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没有明确全日制工资结算和支付的周期。”非常正确,为企业留下了操作空间,是应该确定! 2、“第八、禁止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设定违约金。”《劳动和他法》主要是想改变“强资本弱劳工”的局面,此条规定可以理解。 3、“第十二、竞业限制协议违约金的标准不明确。”这应在《竞业限制协议》中明确,原则上应与以前的薪酬收入和经济补偿的标准一致,无问题。操作中注意就是啦! 4、“第十六、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没有规定是否应该采取书面形式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考虑以办理离职手续的记录时间为准。 5、“第十四、“支付令”中看不中用。”非常正确!!! 6、“第九、违反培训协议服务期限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该分摊的培训费用。”有道理! [em05][em05][em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