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宏伟 发表于 2007-7-13 13:42:11

习法笔记——我们自己创造法律,又亲自毁了法律

<p>证券公司</p><p>一、证券公司的设立与沿革<br/>1、我国的证券公司必须是公司,因此其设立首先要符合《公司法》,同时有更高的要求,这一点见教材。<br/>2、我国此前一直实行“分业经营制”,这是因为前次的《证券法》是在亚洲金融危机之后出台的,所以有关方面非常惧怕风险,就制定了此种规定,但现实中却被普遍违反。所以,在新《证券法》已经为混业经营留了口子。<br/>(注意这个《证券法》确立了证券公司是从事证券<a href="javascript:;" target="_self"><u><strong>业务</strong></u></a>的唯一商事主体,监管由中央应行划归到证监会,同时,证券公司必须加入证券业协会)<br/>3、我们过去的管理方式过于崇拜数字,以硬性的注册资金来划分经营范围。但这种管理方法首先不利于中小证券公司的发展,因为他们对盈利性好的业务无法插手,造成大者恒大,另一方面,市场经济的核心是诚信,而诚信与注册资金是没有必然联系的。</p><p><br/>证券交易所</p><p>1、这周上课之前,官方<a href="javascript:;" target="_self"><u><strong>新闻</strong></u></a>说,要严查违规资金。但我们在这里要思考的问题是,为什么违规资金总是能大量地进入市场?为什么有关方面总是在局面不可收拾的情况下才想到要清查违规资金?而且,资金进入市场,必然影响股价,那么,受股价影响而损失的股民,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p><p>我们看美国市场,几乎看不到我国这样忽左忽右的政策调整。1、他们有多层次的市场,容量大。而我们,只有上海、深圳两地。2、美国认为,货币政策、税收政策的波及面太广,所以我们看到,他们轻易不改变政策,最多调整一下利率,还不像我国这样频繁动作。3、严查违规资金。美国在这方面下的力气最大,能防患于未然,而我们却在这方面做得很不好。就像刚才说的,违规资金总是能大量地进入市场,有关方面也总是在局面不可收拾的情况下才想到要清查违规资金。</p><p>2、我们的沪市是企业法人,深市是事业单位法人,这点区别要记住。<br/>&nbsp;同时提醒一点,纳斯达克是场外交易市场。上个世纪70年代,美国的一些中小公司因不能上市,便直接委托银行买卖自己的股票,这种交易形式被视为场外交易。后来有了做市商(中间人),场外交易越做越大,行会组织便出面管理,订立规章制度,逐渐形成了市场。在这样的背景下,纳斯达克于1971年应运而生。</p><p>3、我们要思考的一个问题, 证券交易所总会制定一些交易规则,各交易所之间的竞争也主要是这些规则的竞争,那么,交易所制定规则的权利来源是什么?<br/>是社会契约论吗?<br/>我国交易所经理都归证监会管理,而国外流行做法是经理归董事会管理,我们现在的问题是,证监会有管理权利,但由于没有利害关系而不管。交易所董事有利害关系,想管,却管不了。</p><p>4、今天是我们最后一次课,我需要再次强调的是,首先,我们要考虑制度:好的制度,同时遵守制度。<br/>我们现在的有关部门,一边在不断地制造各种制度,同时,又自己去违反自己制定的制度,那么,我们的制度还有什么用?我们对未来如何能够获取信心?</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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