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ihaitao 发表于 2003-6-16 13:17:00

伙外资银行灰色套利 “爱立信倒戈”危机再现

伙外资银行灰色套利 “爱立信倒戈”危机再现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马斌   


    有金融专家称,若外汇贷款结售汇“内外有别”的现状一直不解除,将“对人民币利率产生越来越大的向下压力”
  本报记者 马斌 上海报道
  ———上海一位中资商业银行支行行长告诉记者,在数笔三资企业外汇贷款的争夺中,该行均被外资银行击败。
  ———央行统计显示,2003年以来,境内金融机构(含外资)外汇贷款余额继续大幅增长,前四月增速高出外汇存款近10个百分点。
  一边是市场规模阔步向前,一边是中资银行节节败退,这背后反映的,是现有外汇管理制度下人民币与美元利率差异给中、外资银行带来的不同境遇。前述那位行长甚至指出,这种不平衡的状态一天得不到打破,类似于2002年初曝光的“爱立信倒戈”事件随时都可能重演。
  人民币利率管制能否“屏蔽”掉本、外币贷款利差催生的套利动力,这是一个问题。而更深层次的问题则在于,广泛存在于三资企业和外资银行之间的套利行为,会不会反过来对人民币利率管制构成冲击。
  利差诱惑
  5月底,人民银行公布最新统计数据:截至2003年4月末,境内金融机构(含外资)外汇贷款余额为1106亿美元,比2002年同期增长14.7%;1~4月份贷款累计比2002年末增加79.5亿美元,同比多增52.8亿美元。
  支撑外汇贷款数量膨胀的,有外币利率相对于人民币提前松绑的一份功劳。
  2000年9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关于改革外币存贷款利率管理体制的通知》(下称《通知》1),在放开大额外币存款利率的同时,规定“放开外币贷款利率。各种外币贷款利率及其计结息方式由金融机构根据国际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动情况以及资金成本、风险差异等因素自行确定”。2002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2002】第4号),正式将外资金融机构外币存贷款利率管理纳入到《通知》1的监管轨道。
  作为外币利率市场化之结果,国内金融机构外币贷款利率均采用LIBOR(伦敦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或HIBOR(香港同业拆借利率)作为浮动基础。以2003年6月5日为例,当日LIBOR美元报价为:3个月1.2575%,6个月1.18%,12个月1.16%。“国内外汇贷款通常要在LIBOR基础上再上浮100~200个基点(BASISPOINT)。”来自国内一家商业银行的说法称。换言之,即使是3个月一浮动,美元贷款利率也不过大约2.2575%的水平。
  与之形成较大反差的,是2002年2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第八次降息(银发【2002】48号)之结果:各项贷款年利率在现行基础上平均下调0.5个百分点之后,六个月以内的短期贷款利率为5.04%。即使按照现行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在最多下浮10%之后(4.536%),六个月以内的人民币贷款利率还是要高出同期美元贷款利率2个多百分点(一倍左右)。
  “人民币与美元利率间可观的利差,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外汇贷款的激增。”前述那位上海中资商业银行的支行行长称。
  合法套利通道
  而与之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人民币与美元贷款的套利动力亦就此滋生。
  可资佐证的是,这位行长认为,该行在争取数笔三资企业外汇贷款时败给外资银行,其实“不是利率的问题”。据其透露,自2002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境内中、外资金融机构的外币存、贷款利率管理政策以来,中、外资银行在外汇利率政策上就已经享有平等待遇。
  该行长认为,该行在外币贷款项目中受挫的真正原因,缘于“外资银行贷给三资企业的外汇贷款可以结汇使用,而中资银行贷出的外汇贷款却必须要有指定外汇用途”。
  记者在遍阅人民银行与外管局有关法规后,终于在2002年12月6日,外管局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汇发〔2002〕125号,下称《通知》2)中找到了这位行长抱怨的法规出处。
  给中资银行带来麻烦的,是洋洋洒洒数千言的《通知》2第六条:“出口押汇和打包放款的结汇,可由债权人直接核准办理,除此以外的国内外汇贷款不得结汇。”
  这份送达所有中资外汇指定银行的文件称,“外资银行对内放款……的管理思路需要继续研究,此次改革只涉及各中资金融机构(债权人)向非金融性质的境内机构(债务人)发放的自营外汇贷款,其他外汇贷款的管理仍维持现状。”换言之,有关“除出口押汇和打包放款之外的用途,国内外汇贷款不得结汇”之规定,也仅仅成为对中资银行的制约。
  有意思的是,按当时外管局有关负责人的解释,该文件的出台,是出于“简化国内外汇贷款的外汇管理手续,提高企业借用国内外汇贷款的积极性;同时为中资银行向国内企业发放外汇贷款及监督、管理债权提供便利条件,提高国内外汇资金的使用效率,改善中资银行与外资银行进行竞争的政策环境”等考虑。
  虽然有律师认为,有关外资银行外汇贷款使用也要受到《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1997年9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1997年9月24日外管局发布)制约——该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外汇局批准,境内机构不得将借用的国际商业贷款……转换成人民币使用。”但记者从外资银行得到的说法仍然表明,外资银行外汇贷款确实可以结汇使用,前提是经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批准。
  如此,一条以国内外资银行为桥梁的合法套利通道即告铺成,而中资银行则被排斥在外。
  客户流失忧虑
  事情还不尽于此。前述支行行长称,正因为外资银行不受“外汇贷款不得结汇”的禁令约束,该行拥有的几家大型外资企业,已经开始考虑选择外资银行作为新的外汇贷款债权人。
  “美元贷款利率低于人民币利率超过2个百分点,三资企业通过外资银行将美元贷款结汇后使用,可以大大降低企业的人民币资金财务成本。”该行长认为,即使加上千分之五的结售汇手续费(双边报价)支出,通过上述操作的成本还是要低于直接人民币贷款利率2个百分点左右。
  “在这一点上,外资银行有绝对的优势。”这位行长说。
  对于上述监管差异性待遇,监管层其实并非不知情。在2002年初曝光的“爱立信倒戈”事件中,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一份报告就曾将“中资银行外汇贷款不能结汇、而外资银行可以”作为解释原因之一。
  2002年4月,时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戴相龙也曾在海南博鳌亚洲论坛上就爱立信事件回应媒体。戴相龙称,中、外资银行“是一种互补的关系,包括这次南京爱立信的贷款”。
  “互补是可以的。”前述支行行长说,“我们可以做的,就是争取三资企业在外汇贷款(通过外资银行)使用和偿还环节中所需要的远期结售汇服务。”不过很显然的是,与外汇贷款收益相比,远期结售汇千分之五的双边报价实在“不足挂齿”。
  规避监管的办法并非没有。记者了解到,利用同一集团旗下海外银行在内地分行(性质为外资)的配合,由前者出面充当债权银行,由中资银行内地法人提供资金,完全可以绕开上述外汇贷款结汇监管;而对于缺乏上述机构便利的中资银行而言,则可以假道外资银行操作,并获得相应的外汇贷款收益分成。
  但在因监管差异形成的这种业务“互补”关系中,中资银行角色尴尬:即使是在同一集团内姐妹行的合作,“(由于)各自利益并非一致,不是万不得已,都不走这条路”。至于在类似外汇贷款中选择外资银行作为合作伙伴,则更是“下下之选”。
  “利益分成还是小事情,关键是客户资源可能从此流失。”该支行行长不无忧虑地说,上述问题一天不解决,类似“爱立信倒戈”的事件每天都可能重演。
  利率管制受冲击
  更令中资商业银行担忧的是,随着外资银行业务范围、服务对象和营业地域的放松管制,类似漏洞的作用“半径”会越来越大。
  自中国入世的那一刻起,外资银行即在理论上具备了向中资企业提供外汇服务的资格。一年以前,花旗、汇丰等外资大行亦相继获准办理中国居民和企业的外汇业务。换言之,除三资企业之外,占国民经济绝大部分的中资企业,事实上也有了通过上述渠道合法套利的可能性。
  不过,或许是由于外资银行选择客户的考虑、或许是受制于人民币资金来源和成本因素,据知情人透露,“至今为止,已经和正在通过上述手法操作的,主要还是大型三资企业”。
  需要指出的是,事情并没有“止步”于微观业务操作层面。中国银行研究所黄金老博士认为,中、外资银行在外汇贷款可否结汇使用方面的差异,其实是打开了人民币利率与国际金融市场的一条隐秘通道。
  “这样的外汇贷款,从本质上来讲,就是人民币贷款。”黄金老说,尽管国内还实行利率管制,但通过上述操作,部分企业其实已经有可能将人民币贷款利率“压”到相当于国际金融市场贷款利率的水平。“从这个角度讲,人民币利率管制已经部分无效。”
  尽管相对于中国整个商业银行体系148366.98亿元本外币贷款盘子(截至2003年3月)而言,三资企业贷款所占的比重很小(截至2001年底,全国金融机构三资企业贷款余额为3263.5亿元)。黄也承认,外资银行有限的人民币资金来源会制约套利规模。但是,“三资企业这一部分贷款转移以及本外币贷款的结构性变化,足以对任何一家商业银行业务产生影响”。并且,在人民币利率完全市场化之前,若外汇贷款结售汇差异一直不消除,“会对人民币利率产生越来越大的向下压力”。
  “最终会有多大的影响,谁也说不清楚。”黄金老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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