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且仅当 发表于 2003-6-23 09:43:00

[求助]有谁能提供做空机制的详尽资料

多谢多谢!!!!!!!!!!!!!!!!!!

qihaitao 发表于 2003-6-23 11:18:00

谈一下我了解的情况。卖空(short sales)交易,是指证券投资者出售通过合法手段借入而获得的证券。对卖空交易的概念的认识也有一个发展的过程,在早期,卖空交易仅指“出售者出售自己并不拥有的证券”,随着实践的发展,人们对卖空交易的认识不断深化,概念的外延也随之扩大。比较有代表性的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3B—3规则所指出的卖空的概念,“‘卖空’一词,是指投资者出售自己并不拥有的证券的行为,或者投资者用自己的帐户以借来的证券完成交割的任何出售行为。”这实际上已经隐含指出了卖空交易的两种形式,后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在一份报告明确地将卖空交易定义为两种形式:(1)投资者出售他自己并不拥有的证券;(2)虽然投资者拥有证券,但他却以借来的证券出售”。这个定义实际上将“持有卖空”(sale against box)也纳入了卖空交易的范畴。 卖空交易是一种交易行为,同时也是一个过程。交易者之所以卖出借入的证券是因为他们预期证券的价格即将下跌,他们在未来可以以更低的价格买入证券,从中获得差价。如果一旦证券的价格没有下跌,那卖空者就面临着在价格高位买入证券的风险,这将导致卖空者发生损失。为了能够进行卖空,卖空者必须借入证券,这一般是通过向经纪人或机构投资者借入证券来实现的。而经纪人或机构投资者一般都要向这种借贷行为索取利息。
    从本质上来看,卖空交易实际上是信用交易的一种形式,因为证券的借贷实际上也是一种信用,而且卖空交易通常采用的是保证金信用交易的形式,即卖空者只需要在帐户上拥有他所借入的证券价值一定比例的现金即可借入证券进行卖空交易。但在实践中一般都把信用交易理解为“融资交易”,或称为狭义意义上的信用交易,即当投资者资金头寸不足,不能继续买入证券时,通过向证券经纪人进行贷款融资的方式获得财务杠杆进而实现投资的交易方式,早期也把这一交易称为“垫头交易”。与此相对,卖空交易也被称为“融券交易”,在这种交易中,投资者不是借入资金,而是借入证券,而且它实际上与融资交易是一种反向的交易行为,融资交易是预期证券价格的上涨而买入证券,而融券交易则是预期价格的下跌而卖出证券。
    根据投资者进行卖空交易的目的,我们可将卖空交易分为以下两种基本的形式: (1)投机性卖空。投机性卖空是指投资者预期股票价格即将下跌,因此向证券商借入股票,以较高的现时价格出售,等待市场价格下跌到一定价位时,投资者再以较低的价格买入证券,归还给证券商。投资者一前一后都不拥有该笔股票,但却从股票的价差中获得了利润。 (2)对冲性卖空。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持有股票或者以股票为基础证券的衍生证券,由于担心因股票价格的下跌而可能给所持有的头寸造成损失,投资者进行卖空交易,将所持有头寸的风险对冲掉。对冲性卖空可以发生在同一股票上,也可以是相关性很强的股票间,或者股票和以股票为基础证券的衍生工具间。

1、美国的卖空机制。

    美国是最早出现卖空交易的国家之一,据一些史料记载,美国至少在17世纪就已存在借入证券然后卖出的行为,但直到19世纪50年代才出现了“卖空”这一词。(Zweig,1991)1830年美国曾经通过一项法律禁止空头交易,但在1858年即被撤消。1929年美国股市经历了历史上最严重的危机,很多人认为“空头袭击”(bear raids)加重了股市的危机,于是美国国会在随后对卖空交易的市场影响进行了重点研究和讨论,但国会最终也没有给出定论,只是授权证券交易委员会对卖空交易进行监管。193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1934年证券交易法》,正式引入了卖空交易机制,并对卖空交易实施了严格的管理。《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10A部分授予证券交易委员会绝对的权利对任何挂牌上市的股票的卖空行为进行监管,其目的是保护投资者。法令中的10A—1专设卖空交易一节,对卖空交易进行规范。10A—1规定在交易所挂牌上市的所有证券的卖空交易都必须服从本条例的规定,但在场外交易市场(OTC)上挂牌的证券的卖空交易就不受10A—1的制约。10A—1规定,除了几种特别情况外,上市的证券都可以被卖空,但必须服从以下两个原则:(1)卖空的价格高于前一次成交的交易的价格,即存在正的价差(plus tick);(2)卖空的价格可以等于上一笔成交交易的价格,但这个价格必须高于再上一笔成交价不同的交易的价格,即零的正差价(zero-plus tick)。这就是所谓的“差价标准”。纽约证券交易所和美国证券交易所的卖空交易都必须服从这一规则。

    由于10A—1的调整范围不包括场外交易市场,于是纳斯达克建立了自己的卖空制度。1986年,全国证券商交易委员会对纳斯达克市场上的卖空交易进行了研究,认为“价差标准”将严重阻碍市场的交易行为。纳斯达克于1986年推出了卖空规则,1994年证券交易委员会批准了纳斯达克的卖空规则,即纳斯达克3350规则。3350规则允许投资者进行卖空,但必须:(1)以与当前最优报价(best bid)同样的价格或更低的价格进行卖空,(2)当前的最优报价必须高于前次(previous)的最优报价。通常这被称为“报价标准”。此外规则3350还规定了几种例外情况,合格的纳斯达克做市商、期权市场的做市商及权证市场的做市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不遵守这一规则。

   2、香港的卖空机制。 香港市场在很长的时间内没有卖空机制,香港的证券法明确规定了禁止卖空,并对违法者实施较为严厉的处罚。卖空机制的缺乏,给市场带来了很多问题,著名的《戴维森报告》曾强调指出:“香港股票市场缺乏卖空机制是引发1987年香港股灾的一个主要原因”。随着市场呼声的日趋加强,香港联交所于1994年1月推出受监管卖空实验计划,该计划有两个主要特点:(1)指定证券卖空制度,即只有经联交所指定的证券才可以进行卖空,当时可作卖空的证券共17只;(2)卖空价格规则,即作卖空交易时不得以低于当时的最佳买盘价进行,这实际上类似于纳斯达克的报价标准。该项计划于1996年3月修订,增加了可作卖空的指定证券的数量,并取消了卖空价格规则。1998年9月7日,由于市场情况改变,卖空价格规则再度实施,而股票期权庄家为对冲其庄家活动引起的持仓风险而做的卖空交易则获豁免。但每名庄家每日豁免的卖空交易总额一般不得超过3000万港元。2001年11月27日联交所决定,从12月3日开始,85只股票退出联交所认可的卖空指定证券行列,其中大部分是红筹国企等中国概念股票。与此同时,17只股票将晋升卖空指定证券行列,经过此番大换血,联交所所指定卖空证券总数将减少为156只,数量将减少30%。

   此外,联交所还对卖空交易进行了严格的监管,其监管行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如果没有接到预先的报告,联交所可以延缓指定证券的卖空、交易所买卖基金的卖空、指定指数套利卖空和股票期货对冲的卖空;

(2)联交所可以限定可卖空的证券的数量;

(3)联交所可以对持有卖空头寸的额度进行限制;

(4)联交所有权要求暂时性或永久性地停止某一证券的卖空;

(5)联交所有权要求交易人清算任何一次或所有的卖空交易;

(6)联交所有权要求披露指定证券的卖空数量。

当且仅当 发表于 2003-6-23 20:42:00

多谢qi兄

yaozq 发表于 2003-6-24 11:15:00

不错,中国如果推出卖空机制,对股市有影响吗?

qihaitao 发表于 2003-6-24 16:19:00

当然有了,在目前大家只能通过买入操作的情况下,无法对冲风险。若可以做空,不但能控制风险,更可以提供新的盈利渠道。整个市场验判的方式和格局都会发生本质的变化。

当且仅当 发表于 2003-6-24 23:02:00

呵呵,qi兄所言深得我心。
最近一直在研究做空跟价值投资这一块,我觉得全流通和无做空机制是我国证券市场两大硬伤。非流通股的存在刺激上市公司跟庄家操纵股价,同时也使这种操纵得心应手成本极低——因为在无做空机制时,唯有股价上涨大家才有钱赚,空方力量先天不足。
当允许做空后,空方才有可能在市场被高估时与多方对峙。庄家想随意拉高股价所花成本就高的多了。
当然,这些只能在有严密监管时方有效,否则,势必成为庄家获利的另一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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