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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界定是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最先面临,亦是最为关键的一个环节,由于这一方面的法律、法规甚少,故实践中经常出现法律适用上的空白和困惑,从而导致一些不规范的做法大量存在。本文拟就在产权界定中所碰到的有关工资储备金和企业商誉这两方面的问题在法律上作一探讨。
产权及产权界定的概念、原则
自中共中央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产权清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化企业制度后,产权一词被国内各界广泛采用。但法律上至今尚未对产权一词进行过严格定义,从而导致经济界和法学界众说纷纭,各执一词。笔者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5章第1节关于“财产所有权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的规定,产权在法律上的概念应是:“产权是指财产所有权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1993年颁布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纠纷处理暂行办法》规定“产权是指财产所有权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 使用权等财产权。不包括债权。”则更加明确产权不仅指财产所有权,而且还包括财产所有权派生的经营权,使用权等财产权。产权界定系指国家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及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产权界定应遵循“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原则和“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国有企业的产权界定其实就是对政府、企业这些产权主体间的在资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中发生的各种关系如何从经济上进行划分,从法律上进行界定的问题。
工资储备金的产权界定和处理
企业工资储备金是指80年代开始企业每年在保证实现企业财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根据《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问题的通知》关于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政策按比例提取出效益工资,其中为了保持将来能以丰补歉收而作适当留余,经若干年结累而形成的资金。 工资储备金的产权归属是国有企业改制所有的产权界定中劳动者最为关心的,由于涉及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企业领导和职工反应非常强烈、对其界定的争议很大,都纷纷要求有明确的说法。由于这笔工资储备金的产权归属,在法律上未有明文规定,在实际界定操作过程中,各地区、各行业的企业又各自为班,各不相同。
有人认为工资储备金应跟职工福利基金与奖励基金一样,根据“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和《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第8条第五款“在实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以前,全民所有制企业从留利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两则’实行后用公益金购建的集体福利设施而相应增加的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的规定,把工资有储备金也明确界定为国有资产。
笔者不苟同这一观点。笔者认为工资储备金与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不能混为一谈。工资储备金应是全体企业职工共同所有,而非国有资产。因为这笔资产是企业劳动者以前的劳动报酬,企业只是保管者,而非所有者。如把其界定为国有资产,既无法律依据,也不符合客观事实。
首先,劳动者每年在为企业创造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后;企业依照国家有关工资伺效益挂钩的政策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有关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规定,根据实现的企业效益按比例提取出效益工资,这些效益工资是企业全体劳动者参与该年度生产和经营劳动所应得的报酬,企业在年末有权根据职工的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责任、劳动条例和实际贡献,决定工资、奖金的分配档次,向职工发放,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年终奖”。本应在该年度全部发放给企业职工,只是为了保证以丰补歉及其他因素,企业一般都留下一部分以工资储备金的形式由企业保管,等将来再发放,但其所有权是属于劳动者,企业对这笔资金只是保管关系,而非所有权关系,当然也就谈不上其是国有资产。
其次,企业财务科目的设置也说明工资储备金与福利基金、奖励基金有区别。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是列入企业所有者权益科目的,这就明确“二金”当属国有资产无疑;但工资储备金在财务科目上并不是以企业所有者权益入帐,而是以企业负债入帐。这亦说明企业并不是这笔资金的真正所有者,而是作为债务人要随时准备支付给债权人的。这债权人是谁?毋庸置疑应是为企业制造财富后应获得相应劳动报酬的企业劳动者。
那么既然把工资储备金界定为劳动者共同享有,是否就应按一部分人所认为的把其量化到个人,在改制前发放给职工呢?
笔者认为这种想法既不符合国家有关改制的方针和精神,在实际改制中也足无法实现的。但如果处理时盲目否定其属于劳动者这个客观事实,一无法律依据,二不能让企业劳动者信服。因此,如何处理这笔资金就成了非常棘手的问题。
笔者认为在处理时应考虑以下两个因素:一要承认其是劳动者以前的劳动报酬,二要确保在企业改制后能有充足的启动资金。因此,建议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应把其中的一部分工资储备金在理顺劳动关系时作为经济补偿金发放给职上,其余部分以工会持股的形式参股改制企业,支持改制企业的发展,职工将来参与该集体股的股权分红。这样一来,既合乎法律和国家改制的政策,也使企业职工认识到自己以前的辛苦劳动成果尚在,在改制中并没有吃亏,从而提高他们对改制的理解和参与企业改制的热情,有利于改制工作的进一步推进和深化。
企业商誉的产权界定和处理
商誉是指一个企业由于各种有利因素,而形成的可以取得高于同行业正常经营利润的能力。其主要来源于生产技术先进、产品质量上乘、地理位置优越、良好的信誉、内部组织管理得当、生产经营效益高等有利因素。
商誉作不可辨认的无形资产,具有以下二个特征: (1)商誉必须与企业实体相并存,不能脱离有形资产单独存在,也不能与企业可辨认的各种资产分开出售。 (2)对于形成商誉的各种因素,无论采用何种方法都难以确认和计量,其价值不能单独计价。
国有企业经过多年生产和经营,树立了一个响亮的企业名称、积累了丰富的组织管理经验、与客户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形成相对稳定的消费者群体等等商誉,这些企业商誉能为其在较长时期获得额外收入,并且随着今后企业的发展,价值会越来越高,但由于国家对企业商誉的产权界定有关法律法规几乎没有,而企业当然是乐得不进行商誉产权界定,因此,在改制时这部分国有资产隐性流失的现象非常严重。
这种现象的出现应该说与商誉的产权界定本身所有在的困难也有不少关系。
第一,量化商誉价值是企业商誉产权界定的首要之难。
根据“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确定国有企业商誉的产权归属国家是毫无争议的,但要明确其具体价值就比较困难,因为商誉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其自身特征决定了其不确定因素实在太多,很难评估,而当前国家对商誉的评估又缺乏一套科学、合理的计算和估价方法。
价值的难确定在很大程度下也降低了对其界定产权的积极性,造成即使界定也意义不大的错觉,从而使许多企业在改制中有意无意地忽略了此方面的工作。
第二,商誉价值的不确定也使得参与企业的改制难。
国有企业在改制中,对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界定后,通常都是以作价参股的形式入股改制企业。照理对商誉也应如此做法,但由厂商誉价值的难确定,也导致厂商誉作价入股难,若对其也强求作价入股的方式,很有可能增加改制企业的负担,成为改制企业的包袱,为其将来经营与发展埋下隐患,而这又不是改制工作所希望的。
针对商誉价值不容易确定和隐蔽性的特点,为确保既在改制中明确其产权归属,又不增加改制企业的负担。笔者认为可采用“明确产权归属,虚化产权价值”的办法,即根据“谁投资、淮所有、准收益”的原则,首先明确国有企业所形成的商誉所有权归属国家,但在改制时不强求价值的量化,更不要求以作价入股的形式参与企业改制,而是根据改制企业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来实现其价值,具体可采用:
1、对改制后准备上市并有国家股的股份制企业,可不单独评定商誉,上市时股票面值与股票发行溢价之间的差额,就是商誉的价值体现。
2、对一些盈利较好,且商誉为其带来的潜在和现实效益比较明显的企业,可让其每年在所实现的利润中提取——定比例作为商誉使用费支付给国家,以此实现商誉价值。
3、对目前效益较差,又有—定商誉的企业,可以无偿转让给改制企业,作为国家对改制企业的扶持。
上述办法,不仅既可明确产权归属,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同时也绕开了在现有情况下商誉价值评估难的问题,而可以根据各个企业的特点,灵活掌握应用,易于操作,也容易被改制企业所接受。
国有企业改制中有关产权界定和处理的法律问题正成为经济界和法学界普遍关注的一个问题,本文涉及的只是其中一小部分内容,不揣浅见,以求教于诸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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