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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给假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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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3 17:07:0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八、员工给假细则
(一)本公司员工给假,悉依本细则规定之。
(二)本细则所称员工系指正式转正的人员,其他试用及临时工均不包括在内。
(三)公休:
1.星期例假。
2.法定假日及政府临时公布的休假日。
3.劳动节。
4.新年休假依从政府规定,以上各休假日,薪资照发。
(四)以上公休例假,本公司可视事实需要与其他日期互换,互换后的休假日有关薪资及加班与公休例假同。
(五)事假:
1.事假须填写请假单,请单位主管按权责核准签章后方能生效。
2.每月不得有5天以上,全年累计不得超过14天,逾假者以旷职(工)论。
3.一月内前后事假两天,中间夹有公休例假,使连续共有或超过3天,其中间夹有的公休例假日应作事假论,如仅事假一天,连接公休日者,其公休日不计事假。
4.事假不满一日者以钟点累计。
5.事假必须事前请准,不得事后补请,(如因特别事故须申述充足理由,呈请特准者始可补假)。
6.日薪者事假不发薪资,月薪者当月3天内全年14天内只发半薪,逾假者扣全薪。
7.试用人员月薪者,凡请事、病假薪资全扣。
8.本年度到职升正的月薪人员,一月内事假累计在一天内者,扣半薪,超出部分全扣,当年累计亦照到职时间的长短比例计算,其公式如下:14天×到职后月数/12=只扣半薪的事假天数
(六)病假:
1.病假须填请假单,经单位主管照权责核准后生效,连续二天以上须缴验公立医院或劳保医院证明(住宿公司或厂区宿舍者须当日请假)。
2.外宿员工因病不能到班,可托人或电话托人代请,惟病假在二天以上须缴验公立医院或劳保医院证明(可于次日补请病假手续)。
3.如患重大病症,按劳保规定住院外应自连续病假第二个月起予以停职(工),但病愈后,经公立医院体检证明体力正常,优先予以复职。
4.病假期中的公休日,作病假论,不足一日者以钟点计。
5.病假在一个月内缴验医院证明者薪资发给半薪,超过一个月者全扣。
6.当年度到职的升正人员比照事假计算方式办理。
(七)公伤:
1.公伤人员按劳保规定办理,除薪资照给外,本公司不负担任何费用。
2.无须住院的门诊人员,应由主管斟酌情况,分配体力胜任的工作,如必须休养或继续疗养,须再续假,除仍须医院证明外,主管仍应负责切实审查。
(八)公假:基于遵守国家法令,短期服役,义务劳工及其他征召奉令参加受训者附证明文件,申请公假,其准假天数,参考附表,薪资照给。
(九)婚假:本人婚嫁给予婚假7天,子女婚嫁给予两天(不包括休公例假)薪资照发。
(十)丧假:祖父母、父母、翁姑、配偶死亡,一律给予丧假7天,子女3天,以户籍记载为准(不包括公休例假)薪资照给。
(十一)产假:女性职员给假56日,女性工员给假50天,并照下列办理。
1.服务(转正后)本公司6个月以上者产假期内薪资照给。
2.服务(转正后)本公司6个月以下者,薪资减半发给。
(以上产假包括公休、例假日在内)
(十二)特别休假:
1.工员部门按劳工法规定办理
2.职员特别休假,区分如下:
(1)在公司服务满1年以上,未满3年者,每年给假7日。
(2)在公司服务满3年以上,未满5年者,每年给假10日。
(3)在公司服务满5年以上,未满10年者,每年给假14日。
(4)在公司服务满10年以上每增加1年,加给特休假1日但以30日为限。
3.职员休假以不碍工作进度为原则,其作业程序,由服务单位主管于每年元月5日前,根据各员服务年资,列具应休天数将申请单移人事单位核对后,转送给最高主管核定,并退交人事单位保管。
4.工员的申请作业程序与职员同,经核定后,再由人事单位将部分休假天数纳入新年政府规
定以外的休假日数,所余天数由各单位主管视工作需要依据,权责核定实施,但每月最多三天,每次不得少于一天,凡超逾或不足一天者,改作事假。
5.特休以当年为限,不得延续至次年,各级主管准假的权责如下表:

(
十三)本规则经经理级会议通过并奉准实施。
沙发
发表于 2011-9-14 12:17:50 | 只看该作者
哈哈不错正是需要这个文件用
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11-9-14 12:41:55 | 只看该作者
有用就好,大家共享,多交流工作体验,HR是个有成长空间的行业
4
发表于 2012-5-20 22:50:57 | 只看该作者
谢谢分享,
5
发表于 2012-5-22 16:46:52 | 只看该作者
谢谢,却有可取
6
发表于 2012-5-26 08:38:42 | 只看该作者
有用,大家共享
7
发表于 2012-6-5 17:31:22 | 只看该作者
呵呵,写的不错,我们修改请假制度可以用的,呵呵
8
发表于 2012-6-9 16:40:45 | 只看该作者
你们公司的病假好像不符合法规要求啊
9
发表于 2012-6-14 08:20:32 | 只看该作者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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