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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学交流] [推荐]诚信是一种办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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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3 12:04:2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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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是一种办事能力
  “诚信”不能等同道德,诚信不仅仅是“做人”的问题。中国向来都是注重道德,讲究诚信的礼仪之邦。诚信是一种美德、一种品质,为我们中华民族世代所信奉。 诚信是立身处世的准则, 是人格的体现,是衡量个人品行优劣的道德标准之一。我国是一个悠久历史,拥有灿烂文化的国家,关于诚信的积淀在历代的贤达志士中并不鲜见,中国人是把诚信作为立身处世之本的。正如孔子所说“言必信,行必果”,即“人无信不立”。但是,如果把诚信简单的归结为道德层面的问题,那是对中国现状的误解,因为即便再如何强调“做人”的问题,都是“于事无补”的。   诚信是一种“做事”的判断。《说文》中认为“诚,信也。”这里说的“诚”,不能理解为“真诚恳切、真诚敬重、或诚意无诈”。因为“事与愿违”是常有的事,真诚之人,不一定能办诚信之事。这里的“诚”,应当理解成“真实 (real)”的意思。如——《礼记·大学》中云:“此谓诚于中,形于外。”《韩非子·说林上》称:“巧诈不如拙诚。”   许诺需要能量。“心有余而力不足”。我们要承认许诺是一种能力的体现。一个5岁的小孩很真诚地许诺说:“妈妈我一个泡泡糖,我马上去把煤气罐搬回家里来。” 我们肯定知道这个小孩不是在许诺,而是在吹牛。这说明一个什么道理,说明许诺是需要能量的,一个人并不是想做什么就能做什么,做事首先要看有没有一种做事的资格。   诚信要保证利益均衡。许诺人与受诺人的利益一般要遵循利益均衡的原则。许诺宜慎重,应该视不同对象而定。古代书生就是因为许诺不看对象,洪水淹到了脖子也不撤退,结果抱柱而死。诚信不光只看受诺人的利益,许诺人的利益也应该得到保护。如果受诺人的要求太苛刻或是不值得承诺人付出过多,那就应该在许诺时把握好权利和义务的度,不可减之一分,也不可多添一分,讲的就是这个理。   诚信需要执行力。“诚者,言先而后成也”。中国的文字本身,往往就是学问的载体。“诚”字是由“左边一个言加上右边一个成功的成字构成的”,这说明一个道理,即“许诺了的就必须成功”,否则“言而无信,不知其可”。一个有诚信能量的人即便许诺,也不一定能兑现承诺,因为一个人或企业有没有执行承诺的系统执行力,往往成了兑诺的关键。比如一个企业经过考察后发现这个企业的执行系统化完善办事效率高,那么它的承诺兑现力,就相对要强,就有可能实现事先设想的预期。   诚信在变通中实现。在商业有句这样的说法:“除了家庭和老婆不能变,其他都可以变”。“变通更接近真实”。真实不是头脑中的一种顽固的概念,而是现实显示的原态。在客观实际中,承诺会因为环境改变而制约承诺的兑现。特别是在商业活动中许诺或订契约时的客观环境随着时间的推移可能发生改变,而要按始料不及的现时环境来完成在当时的客观条件下敲定的诺言,常常是免为其难的。如果继续固守原诺,那势必导致失信。一旦出现这种情况,最聪明的商人,就会权衡利弊作出变通的选择。   诚信需要补救能力。一个成熟的人,要做成功的事,必然会作出适合自己的选择,而这种选择往往就是“成本”、“效益”和“风险”三大要素进行博弈的结果。一个真正注重诚信的人或组织,在履约不能的时候,必定会慷慨的对由于自己失信的行为负责,及时的采取必要的措施弥补自己的失信造成受诺主体的损失。在经济活动中,往往很多企业就是没有必要的赔付能力,导致诚信链条断裂,进而逐步走向衰败的。   诚信是一种做事的真功夫。不管“诚”也好,还是“信”也好,最关键的是要把握一个“真”字,只有把“事”做“真”了,才有诚信的实际意义。

沙发
发表于 2005-12-5 09:29:35 | 只看该作者
老夫子益者三友,诚实 正直 博学多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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