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njing417
发表于 2007-7-3 17:19:39
<p>我晕哦机子出毛病了饿,传了半天都不行的,快气死了!郁闷!</p><p>不知道哪位家人可以帮忙把我的这个缺陷给补上,谢谢哈!</p><p>现在好了,不用麻烦家人了,我把缺陷给补上了!</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7-3 17:31:20编辑过]
wenjing417
发表于 2007-7-3 17:23:04
<font size="4">第六章 监督检查<span style="DISPLAY: none;">谷逸人力资源个人门户0^!JP%eTY</span><br/> 第七十三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span style="DISPLAY: none;">谷逸人力资源个人门户/a9{Lfu&?w }</span><br/>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br/><span style="DISPLAY: none;">{x#^-HfK0</span>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br/><span style="DISPLAY: none;">nr[d(`"n/Tpf^$^t2B0</span>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br/><span style="DISPLAY: none;">g4`0Gh-jd0</span>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span style="DISPLAY: none;">谷逸人力资源个人门户&{-a`Bmo</span><br/>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br/><span style="DISPLAY: none;">Mp`/{c3A l K0v0</span>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span style="DISPLAY: none;">谷逸人力资源个人门户"h({4lwAj3W4g-s,{j</span><br/>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br/><span style="DISPLAY: none;">JU$aSg9PJw C0</span>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br/><span style="DISPLAY: none;">~+\R7f3bHBJ3H {0</span>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br/><span style="DISPLAY: none;">,jZ\;Q1S0</span>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br/><span style="DISPLAY: none;">#I1JT|8M0</span> 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br/><span style="DISPLAY: none;">3\K;b.A9vOz,^%Ya0</span> 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span style="DISPLAY: none;">谷逸人力资源个人门户 @ LC|B cQ,p4V</span><br/>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span style="DISPLAY: none;">谷逸人力资源个人门户/{kD*YP[4wg2IoG1?b</span><br/>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br/><span style="DISPLAY: none;">AMzw;_*B5M jN0</span> 第七十八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span style="DISPLAY: none;">谷逸人力资源个人门户I f9u{b|6P/Y</span><br/> 第七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font><a href="http://g2a9.mail.126.com/coremail/fcg/javascript_:;" target="_self"><u><strong><font color="#176209" size="4">个人</font></strong></u></a><font size="4">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br/><span style="DISPLAY: none;">E [v"\,{ev4x0</span></font>
wenjing417
发表于 2007-7-3 17:24:04
<font size="4">第七章 法律责任<span style="DISPLAY: none;">谷逸人力资源个人门户-f"F'u5A,tk</span><br/>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span style="DISPLAY: none;">谷逸人力资源个人门户M N1T^:]yKG)K</span><br/>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br/><span style="DISPLAY: none;">3UKsAh&A0</span>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br/><span style="DISPLAY: none;">/s.ls3l$JkR0</span>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br/><span style="DISPLAY: none;">e TgY6l9QS3HE0</span>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br/><span style="DISPLAY: none;">7H2N o{*]%Y0</span>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br/><span style="DISPLAY: none;">j3F#f| ej h0</span>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br/><span style="DISPLAY: none;">_ rgj2IR\'J$?0</span>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br/><span style="DISPLAY: none;">%f#c x:[\NI"H8wI0</span>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br/><span style="DISPLAY: none;">jX"g2Lz0</span>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br/><span style="DISPLAY: none;">F"J gBI0</span>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span style="DISPLAY: none;">谷逸人力资源个人门户B ZUozJQ}|pi6z</span><br/>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br/><span style="DISPLAY: none;">;b'sk"E-HJ{4TY"m0</span>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br/><span style="DISPLAY: none;">u6T+@Y;AO-L0</span> 第八十六条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br/><span style="DISPLAY: none;">.AC k]`0</span>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span style="DISPLAY: none;">谷逸人力资源个人门户~-os9ghJS5r</span><br/> 第八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span style="DISPLAY: none;">谷逸人力资源个人门户o db3H*N(be3p*?</span><br/>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br/><span style="DISPLAY: none;">F7L0r;J @4m ~r){-a0</span>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br/><span style="DISPLAY: none;">5u?m _1a0</span>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font><span style="DISPLAY: none;"><br/><font size="4"> 第</font></span><font size="4">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span style="DISPLAY: none;">谷逸人力资源个人门户 d DQ}.E:J^.MY</span><br/></font>
wenjing417
发表于 2007-7-3 17:27:53
<p><font size="4">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span style="DISPLAY: none;">谷逸人力资源个人门户lnj {9_ q}B+sn</span><br/>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span style="DISPLAY: none;">谷逸人力资源个人门户M6]!MY\</span><br/> 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br/><span style="DISPLAY: none;">t+Xn,YA0</span> 第九十三条 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span style="DISPLAY: none;">谷逸人力资源个人门户^:CF&P2pS+T</span><br/> 第九十四条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br/> 第八章 附 则<br/> 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br/>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br/>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br/>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font></p><p><font size="4"></font></p><p><font face="仿宋_GB2312" color="#421ae6" size="3"><strong>哎呀也不知道先前这个机子是怎么的,当我在尝试了好多次的情况下,我决定放弃了,并把希望寄托在家人身上,可是我总不甘心,所以......</strong></font></p><p><font face="仿宋_GB2312" color="#421ae6" size="3"><strong>我还是把所以的内容都给大家贴出来了,先前的真的不好意思啊!也让我明白了一个道理无论做什么事情还是不要轻易的放弃,要坚持!</strong></font></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7-4 9:16:38编辑过]
wenjing417
发表于 2007-7-3 17:28:45
<p><font size="4">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span style="DISPLAY: none;">谷逸人力资源个人门户lnj {9_ q}B+sn</span><br/>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span style="DISPLAY: none;">谷逸人力资源个人门户M6]!MY\</span><br/> 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br/><span style="DISPLAY: none;">t+Xn,YA0</span> 第九十三条 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span style="DISPLAY: none;">谷逸人力资源个人门户^:CF&P2pS+T</span><br/> 第九十四条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br/> 第八章 附 则<br/> 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br/>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br/>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br/>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font></p><p><font size="4"></font> </p><p><font size="4">哎呀也不知道先前这个机子是怎么的,当我在尝试了好多次的情况下,我决定放弃了,并把希望寄托在家人身上,可是我总不甘心,所以......</font></p><p><font size="4">我还是把所以的内容都给大家贴出来了,先前的真的不好意思啊!也让我明白了一个道理无论做什么事情还是不要轻易的放弃,要坚持!</font></p>
amiao8848
发表于 2007-7-4 02:35:51
<p>正愁没有法律依据呢,现在太好了,国家出台法律保护劳动者!</p><p>更细更明确了。</p>
ziyue
发表于 2007-7-4 08:25:41
楼主反应还真快!
yywxw
发表于 2007-7-4 08:30:46
<p>谢谢分享,可以看出对劳动者的保护加强了,执行要严才更好。</p>
grand
发表于 2007-7-4 08:40:41
<p>感謝分亨! 我一直以為早已經發布了</p>
jinpu115
发表于 2007-7-4 08:51:50
<p>非常感谢。我现在才知道单位跟我签订的违约金条款是违法的,呵呵</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