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鼓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三大《劳动合同法》亮点浮出水面
二十九日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高票通过了劳动合同法,本法将于二00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从二00五年十二月的初次审议至今,《劳动合同法》经过了四次审议。 鼓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贯彻劳动法十几年的过程中,劳动合同短期化一直是比较突出的问题,很多用人单位,只用劳动者的青春期,严重影响了劳动者权益,致使劳动者缺乏安全感和稳定感,而本次通过的劳动合同法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不能够在建立劳动关系同时订立书面劳动时,可以给予一个月的宽限期。如果一年以后,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则视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著名劳动法博士、任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劳动人事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易才集团专家委员会成员常凯则认为 “目前,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被认为是影响我国劳动关系不稳定的重要原因,是不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一个根本性问题。法案中针对此问题作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是符合劳动法‘扶弱抑强’基本原则的。”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铁饭碗” 长期以来,终身制的“铁饭碗”是大多数人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认识,在分组审议时,也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担心,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订合同就要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会造成劳动关系僵化。 这次劳动合同法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概念作了修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只要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存在,或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可以解除的。 增加对劳动主管部门不作为行为的法律责任 山西黑砖窑案件,最近在社会上引起强烈的反响,分组讨论时也得到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热议。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发表意见,认为这个案件充分表明了人民政府的有关监管部门对一些违法用工的情况监管不到位的问题,要求本法增加对劳动主管部门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本次通过的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决不了根本问题,相应的法律法规还是太轻,起不到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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