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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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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宾
第一、“劳动关系”的定义以及“劳动者”主体资格不明确。国家建立劳动合同制度,主要是为了规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本法虽然规定了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无论在劳动法中,还是在本法中,我们均无法找到“劳动关系”的定义。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本法对用人单位的范围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对于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争议的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等认定与区别问题,并不太可能因为本法的颁布实施而得到解决。比如:保险营销人员与保险公司的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大学生能否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能否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这些问题将继续存在争议。这不能不说是本法的一个缺陷。
这点挺关键的。
到现在还不能明确劳动关系的定义,只会使得法律漏洞百出。
另外,合同中也没有提到同工同酬。
这明显与和谐社会的精神背离了。
格物者
志学者
学习中
诚意者
楼主为什么不拷贝在一个页面?
已收藏,回来研究研究,谢谢分享!
法是死的,执行是活的,这就是中国特色.
不惑者
劳动法什么时候真正的执行过呀
很好!太棒了,省了好多事!谢谢。
企业与劳动者的利益都应该维护,但劳动法是围绕这两者的,只有从劳动法本身去看透一些问题.
毕竟制度都是有缺陷和漏洞的,所以,在于企业的角度,除了制度,还需要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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