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lj4912在2003-9-24 13:44:00的发言:
1.张明不能算工伤;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6〕266号)第二章第八条规定“第九条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一)犯罪或违法;(二)自杀或自残; (三)斗殴;(四)酗酒;(五)蓄意违章;(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可知,张明行为是不符合工伤的界定范围的。
2、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看了大家的跟贴,基本同意按照公司及劳动法的有关条款处理。 但是,各位兄弟,大家别忘了一个事实: 中国的企业管理,在现在的情况来看,还是讲求人情的,其实,国家的法律也是如此。 所以我觉得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要和他做充分的讨论,取得共识, 同时,作为公司的骨干,可以考虑予以适当的补贴(记住是补贴,而不是公司应该承担的!) 这样一年后,他可能还会成为公司的一个骨干员工。 就看作为HR经理,如何处理这件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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