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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6-19 18:21:00
企业试行员工持股的若干意见
--粤体改118号
2001-1-4 为落实《广东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方案》,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我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试行员工持股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员工持股的形式、目的和适用范围 (一)员工持股是指员工认购本企业股份,委托工会管理和运作,工会作为一个股东,代表所有持股员工统一行使股东权利的一种股权管理形式。受委托的工会,按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代表持股员工参加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二)员工持股是一种特定的股份,不转让、不交易、不继承。 (三)试行员工持股的目的,在于使员工同企业形成财产关系,结成利益共同体,增强向心力,调动员工关心企业的积极性。 (四)员工持股适用于拟改组或已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或多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两者以下简称公司)的企业。 二、关于持股员工的条件和持股资金 (一)凡在本企业工作的员工均可自愿持股。 (二)非本企业员工不得持有公司的员工股份。 (三)员工股份在公司总股本中的比例由企业出资者决定。 (四)员工个人的持股额度根据员工在本企业的工龄、岗位和贡献等因素,由工会民主征求意见后确定。 (五)员工个人持股资金的来源,采取以下形式: 1、个人出资; 2、企业如有以前年度结余的奖励基金,可提取一定比例奖励给优秀员工认购股份,如有以前年度结余的工资和福利基金,可提取一定比例,按员工贡献大小、工龄长短等分配给员工认购股份; 3、企业出资者同意的其他方式。 三、关于员工持股的管理和运作 (一)员工所持股份由公司工会管理和运作。 (二)工会应制定员工持股章程,经持股员工会议表决、多数同意后生效。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 1、员工所持股份总额; 2、持股员工的权力和义务; 3、股份管理的有关规定; 4、工会召集持股员工会议的议事程序和规则; 5、其他事项。 (三)工会对员工持股的管理有以下职责: 1、代表持股员工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维护持股员工的整体利益; 2、每年召集持股员工会议不少于一次; 3、办理员工入股等手续; 4、对公司分红按员工持股份额进行二次分配; 5、修改员工持股章程,并组织召开持股员工会议进行表决。 (四)认股程序: 1、员工向工会提出认购申请; 2、工会审查该员工持股资格,确定持股额度; 3、员工向工会交付认股资金; 4、工会向员工签发出资证明; 5、工会对持股员工登记造册; 6、工会向公司交付员工持股资金后,领取并保管股权凭证。 (五)公司在第一次募集员工股份满一年后,可根据公司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增发股本,分配给新员工持有,相应调整公司股本。 (六)持股员工因离开本企业而不再具备持股资格的,不再参与持股。其所持股份可由工会代为转让给新员工或其他员工认购。具体办法由员工持股章程规定。 四、关于实行员工持股的批准问题 (一)非公司制企业实行员工持股须经出资者批准,企业应同时改组为公司。改组设立公司按《公司法》的规定办理。 (二)已改组为公司的,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股份有限公司要相应办理股本变动报批手续。 五、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股问题 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股不同于本意见的员工持股,其区别在于:内部职工股是以职工个人作股东,而员工持股是统一委托工会作为股东,且所持股份是一种特殊股份,不转让,不交易,不继承。 股份有限公司可继续实行内部职工股,也可按本意见将内部职工转为员工持股,委托工会管理和运作。转为员工持股须职工自愿,股东(大)会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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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6-19 18:21:00
武汉出台国企职工持股试点办法
2001-2-13 武汉市国企内部职工持股试点办法已出台。自此,国企内部职工持股工作将有章可循。 武汉市部分国企开展职工持股已好几年了,因无章可循,一些单位摸索着自行其是。 这次内部职工持股试点企业,由武汉市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试点工作指导小组(由武汉市国资办、市体改委组成)审批。武汉市国资局有关人士表示:有产品、有市场、资产质量较好、职工持股后回报有一定保障的企业,可获得试点资格。 这一试点办法,是配合武汉市正在进行的国企股份制改造工作推出的。通过职工持股,实现国有资产的有序退出,使职工真正成为企业的主人。 国企职工持股问答 1、职工购买股份是否自愿? 是的。试点企业向内部职工转让股份,应遵循职工自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想购买企业股份又没有钱怎么办? 职工无法筹到购股资金时,可向本企业公益金划出的专项资金借贷,借款不得超出购股资金总额的40%。相关利息,由企业股东会或产权单位参照银行贷款利率决定。 3、职工购买股份的数额是多少? 数额由试点企业按照职工的岗位、职称、学历、工龄和贡献等评分办法确定。评分办法由试点企业自定。企业的董事长、经理、经营管理人员、业务和技术骨干购买的数额应与职工适当拉开差距,鼓励多购。 4、购买股份后,职工的权益如何保障? 试点企业必须成立职工持股会,该会由持股职工选举的股东代表组成。他们依法进入企业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代表持股职工参与企业重大决策,并定期向持股职工报告企业工作情况。年终参与制定本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 5、职工购股程序: 向职工持股会提出申请,经持股会审议、确定持股资格和购买份额后,向该会缴款,同时获得股权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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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6-19 18:22:00
沈阳市企业设立职工持股会的试点办法
2001-2-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沈阳市企业在进行公司制改制时,可以设立职工持股会。为了规范职工持股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职工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参与度,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增强公司的凝聚力,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和经济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沈阳市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含中外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工持股会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企业工会下属从事内部职工股管理,代表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行使股东权利并以工会社团法人名义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第四条 内部职工股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设置的,由企业职工自愿出资,通过企业职工持股会统一管理的特定股份。 第五条 内部职工股不纳入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范围,不得上市交易。 第六条 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以其出资额为限对职工持股会承担责任,职工持股会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七条 职工持股会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代表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行使股东权利,持有询部职工股的职工通过职工持股会按投入职工持股会的资金份额享有出资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相应的权力。 第八条 职工持股会筹集的资金,仅限于购买本公司的内部职工股,不得用于购买社会发行的股票、债券,也不得用于向本公司以外企事业单位投资。 第二章 设立职工持股会的程序 第九条 企业设立职工持股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依照《公司法》规定条件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共同制定的职工持股会章程; (三)建立符合本办法要求的职工持股会的组织机构; (四)企业工会的社团法人地位已经依法得到确认。 第十条 职工持股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内部职工股的股份总额或出资总额; (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三)职工持股会的议事程序和规则; (四)内部职工股转让及受益的有关规定; (五)职工持股会办事机构、负责人及其职责; (六)职工持股会会员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企业设立职工持股会,要由企业工会向市总工会、市体改委申报。申报的材料包括: (一)企业”工会关于设立职工持股会的申请; (二)职工持股会章程; (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成立职工持股会的决议; (四)公司章程。 第十二条 市总工会根据申报材料,依法确认企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十三条 市总工会依据本办法予以批准企业设立职工持股会。 第三章 职工持股会的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职工持股会由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组成。 第十五条 职工持股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就职工持股会章程的规定和修改、职工持股会的管理以及会员股东权利的行使等事宜做出决议。届期与公司董事会相同。 第十六条 职工持股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成员3-5入,由职工持股会会议选举产生。理事会设理事长1入,理事长一般由工会主席担任。 第十七条 职工持股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代表内部职工股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职工持股会的其他决议,必须经代表内部职工股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十八条 职工持股会理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收集会员出资资金购买本公司的股份; (二)集中管理内部职工股股份凭证; (三)管理内部职工持股名册,向会员发放出资证明j (四)根据公司分配方案和职工持股会章程向会员办理分红事宜。 (五)负责职工持股会的日常事务,并负责召集和主持职工持股会会议。 (六)职工持股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职工持股会理事长代表会员参加公司股东大会,行表决权,并可依照法律程序进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职工持股会理事长、理事机构应当接受其会员的质询和监督。 第四章 职工股的发行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设立和增资扩股时,可以吸收发起人单位为部职工认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设立时吸收内部职工持股的,应当按照公司内部职工股发行方案由职工认股。职工持股会统一办理内部职工人股事宜。 公司增资扩股时发行内部职工股的,通过职工持股会办理职工认股、入股事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部职工股,限于以下人员通过职工持股会认购: (一)公司设立时,在企业(公司和分公司)工作的并在劳动工资名册上列名的职工; (二)企业派往子公司、联营企业工作,劳动人事关系仍在本企业的职工; (三)公司的董事、监事; (四)企业在册管理的离退休职工。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登记注册或变更登记后,向职工持股会交付由公司董事长签发的内部职工股份凭证。 第二十五条 内部职工股份凭证由职工持股会统一集中管理。 第二十六条 职工持股会应当建立职工持股名册,作为职工持股会管理内部职工股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职工持股会名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会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出资证明号码、住所; (二)会员出资金额,持有的股份数; (三)股份的变动情况; (四)职工持股会负责人、会员本人及经手人签章。 第二十八条 职工持股会应当向会员发放出资证明,作为会员查核本人出资金额,据以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 会员出资证明由职工持股会负责人签发.出资证明与职工本人身份证同时使用方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 会员出资证明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会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出资证明号码; (二)发证日期及注意事项; (三)职工持股会理事长签章。 会员出资证明应当标明内部职工字样。 第三十条 企业改制公司出资认股和公司增资扩股时,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公司股东大会和职工持股会同意,公司可将部分奖金转为内部职工股。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采取派送股形式的,对内部职工股的派送,应当与普通股股东同股同价。派送股可以由职工持股会直接分配给会员。 第三十二条 公司职工经公司同意调离或者死亡,自动退出职工持股会,由职工持股会以职工持股名册记载的会员出资金额和持股数为标准,以公司上年度每股净资产值收回,转让给其他会员。 第三十三条 公司经批准改组为上市公司之后,原公司职工持股会所持的特定股份作为发起人股,不得上市交易。公司职工按有关法规,可以在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额度10%的范围内,另外认购内部职工股,这部分股票可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上市交易。 第三十四条 本试点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原市体改委下发的《沈阳市股份制企业内部职工股管理规范意见(试行)》(沈体改发[199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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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6-19 18:22:00
深圳市公司内部员工持股规定
2001-6-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公司内部员工持股工作,构建企业利益共同体,强化企业内部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增强员工的主人翁地位和主人翁意识,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深圳市依法设立的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公司。 第三条 实行内部员工持股的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加强内部科学管理,不断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条 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内部员工所持股份在公司股权总额的比例、经营管理者所持股份在员工持股总额中的比例,以及主要经营管理者所持股份在经营管理者群体持股总额中的比例。 第二章 持股方式 第五条 内部员工持股主要采取出资购股、奖励股权和技术折股三种方式。 第六条 出资购股是指内部员工有偿取得公司的部分或全部产权的持股方式。出资购股主要通过产权转让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增资扩股方式进行。 第七条 奖励股权是指公司对有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者、技术骨干和员工直接给予股权奖励的持股方式。 第八条 技术折股是指科技人员以其个人拥有的专利技术或非专利技术作价折为公司股权的持股方式。 第九条 奖励股权由公司经营班子或董事会研究提出,经股东(大)会或产权单位同意后实施。技术折股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技术成果入股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实施。 第十条 公司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灵活选择实行内部员工持股时进行工商登记的持股主体。包括: (一)由持股员工以自然人的身份直接持有; (二)由持股员工共同出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持股公司)持有; (三)以工会社团法人的名义持有。 第十一条 由员工以自然人身份直接持有股权的,持股员工按《公司法》的规定独立行使股东的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十二条 由持股公司持股的,持股公司作为改制企业的法人股东按《公司法》的规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持股公司不得从事与员工持股无关的其他经济活动,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第十三条 以工会社团法人名义持股的,公司工会必须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办理法人登记,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工会代表持股员工行使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 第三章 出资购股 第十四条 以出资购股方式实施内部员工持股,员工的购股资格由公司自行决定,但非公司内部员工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予。 第十五条 员工出资购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自愿出资的原则; (二)坚持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六条 购股方案由公司在充分征求持股员工意见的基础上负责制定,经公司股东(大)会或产权单位同意并履行相关审批核准手续后实施。公司应依据员工的岗位、职务、职称、学历、工龄和贡献等因素,通过综合评分的办法具体确定员工个人购股的数额或比例。 第十七条 员工购股程序: (一)员工提出购股申请; (二)审查员工持股资格; (三)根据购股方案确定员工个人持股额度; (四)公告员工持股额度; (五)员工缴付购股资金; (六)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在以工会社团法人名义持有内部员工股时,工会还应向持股员工出具“员工股权证明书”,妥善保管员工持股名册并上报审批部门和登记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董事长、经理持股额和一般员工持股额应保持合理比例,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员工平均持股额的15倍。 第二十条 以出资购股方式实施内部员工持股,公司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员工的购股价格以评估后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 第四章 资金来源和政策优惠 第二十一条 员工购股的资金来源包括: (一)个人现金出资; (二)向银行借款; (三)由产权单位或控股股东提供借款; (四)公司公益金结余划转。 第二十二条 员工购股时,可给予下列政策优惠: (一)允许将公司的公益金结余按照第十六条提出的依据员工的岗位、职务等因素所确定的持股比例划转给员工,用于购买公司的股份,但划转部分不得高于购股款总额的30%; (二)允许员工购股时实行分期付款,首期付款不得低于购股款总额的40%,付款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一次性付款的可给予不超过30%的优惠; (三)属于退出领域的国有企业,员工买断全部国有产权的,购股价格可给予不超过30%的优惠。买断全部国有产权且一次性付款的,购股价格可给予不超过35%的优惠。 同时享受各项政策优惠的,最高优惠比例不得高于购股款总额的35%。对特别困难的公司,经批准优惠限额可适当放宽。 第五章 员工持股会 第二十三条 员工以自然人身份或工会名义持股的公司,应在工会下设专门的员工持股会。持股会是员工持股的内部管理组织,其负责人由持股员工民主选举产生。以自然人身份持股所发生的债权和债务,由持股员工按持股数额分别承担;以工会社团法人持股所发生的债权和债务,由工会以员工持有的股权承担。 第二十四条 持股会应切实维护持股员工的合法权益,并具体行使以下职能: (一)负责主持和召开持股员工会议; (二)制定和修改持股会章程; (三)收集、整理持股员工意见; (四)审查员工购股资格; (五)确定员工个人购股数额; (六)管理预留股权和备用金; (七)负责股权的购回和红利分配; (八)定期向持股员工报告员工持股会工作情况; (九)组织持股员工推选公司的董事和监事。 第二十五条 员工持股会章程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宗旨; (二)会员资格; (三)权利与义务; (四)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五)持股会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六)持股会解散与清算; (七)预留股份的管理; (八)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由持股公司持有内部员工股的,不设持股会,第二十四条所列持股会的各项职能由持股公司董事会负责行使。 第六章 预留股权 第二十七条 为便于具备资格的新增员工购股,公司可在内部员工持股总额中设置部分预留股份,但预留股份原则上不得超过员工持股总额的30%。预留股份由持股公司或持股会筹措资金一次性购入,并具体负责管理和运作。 第二十八条 预留股份的分红以及新增员工认购股份缴纳的购股金,应首先用于偿还持股公司或持股会购入预留股权时所发生的借款本息,借款本息还清后转作备用金。 第七章 备用金 第二十九条 备用金是持股公司或持股会用于购买预留股权和购回脱离公司的员工所持股权的专项周转资金。 第三十条 备用金的来源: (一)以持股公司或持股会名义借入的资金; (二)新增员工认购股份所交纳的资金; (三)内部员工预留股份每年所分红利。 第三十一条 备用金的用途: (一)购买预留股份; (二)购回脱离公司员工所持股权; (三)偿还持股会购买预留股权时所发生的借款本息。 第三十二条 备用金必须专款专用,由公司财务部门设立专门帐户和负责核算。资金的日常支出由员工持股会负责人审批,重大支出经持股员工讨论决定,并每年向持股员工公布收支情况。 第八章 红利分配 第三十三条 实行内部员工持股的公司实行同股同权,按股分红,不得损害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三十四条 持股员工应将所分的红利,按借款合同的规定归还借款本息,红利分配不足偿还当年借款本息部分,逐步从员工工资或奖金中扣还。 第九章 股权处置 第三十五条 员工持有的股份不能退股。脱离公司的员工,其所持股权根据公司的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处置。 脱离公司包括调离、退休、自动离职、停薪留职、被辞退或解聘、被开除或死亡等情形。 第三十六条 以自然人身份实行员工持股的,员工脱离公司时,其所持股权允许转让和继承,员工转让其股份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股期限必须满五年; (二)每年转让持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持股总额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七条 以持股公司名义持股的,员工脱离公司时,其在持股公司中所占的股权按《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置。 第三十八条 以工会名义实行员工持股的,员工所持股权发生变动时,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员工脱离公司时,其所持股权可以在内部转让,持股会有支付能力的也可以购回,转作预留股份; (二)自动离职、被辞退或解聘、被开除的员工,其所持股份不满三年的,按个人出资额购回所持股份; (三)持股满三年的员工脱离公司和持股不满三年调离、退休、死亡职工所持股权,按公司上年末相应股权的帐面净资产值购回; (四)员工持股满三年,有特殊情况确需变现的,经持股会批准,允许在公司内部员工之间转让其所持有的股权,持股会有支付能力的也可以购回。 第三十九条 经营管理者脱离公司时,经离任审计确认不再对公司经营承担经济责任的,方可以不同方式处置其持有的股权;对公司损失负有个人责任的,应以其所持股权抵扣赔偿。 第十章 监管办法 第四十条 国有企业的员工持股方案经企业经营班子或董事会研究后,按下列规定报批: (一)邮电、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以及享有特许经营权及享有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实施内部员工持股,报主管机关和产权单位批准; (二)市属一级企业实施内部员工持股,经所属资产经营公司同意,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批准; (三)其他市属企业实施内部员工持股,报所属资产经营公司批准; (四)区属企业实施内部员工持股,按各区政府的有关规定报批; (五)其他国有企业实施内部员工持股,经产权单位同意后,报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核准。 第四十一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实施内部员工持股,报市或区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核准。 第四十二条 私营企业实施内部员工持股,由公司股东(大)会自主决定后,直接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十三条 实施内部员工持股的公司,涉及国有产权变动的,无需到产权交易中心办理产权交易手续。 第四十四条 实施内部员工持股的公司违反本规定,应追究公司主要领导的责任;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主要领导应负责赔偿。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实行内部员工持股的公司,员工所得红股以及所得红利用于购买本公司股份的,可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股权转让变现后再行征收。 第四十六条 实行内部员工持股的公司,可以将国有股转为优先股,即国有股权按约定的比例取得收益分红,同时国有股东不再参与公司的经营和决策;也可以将国有股转为参与优先股,即当公司连续两年经营不善,国有股权不能按约定比例取得收益分红时,国有股东按其股权比例行使选择和罢免经营者的权力。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深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深圳市国有企业内部员工持股试点暂行规定》(深发〔1997〕21号)终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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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6-19 18:23:00
浙江省企业职工持股会暂行办法
--浙经体改92号
2001-10-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推动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保障持股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职工持股会的组织与行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浙江省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试行办法》以及其它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持股会(以下简称持股会)是专门从事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资金管理、认购公司股份、行使股东权力、履行股东义务、维护出资职工合法权益的组织。持股会依托企业工会(以下简称工会)设立。企业登记时,持股会以工会社团法人名义办理有关手续,并以工会社团法人名义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 持股会实行会员制。持股会的会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持股会承担有限责任;持股会以其全部出资历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内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凡属从事垄断性经营或者享有特许经营权和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暂不组建持股会。 第五条 持股会所募集的资金,仅限于购买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章 持股会的设立 第六条 设立持股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会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二)资金来源符合本办法要求: (三)企业资产必须经评估与确认; (四)持股会设立方案经职代会讨论通过; (五)持股会章程符合本办法要求。 第七条 持股会章程必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持股会名称; (二)持股会宗旨; (三)持股会的股份总额、出资总额以及每股金额; (四)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五)持股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权力、议事程序与规则; (六)持股会理事会及其成员的产生办法、职权和任期的规定; (七)有关持股会会员的收益分配的规定; (八)有关持股会会员的股份内部转让的规定; (九)职工入会与退会的规则; (十)章程修改程序; (十一)持股会的解散与清算办法。 第八条 持股会的设立程序: (一)工会向企业产权单位或公司董事会提出组建持股会建议。 (二)工会在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起草持股会章程(草案),与企业共同拟订持股会组建方案(草案),并报地方工会审核。 (三)工会在企业内公告持股会组建方案(草案)和持股会章程(草案)。 (四)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持股会组建方案(草案),审议持股会章程(草案)。 (五)省属企业向省体改委报批,其它企业向当地政府审批部门报批。 (六)工会收到批准文件后,开展职工股金收缴工作,并在四十五天内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成立持股会。 (七)持股会成立后,其各项决议、章程和有关文件报送备案。省属企业送省体改委和省总工会备案,其它企业送当地政府审批部门和地方工会备案。 第九条 设立持股会,必须提交如下材料: 持股会设立申请书; 股东大会关于增加股东的决议或产权单位同意设立持股会的文件: 职工代表大会关于同意设立持股会的决议; 工会法人资格证明书; 持股会组建方案; 持股会章程(草案); 持股会理事长和理事候选人的资料; 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文件。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持股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参加持股会会员大会,并享有知还必须权,提案权,表决权,选举权;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持股会章程,处置其股份;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持股会章程,处置其股份; 在持股会解散时,依据章程规定取得相应的产财; 持股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遵守本会章程与公司章程; 服从与执行持股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缴纳出资义务,填补出资义务和不得抽逃出资义务; 持股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持股会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能 第十二条 持股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持股的机构,其行使如下权力: 企业重大事件知情权; 讨论会员提案并作出决议; 选举与更换持股会理事长和理事; 向公司委派董事,监事; 批准与修订持股会章程; 决定持股会持股总额调整以及解散清算事宜。 第十三条 持股会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长召集。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理事长指定的理事主持。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若理事会或是30%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右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采用一人一票制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人数必须达会员人数三分之二上方能召开。一般决议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即为有效,重大决议[即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五),(六)项]必须经本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持股会理事长和理事,由工会发动购股职工联名推荐产生候选人,会员直接投票,差额选举产生,基人选一般应当由具有企业管理和股权管理知识才能的持股会会员担任,总经理不得担任理事长,人数较少的持股会,可以不设理事会,只设执行理事。 第十五条 持股会可授权理事会,向公司委派职工股权代表,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入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行使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职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六条 持股会理事会职责 负责召集持股会会员(代表)大会。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代理职工股的购买,股权收益分配与转让事宜。 管理会员名册和持股会的股权证,发放“会员股权证明书”。 第五章 职工股的募集与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募集的职工股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职工自愿出资的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 第十八条 持股会的募集的总额,一般应占公司总股本的士30%以上。 第十九条 公司应依据在职职工的贡献、岗和工等各种因素,确定其购股额。出资圈套的职工可以用自然人身份持股。公司应根据具体情况,适当提高技术人员、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购股额度。 第二十条 职工股的募集程序: 工会向职工公告持股会章程(草案)和职工购股总体方案,进行募股动员。 职工向工作提出购股申请,由工会审查其购股资格。 工会公告已批准购股的职工名单及其购股额度。 职工向工会缴付购股资金,工会给职工出修养职工出资购股收据。 持股会成立后,职工凭收据赂持股会换取会员股权证明书,会员股权证明书应当载明会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出资额、持股额、分红情况、股份变动情况、出资购股收据号码、会员股权证明书号码、发证日期、持股会理事长签名、持股金印章等等。 持股会应建立会员名册。名册应当载明会员姓名、身体证号码、住所、出资购股收据号码、出资额、持股额、分红情况、股份变动情况、会员股权证明书号码等等。 公司注册登记后,由公司董事长向持股会签发股权证。 第二十一条 持股会的资金来源: 职工支村的购股现金; 企业历年工资积余的一部分; 政府规定的其它来源。 持股会不得以工会名义动用工会原有资产为会员和持股会谋利。 第二十二条 持股会会员不得抽回购股资金。 会员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作退会处理,其持股额中个人出资部分在持股会内部转让,配送部分由持股会收回纳入职工预留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设立持股会时,可以在职工持股总额中设置一定的预留股,以备具备资格的新职工认购。新增职工一般按公司在关证评分规则确定其购股额度,股价按上年末公司每股帐面净资产值计算。 第二十四条 预留股所需资金由持股会负责筹借,一次性解决,预留股每年所得红利纳入持股会专项资金,持股会所借款项用预留股红利和新职工购股资金偿还,持股会资金应设立专门帐户,实行专项管理。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五条 已经设立的持股会可按本办法规范。 第二十六条 国有中小企业、集体企业出资时,优先转让给该企业的持股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一九九八年十月五日(浙江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浙江省总工会、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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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6-19 18:23:00
浙江省国有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试行办法
--浙政16号
2001-10-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探索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推进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充分调动企业劳动者的积极性,增强企业的内部凝聚力,形成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的动力机制和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部职工持股是指公司内部职工通过认购本公司股份成为公司股东的行为。公司股既可由职工以自然人身份直接持有,也可设立职工持股会集中管理。司法适用于国有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企业实行内部职工持股时,须按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条 实行内部职工持股的公司要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建立和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形成完善的内部激励与制约机制,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不断提高经济效益。 股份设置 第五条 内部职工股份既可以通过增资扩股方式设置,也可以通过产权受让方式设置。 第六条 按照国有经济战略性改组的总体要求,在不同行业和领域区别情况,分类实施内部职工持股。 (一)金融、电力、交通、邮电、烟草等垄断性行业,城市煤气、自来水、公交等公用设施领域,以及享有特许经营权或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暂不实施内部职工持股。 (二)在基础产业以及对区域经济发展起重要作用的骨干企业实施内部职工持股,须经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三)其他企业由国有投资主体或公司股东会根据企业规模、经营状况和职工出资能力,确定内部职工持股总额。允许内部职工取得控股地位,允许职工以产权受让方式全额置换一般中小企业的国有股权。 第七条 企业应依据职工的岗位、工龄、贡献和技能等,确定职工持有股份的数额,具体办法由各公司自行确定。持股额的多少不能作为决定职工上、下岗的条件。 第八条 董事长、总经理持股额一般在职工平均持股额的5倍以上。为强化激励与制约机制,允许经营者持大股,鼓励业务和技术骨干多持股。 股份认购 第九条 职工认购股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 (三)自愿出资的原则; 第十条 职工股份认购方案,经国有投资主体或公司股东会同意并经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职工购股程序: (一)职工提出购股申请; (二)根据职工股份认购方案确定个人持股额度; (三)公布职工持股额度; (四)办理购股手段; (五)职工持股会向职工出具“职工股权证明书”,认购股额在职工平均持股额5倍以上的,可以自然人身份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由公司签发“股权证明书”; (六)公司将职工持股名册上报审批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国有独资企业改制时,可经企业职代会决议,将原企业部分工资基金积金余折成公司股份,计提总额一般不超过余额的50%,人均不超过3万元,按职工贡献大小、责任轻重、工龄长短划给职工,职工可以此参加分红、表决,但不能转让和继承。 第十三条 企业改制时,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从前三年企业自行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转化所形成的新增税后留利中,划出一定比例折成公司股份,奖励给成果的主要贡献者,具体年限及其它约束条件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 以产权受让方式实施职工持股时,一次性付清认股款项的,可给予10%的优惠。 第四章 资产评估 第十五条 实施内部职工持股的企业,在改制时由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按规范要求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同时承担评估结果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评估须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立项,资产评估结果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第五章 股份转让及红利分配 第十七条 内部职工股份允许在职工之间转让,具体转让办法由企业自行确定。职工股份转让后,应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董事、监事和经理在其任职期间不得转让自己所持有的股份。 第十八条 职工所持股份不得退股。但遇职工股东调出、辞职、除名、退休、死亡等情况,可由企业按公司章程或持股会章程处理。 第十九条 实行内部职工持股的公司应依照《公司法》规定进行利润分配,不得损害国有产权或其他股东利益,不得采取保息分红的办法。 第二十条 鼓励职工将红利留在企业增加投资,扩大股本。对红利用作再投资入股的,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六章 职工持股会 第二十一条 职工持股会是专门从事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资金管理、认购公司股份、行使股东权力、履行股东义务、维护出资职工合法权益的组织。职工持股会原则上依托本企业工会组织设立。 第二十二条 职工持股会的会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职工持股会承担有限责任;职工持股会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第二十三条 职工持股会应制定章程,对职工持股的条件和范围、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持股会的议事程序和议事规则、常设机构设置等有关问题作出规定,规范职工股份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由职工持股会会员选举产生职工持股会理事会,作为常设机构,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召集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制定持股会基本管理制度; (四)负责职工股份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收集、整理、反映会员的意见;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五条 职工持股会可授权理事会,向公司委派职工股权代表,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入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行使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职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由职工持股会派出的董事和监事,在参与公司决策中,应充分表达持股职工的意见,维护持股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其它 第二十六条 省属企业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控股公司、集团公司暂不实行内部职工持股,其子公司以及未实行授权经营的省属企业可以实行内部职工持股,审批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一九九八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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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有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试行办法
--浙政16号
2001-10-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探索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推进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充分调动企业劳动者的积极性,增强企业的内部凝聚力,形成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的动力机制和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部职工持股是指公司内部职工通过认购本公司股份成为公司股东的行为。公司股既可由职工以自然人身份直接持有,也可设立职工持股会集中管理。司法适用于国有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企业实行内部职工持股时,须按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条 实行内部职工持股的公司要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建立和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形成完善的内部激励与制约机制,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不断提高经济效益。 股份设置 第五条 内部职工股份既可以通过增资扩股方式设置,也可以通过产权受让方式设置。 第六条 按照国有经济战略性改组的总体要求,在不同行业和领域区别情况,分类实施内部职工持股。 (一)金融、电力、交通、邮电、烟草等垄断性行业,城市煤气、自来水、公交等公用设施领域,以及享有特许经营权或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暂不实施内部职工持股。 (二)在基础产业以及对区域经济发展起重要作用的骨干企业实施内部职工持股,须经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三)其他企业由国有投资主体或公司股东会根据企业规模、经营状况和职工出资能力,确定内部职工持股总额。允许内部职工取得控股地位,允许职工以产权受让方式全额置换一般中小企业的国有股权。 第七条 企业应依据职工的岗位、工龄、贡献和技能等,确定职工持有股份的数额,具体办法由各公司自行确定。持股额的多少不能作为决定职工上、下岗的条件。 第八条 董事长、总经理持股额一般在职工平均持股额的5倍以上。为强化激励与制约机制,允许经营者持大股,鼓励业务和技术骨干多持股。 股份认购 第九条 职工认购股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 (三)自愿出资的原则; 第十条 职工股份认购方案,经国有投资主体或公司股东会同意并经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职工购股程序: (一)职工提出购股申请; (二)根据职工股份认购方案确定个人持股额度; (三)公布职工持股额度; (四)办理购股手段; (五)职工持股会向职工出具“职工股权证明书”,认购股额在职工平均持股额5倍以上的,可以自然人身份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由公司签发“股权证明书”; (六)公司将职工持股名册上报审批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国有独资企业改制时,可经企业职代会决议,将原企业部分工资基金积金余折成公司股份,计提总额一般不超过余额的50%,人均不超过3万元,按职工贡献大小、责任轻重、工龄长短划给职工,职工可以此参加分红、表决,但不能转让和继承。 第十三条 企业改制时,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从前三年企业自行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转化所形成的新增税后留利中,划出一定比例折成公司股份,奖励给成果的主要贡献者,具体年限及其它约束条件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 以产权受让方式实施职工持股时,一次性付清认股款项的,可给予10%的优惠。 第四章 资产评估 第十五条 实施内部职工持股的企业,在改制时由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按规范要求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同时承担评估结果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评估须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立项,资产评估结果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第五章 股份转让及红利分配 第十七条 内部职工股份允许在职工之间转让,具体转让办法由企业自行确定。职工股份转让后,应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董事、监事和经理在其任职期间不得转让自己所持有的股份。 第十八条 职工所持股份不得退股。但遇职工股东调出、辞职、除名、退休、死亡等情况,可由企业按公司章程或持股会章程处理。 第十九条 实行内部职工持股的公司应依照《公司法》规定进行利润分配,不得损害国有产权或其他股东利益,不得采取保息分红的办法。 第二十条 鼓励职工将红利留在企业增加投资,扩大股本。对红利用作再投资入股的,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六章 职工持股会 第二十一条 职工持股会是专门从事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资金管理、认购公司股份、行使股东权力、履行股东义务、维护出资职工合法权益的组织。职工持股会原则上依托本企业工会组织设立。 第二十二条 职工持股会的会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职工持股会承担有限责任;职工持股会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第二十三条 职工持股会应制定章程,对职工持股的条件和范围、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持股会的议事程序和议事规则、常设机构设置等有关问题作出规定,规范职工股份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由职工持股会会员选举产生职工持股会理事会,作为常设机构,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召集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制定持股会基本管理制度; (四)负责职工股份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收集、整理、反映会员的意见;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五条 职工持股会可授权理事会,向公司委派职工股权代表,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入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行使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职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由职工持股会派出的董事和监事,在参与公司决策中,应充分表达持股职工的意见,维护持股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其它 第二十六条 省属企业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控股公司、集团公司暂不实行内部职工持股,其子公司以及未实行授权经营的省属企业可以实行内部职工持股,审批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一九九八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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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6-19 18:24:00
深圳市国改办:关于公司内部员工持股主体工商登记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2002-1-17 根据《深圳市公司内部员工持股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公司内部员工持股主体工商登记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员工持股主体建议以自然人的身份或以工会社团法人的名义持有。一个企业的内部员工持股,可以自然人或工会社团法人为持股主体,也可以两类持股主体并存,经营管理者以自然人的身份直接持有股份,一般员工以工会社团法人的名称持有股份。 二、员工持股主体一般不采取内部员工共同出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持股公司")形式,但中外合资企业实行内部员工持股,经批准可采取持股公司的形式。已经通过自然人或工会社团法人持股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被批准上市时,在国家证券管理部门另有规定以前,其内部员工持股主体,可改造为持股公司。 三、企业以持股公司作为持股主体,在申请工商注册登记时,要遵守如下事项: 1.申请注册登记相关资料中,不得出现持股公司字样,而应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登记。 2.注册资金中,必须提供员工持股合法验资的报告。 3.经营范围可定为对外投资,自身不可从事房地产等业务。 4.持股公司对外投资可参照对创业投资公司的规定,对外投资额可以超过50%,直至100%。 四、其他公司实行内部员工持股的,可照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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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6-19 18:25:00
明市体改委、经贸委、财政局、国资局:关于贯彻《云南省企业职工持股暂行规定》的意见
2002-4-10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根据省政府印发的《云南省企业职工持股暂行规定》(云政发〖1998〗115号)及云政发〖1996〗200号和市委、市政府昆发〖1997〗8号、昆政发〖1996〗76号、昆政发〖1997〗56号、昆政办〖1998〗96号文件精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合我市实际,对改制企业的资产管理、股权设置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依照国务院91号令及国家财政部财评字(1998)136号文件规定,凡进行公司制改制的国有企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负责评估的中介机构须经国资部门审核同意。 二、破产终结企业的资产评估不再重新进行,以法院的终结裁定书和市财政局的资产确认通知为依据,市国资局予以确认,对这类企业的改制原则上按整体式进行。 三、企业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损失报废严格按照市政府昆政办(1998)105号文规定执行,流动资产报废由市财政局审批,固定资产报废由市国资局审批,企业报废的可利用资产,由政府收回进入产权市场统一处置,所得收入上交财政,可利用资产清收工作由市经贸委牵头,财政、国资、主管部门配合组织实施。 四、企业股本设置 (一)国家股:国家股以评估确认以后的国有净资产为国家股股本的总额。 (二)集体股: 1、界定为非国有性质的公共积累。 2、经产权主体批准让渡部分的所有者权益。 (三)职工股: 1、职工交纳的现金(包括原企业职工交纳的生产经营风险抵押金和用于生产经营职工交纳的集资款)。 2、职工投入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 3、按职工出资额配送的应付工资、福利费结余。 五、股金来源 1、国家股:评估确认的国有净资产总额。 2、集体股: (1)界定为非国有性质的公共积累。(2)经产权主体批准,允许让渡的企业,按职工出资现金的1:1-1.3以内所有权让渡。来源顺序为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 3、职工股: (1)职工交纳的现金。 (2)企业配送的股权。 六、股权的设置和分配,由各企业根据职工年龄、厂龄、职务(岗位)、职称(技术等级)、贡献、承担责任的大小等因素,将所有权、收益权和表决权明确到职工。实施方案必须经职代会通过后才能执行。 七、为建立按劳分配与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激励机制,设置经营者责任股、股本按职工出资的1:0.1-0.5设置,所有权属国家。责任股专项用于企业建立新的激励机制,具体使用范围及方法另定。 集体股要留出部分作为预留股。预留股及其收益主要用于出售给新参与持股的职工,奖励有特殊贡献人员、引进管理技术人才。 八、职工持股会可设置备用金,其来源主要是职工持股会借贷的资金,新增职工认股缴纳的资金和预留股分得的红利。备用金主要用于设置预留股份、回收职工股份,以及归还职工持股会的贷款本息等。 备用金必须专款专用。资金的日常支出由职工持股会理事长审批,重大支出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收支情况要定期向会员公布。 九、职工所持股份原则上不得向企业外部转让,但可根据章程规定在职工持股会与职工之间本企业与职工之间、职工与职工之间转让。 持股职工退休时,所享有的集体股由企业收回,个人股可由企业回购,也可以继续保留或继承。 持股职工调离、辞职、辞退、自动离职、除名、开除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所享有的集体股由企业收回,个人股可由企业回购。 十、应付工资结余额和应付福利费结余额作为配送股金来源转为职工个人股,自配送之日至三年内只拥有表决权和收益权,三年以后可拥有完全产权。 (1998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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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6-19 18:25:00
宁波市企业职工持股会试行办法
2001-10-2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职工持股会的组织和行为,保障持股职工的合法权益,推动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浙江省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企业改革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持股会(以下简称持股会),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企业工会(以下简称工会)下属的专门从事企业职工持股会资金管理,代表持股会会员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实行内部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持股会以工会社团法人名义向企业投资,一个企业只能设立一个持股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职工持股会资产是指由企业内部职工自愿出资,或原企业改制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经法定部门界定为该企业职工共同所有的资产。其用途仅限于在本企业投资入股,不得用于向本企业以外的企事业单位投资。 第四条 持股会实行会员制。持股会会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持股会承担有限责任;持股会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宁波市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合作制企业。 第二章 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设立职工持股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会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二)资金来源符合本办法要求; (三)持股会方案须经职代会讨论通过; (四)持股会章程符合本办法要求; (五)持股会会员一般在50人以上。 第七条 持股会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持股会名称、宗旨; (二)持股会的股份总额或出资总额; (三)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四)持股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议事程序和规则; (五)持股会理事会及其成员的产生办法、职权和任期的规定; (六)会员股权内部转让及权益分配的有关规定; (七)职工入会与退会的规则; (八)章程修改程序; (九)持股会解散与清算办法。 第八条 持股会的设立程序: (一)工会根据企业情况提出持股会组建方案(草案),起草持股会章程(草案); (二)工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持股会组建方案(草案),审议持股会章程(草案); (三)工会将持股会组建方案(草案)和持股会章程(草案)及相关材料报上级工会审核,市属企业到市总工会审核,县(市)、区企业到当地总工会审核; (四)审核后,由工会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市属企业向市体改委报批,各县(市)、区企业向当地政府审批部门报批; (五)工会收到批准文件后,向会员收缴购股资金,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成立持股会。 第九条 设立持股会应向审批部门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设立报告; (二)职工(代表)大会关于同意设立持股会的决议; (三)持股会组建方案; (四)持股会章程(草案); (五)上级工会审核意见; (六)会员名册; (七)有关界定为持股会资产的证明文件; (八)工会法人资格证明书; (九)持股会理事长和理事候选人资料; (十)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文件。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依持股会章程办理入会手续的企业职工,为持股会会员。持股会不吸收本企业职工以外的人员入会。 第十一条 持股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会员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依照有关规定,处置其股份; (三)按所持股份获取相应的收益; (四)在持股会解散时,依据章程规定取得应得的资产。 第十二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持股会章程; (二)根据确认的额度按时足额缴纳出资; (三)服从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维护持股会的利益和声誉。 第十三条 持股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持股会的权力机构,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讨论审议理事长的述职报告; (二)讨论会员提案并作出决议; (三)选举与更换持股会理事; (四)对持股会内部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五)批准和修订持股会章程; (六)决定持股会持股总额调整以及解散清算事宜; (七)对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第十四条 持股会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长召集。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理事长指定的理事主持。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若理事会或30%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采用一人一票制。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方能召开。一般决议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即为有效。制订、修改持股会章程及持股会的分配、解散、清算等重大决议须经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持股会设理事会,其成员由3-9名人员组成,理事会理事由工会组织持股会会员联名推荐候选人,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长由全体理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持股会可授权理事会,向企业委派股权代表,参加股东会,并依照《公司法》和企业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股东的权利。 第十八条 持股会理事会职责: (一)主持召开持股会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三)办理会员股股权收益分配与转让事宜; (四)编制和管理会员名册,向会员出具出资证明;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持股会资金的募集与管理 第十九条 持股会募集资金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职工自愿出资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 第二十条 会员股的募集程序; (一)工会向职工公告持股会章程(草案)和职工购股总体方案,进行募股动员; (二)职工向工会提出购股申请,由工会审查其购股资格; (三)工会公告已批准购股的职工名单及其购股额度; (四)工会代收职工购股资金,并给职工出具出资购股收据; (五)持股会成立后,职工凭收据向持股会换取会员股权证明。持股会会员股权证明应当载明会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出资额、持股额、分红情况、股权变动情况、出资购股收据号码、会员股权证明书号码、发证日期、持股会理事长签名、持股会印章等; (六)持股会应建立会员名册。名册应当载明会员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出资购股收据号码、出资额、持股额、分红情况、股权变动情况、会员股权证明书号码等等; (七)企业完成注册登记后,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向持股会签发股权证。 第二十一条 持股会的资金来源: (一)会员支付的购股现金; (二)政府规定的其它来源。 第二十二条 持股会会员不得抽回购股资金。会员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作退会处理,其持股额中个人出资部分在持股会内部转让或由持股会暂时回购,量化部分由持股会收回,这两部分一般由新入会的会员认购。 第二十三条 经持股会会员(代表)大会同意可以在分配的现金红利中提取5%作为回购专项备用金。持股会应设立专门帐户,实行民主管理。 第五章 终止、清算 第二十四条 持股会因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企业设立失败或终止、解散的;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定持股会解散。 第二十五条 持股会终止时,应在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资产进行清算处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成立的持股会应按本办法加以规范。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体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998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