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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管理] 用股权信托解决拟上市公司个人持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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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5-12 11:12: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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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3-5-12 11:39:00 | 只看该作者
信托新管理办法出台后,今年以来信托方式出现了许多金融创新,同时给我们资本运作也提供了一个新的武器,楼主能否多介绍一些这方面的操作,特别是利用信托工具解决资本运作中的一些难点问题,如MBO等的最新动态。
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03-5-12 11:55:00 | 只看该作者
好的,没有问题,还有一条路就是利用集团控制股份公司,集团里面有个人持股,但是股份公司里面没有,这样我想也不失为一条途径,但是业绩可能不能连续计算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3-5-14 21:00:39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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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5-12 12:03:00 | 只看该作者
象东软股份等都是走的这条路。如果要规避业绩连续计算问题,可以先改制为股份公司,再在股份公司上面成立集团公司,员工在集团公司内持股。颠倒一下操作的程序不就规避了连续计算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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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3-5-12 13:15:00 | 只看该作者
你说的详细一点,你看过《改制重组意见》(第十九稿)吗?因为这个问题我们讨论了好久,一直不能得到完善的答案,忘老兄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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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5-12 14:03:00 | 只看该作者
我的意思是:将现有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同时成立一家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的股权结构为:国家将持有的股份公司股权作为投资,其他为职工股。

     国家股    职工股

         集团公司

         股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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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3-5-12 15:09:00 | 只看该作者
根据《改制重组意见》(第十九稿)第十章 公司业绩的连续计算

(注:在目前《公司法》只规定国有企业改建可连续计算业绩的情况下,本章对国有企业、国有事业单位连续计算业绩的必要标准予以明确。对现实中大量出现的有关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合并、分立、集团分拆、子公司等上市进行必要的规范。此章没有出台新政策,只是对过去一贯掌握原则的集中和具体化。)
第六十四条        公司依《公司法》发起设立不足三年,如需连续计算原企业法人或投入业务和资产对应的经营业绩,其发起人或股东须将与主营业务有关的业务和资产整体投入,且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与原企业或存续主体分开。
如对有关业务或资产进行了剥离,并需连续计算原企业法人或所投入业务和资产所对应经营业绩的,应有充分理由解释遵循了人员、资产、负债、成本费用等方面的配比原则,如未遵循须进行必要调整且执业有关重组的规定。
需连续经营业绩的资产或业务的主体部分必须在同一管理层下持续经营至少三年。
第六十五条        符合《公司法》要求的国有企业、国有股占51%以上的企业作为主发起人发起设立公司的,在上条规定的前提下,可连续计算原企业或所投入业务和资产对应的经营业绩。
国有事业单位以经营性资产出资发起设立公司的,如比照上条连续计算原单位所投入业务和资产对应的经营业绩。
(注:本条明确了国有股占51%以上的企业、国有事业单位业绩连续计算的情况。)
第六十六条        由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拟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间不足三年,如需连续计算原企业法人或投入业务和资产对应的经营业绩,原企业法人的业务、资产、人员等经营要素应整体进入公司。
由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法人变更设立公司时,在变更前或变更过程中如果资产评估并调整帐务,则原企业的经营业绩应自评估调帐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国有股占51%以上的企业、国有事业单位以经营性资产出资发起设立公司需连续计算原企业经营业绩的,应将业务和资产完整投入公司,且业务具有相关性,并应自设立之日起独立运行至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方可申请发行上市。
第六十八条        投资公司或控股公司申请发行上市,应按《公司法》取得有权部门的批准。
第六十九条        非上市的企业(集团)或事业单位已持有上市公司50%以上股份或是其第一大股东,应围绕该上市公司进行业务和资产的重组。不得组建与该上市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或在供应、生产加工、销售等方面存在关联交易的公司。
第七十条        公司出售或购进资产不带来经营业务性质变化的,公司可连续计算出售或收购前的业绩。
(注:本条规定公司出售或购进资产情况下业绩连续计算的条件。)       
第七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先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再形成公司,需连续计算原企业经营业绩的,除应符合《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外,分立后设立的公司和分立后设立的其他公司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应分开,且应自分立之日起独立运行至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方可提出发行上市申请。
(注:本条规定公司分立情况下业绩连续计算的条件。)
第七十二条        公司上市后将与主营业务相关的业务进行分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注:本条规定公司分拆上市的情况)
第七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合并方式设立公司,需连续计算原企业经营业绩的,除应符合《公司法》等的有关规定外,被合并公司的业务应与公司相同或相近,或存在纵向或横向的联系。
(注:本条规定合并设立公司情况下业绩连续计算的条件。)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前提下,采取新设合并的,可连续计算合并双方合计的经营业绩;采取吸收合并的,吸收合并方的业绩可以连续计算,被吸收合并方的业绩只能从被吸收合并日后算起。
公司在报告期间发生控股合并的,控股合并方的业绩可以连续计算,被控股合并方的业绩只能从被控股后算起。
qihaitao兄,你看如果那样做的话符合第几条(假设国有股占不到51%)?是不是需要等3年?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3-5-12 15:11:08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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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5-12 15:55:00 | 只看该作者
第六十六条 由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拟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间不足三年,如需连续计算原企业法人或投入业务和资产对应的经营业绩,原企业法人的业务、资产、人员等经营要素应整体进入公司。

其实连续计算是一个非常专业的问题,能否连续计算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中国证监会的判断,因此找一个好的律师是十分必要的。如果想有限公司直接改制为股份公司,然后马上申请上市,这样的难度是非常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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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3-5-12 16:10:00 | 只看该作者
这个问题很头疼,老兄,你做过这方面的东东没有?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3-5-14 21:01:20编辑过]
10
发表于 2003-5-12 17:12:00 | 只看该作者
如果是九九年的股份公司,那不应当有问题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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