p>  王建军衡量再三,如果向卫生部和发改委提起行政复议,没准还是泥牛入海,或者是把上次的招标结果“维持原判”。显然,这条路没必要再走了。</p><p>  “干脆提起行政诉讼吧。”王建军下了决心,他觉得这或许是他唯一可以找回“公平”的路径。</p><p>  王建军找到了政府采购专家、北京辽海律师事务所主任谷辽海。“北京现代沃尔公司提起诉讼的对象只能是财政部。案由是财政部的行政不作为直接侵害了北京现代沃尔公司的合法权益。”谷辽海律师说,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这意味着,由卫生部和发改委两大部委牵头组织的血气分析仪采购,理应由财政部负责监督。</p><p>  2005年3月28日,法院受理了这件后来被媒体称为“政府采购第一案”的案件。在中国《政府采购法》于2003年1月1日施行以来,该案因为同时涉及多个国家部委,其诉讼当事人的级别和规格之高,标的额之大,在我国行政诉讼史上属于“空前”,因此备受媒体关注。</p><p>  2005年4月6日上午,王建军接到了国家发改委打来的电话,邀请他和律师到国家发改委重大项目稽查办公室来沟通一下,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p><p>  当天下午,在重大项目稽查办公室,一位处长向王建军、谷辽海等人提出,这项采购属国家发改委重大建设项目,状告国家财政部行政不作为有些不合适。</p><p>  对此,谷辽海律师并不认同,“重大项目稽查办公室只是国家发改委的一个下属机构,现在是在做‘裁判工作’,而发改委本身就是政府采购当事人。这相当于发改委又踢球又当裁判员,这怎么行?财政部没有积极作为,被推上被告席是不可避免的。”谷辽海说。</p><p>  2005年5月20日上午9时,“政府采购第一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p><p>  财政部当庭提出,依据2000年实施的《招标投标法》,以及同年原国家计委发布的规章: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规定是国家计委)受理并作出处理决定。财政部不是法定监督人。</p><p>  谷辽海则提出,《招标投标法》只规定了相关的行政机关监督职能,但没有明确是国家发改委还是财政部。但2004年7月27日颁发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规定:财政部是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全面的监督管理职责。而2003年1月1日实施的《政府采购法》作为新法,已经明确规定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活动的主管机关,没有规定国家发改委是主管机关。在同级别的法律中,“新法”应当优先于“旧法”。</p><p>  其次,谷辽海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发改委、卫生部作为采购人必须回避监督人的角色。财政部作为法定监督人,应对现代沃尔公司的投诉予以处理和答复。</p><p>  2006年12月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财政部被认为行政不作为,一审败诉。财政部对一审判决不服,2006年12月22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p><p>  谷辽海律师介绍,目前,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分别归属于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主管,两个部委分别制定了两部从同一角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法律,一部是由国家发改委牵头的《招标投标法》,另一部是由财政部牵头的《政府采购法》。</p><p>  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专家张树义教授指出:“此案适用的法律依据是《招标投标法》还是《政府采购法》存在争议。原告依据《政府采购法》第13条的规定,认为理应向财政部投诉。而财政部则认为,这个公开招标项目是重大建设项目,应当适用《招标投标法》,其有关投诉应由国家发改委处理。单纯从法律角度看,其实本案并不复杂,《政府采购法》对于谁是政府采购的监管主体已有明确规定。之所以纠缠至今,是因为此案触及了如何划分政府部门权力和利益的难题。”</p><p>  采购背后的迷雾</p><p>  财政部深陷长达两年的诉讼纠缠,发改委和卫生部被投诉,中国远东国际贸易总公司以及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被质疑……这个“潘朵拉盒子”的揭开似乎都源于中标的广东开元医疗设备公司。</p><p>  记者在广东省工商局出具的资料中看到,广东开元医疗设备公司成立日期为2004年1月5日,核准日期为2004年10月15日。而当时开标时间是2004年11月19日,这就是说,核准成立不足1个月的广东开元医疗设备公司就去参加招标了。</p><p>  可是,按照规定,投标公司必须向中介机构提供三年的业绩和纳税情况,核准成立不足1个月的广东开元公司当年是怎么提供的这些资质呢?</p><p>  2007年6月30日上午,记者来到了这家公司注册登记的办公所在地——广州市东风东路天誉大厦27层。记者看到,这家公司的办公室由一个大厅与一个小房间组成,大厅大约有15平方米,摆了9张办公桌椅,大多数桌面看上去都非常干净,有些桌子上没有任何办公用品。小房间房门则紧锁着。</p><p>  广东开元公司对面一家公司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家公司在这里大约有3年了,但没有树起公司招牌,所以一直挺神秘的。平时基本上就三四个人,从衣着上看应该是销售人员吧。直到前段时间他们公司找我们借碎纸机,闲聊后才知道他们是医疗器械公司。”</p><p>  据广东省工商局的记录上显示,广东开元公司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500 万元。经营范围包括销售三类医用电子设备、二类医用化验设备器具以及医疗器械技术咨询。公司法人名叫杨晓黎,据该公司员工说他平时常驻广州。记者了解到,该公司在天津市设有办事处。</p><p>  北京现代沃尔公司王建军回忆说,在2004年11月19日开标前,曾接到一个来自天津地区的神秘电话,对方并未通报公司名称,而是一直追问北京现代沃尔公司是希望由别人代理投标还是自己参加投标,并在电话中自称对国家发改委和卫生部都有很好的公关渠道。当时,我拒绝了,我那时满怀信心。</p><p>  对于上述发生在2004年的离奇招标事件,记者随后联系广东开元公司,该公司工作人员表示,无法联系老总,难以接受采访。</p><p>  截至发稿前,记者就上述招标事件向财政部、发改委发出的采访请求均未获响应。仅卫生部回复称,卫生部对此事很重视,目前尚在研究中,暂时不宜接受采访。</p><p>  同样不接受采访的还有当时的中介公司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中国远东国际贸易总公司。</p><p>  记者调查发现,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的背景颇不一般,该公司经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成立,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基建物业管理中心等公司出资组建,公司董事长正是原国家计委的一位常务副主任。</p><p>  中介公司与招标采购的政府部门之间的密切关系曾引起舆论怀疑,而相关政府部门能否秉公监督采购行为更令外界关注。对此,财政部的一位官员在私下透露,财政部2005年是接到现代沃尔公司投诉后才得知发改委和卫生部竟有这些大项目在进行招标的。这意味着,当初财政部作为《政府采购法》中法定的监督人,竟然被排斥在政府采购活动之外。</p><p>  孙晨 龙飞 吴程涛</p><p></p>

streamfish 发表于 2007-7-17 11:16:21

<p>冰山一角!</p><p>可以叫做资源合理利用或者政府公关能力超强!</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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