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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前,莉莉进入本市A公司工作,并享受了公司10万元的购房津贴。当时A公司在与莉莉签订的服务期协议中约定:如果莉莉在公司服务不满5年即离开公司,需支付违约金5万元,并按逐年递减的方式赔偿购房津贴10万元。 最近,在一家猎头公司的介绍下,B公司有意录用莉莉,并表示愿意提供更加优厚的工作条件。于是,莉莉决定跳槽。A公司表示同意莉莉辞职,但是要求她必须赔偿购房津贴4万元(服务期已满3年),并支付违约金5万元,总共9万元。莉莉知道服务期未满离开公司要付出代价,但觉得公司为她购房总共花了10万元,自己已为公司服务了3年,难道在赔偿购房津贴4万元以后,还要支付违约金5万元吗? 按照规定,赔偿金是与实际损失相一致的。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涉及服务期赔偿的,应当按照等分和相应递减的原则确定。”如果抛开违约金约定,公司为莉莉支付了10万元的购房津贴,并与莉莉约定了5年的服务期及赔偿方式,现在莉莉还有2年的服务期没有履行,按照以上原则,公司可以要求莉莉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 和赔偿金不同,违约金是对于违反合同所承担的责任。在劳动合同中设定违约金只限于违反服务期约定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两种情况。而约定服务期又只限于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如出资购房的劳动者。当然,设定违约金要公平、合理,应考虑到各用人单位提供的特殊福利待遇的不同以及劳动者工资水平的差异。莉莉当初享受了公司购房津贴的特殊待遇,并且与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现在她违反了劳动合同,就应按照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但如果劳动者赔偿了经济损失,是否还要支付违约金呢?这要视情况而定了。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高于因劳动者违约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按双方约定承担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实际损失,用人单位请求赔偿的,劳动者应按实际损失赔偿。”这就是说,当双方约定的违约金高于用人单位实际损失时,劳动者只需要支付违约金而不用再支付赔偿金,如果违约金低于劳动者因违反服务期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的实际损失,劳动者不仅应该支付违约金,还应该补足违约金与实际损失的差额。所以,如果莉莉赔偿给A公司购房津贴4万元,还应该补足违约金与实际损失的差额1万元,而不是再支付违约金5万元。
莉莉如果与单位无法达成一致的话,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机构会作出合理裁决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