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管理规定 1.
目的和范围1.1目的为了规范公司日常考勤及休假管理,特制定本文件。 1.2 范围本文件适用于公司全体正式员工,日薪制工人及实习员工。 2. 职责2.1行政部
2.1.1为公司考勤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公司考勤分级管理制度。 2.1.2负责检查,监督及汇总公司所属各单位考勤执行情况。 2.2 公司所属各单位
指定兼职考勤员分管本单位员工的考勤事务,兼职考勤员名单报行政部备案。 3. 术语 | | | | | | | | | 有下述情况之一者均视为旷工: 1)
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不到岗者; 2)
不服从工作调动、经教育仍不到岗者; 3)
迟到、早退超过30分钟(含)以上者; 4)
代替打卡和被代替打卡者一律视同旷工处理。 | | 元旦,仅指1月1日; 春节,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各一天; 国际劳动节,仅指5月1日; 国庆节,仅指10月1日、2日、3日。 | | | | 没有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关系在公司工作并接受一定劳动报酬的毕业生。 |
4.
工作指示4.1
基本要求4.1.1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星期六、星期日休息。 4.1.2
员工工作餐及午休时间11:30—12:30。 4.1.3对有迟到、早退、擅离职守现象的员工,员工所在单位应进行教育,经屡教不改的,公司给予相应的处分,每发现迟到、早退、擅离职守者给予考核。 4.1.5对旷工者,员工所在单位应责成其作出书面检查,给予考核。 4.1.6员工连续旷工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公司将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4.1.7员工请各类假均应事前填写《申请表》,按照本规定的程序办理申请并获得批准 4.1.8员工当天确因急病或其他紧急原因无法上班,按审批权限,须于上班前或不迟于上班时间后30分钟内,致电所在部门负责人请假,否则视为旷工。 4.1.9员工有紧急或特殊情况允许后补,但必须于假后上班第一天办理请假手续。 4.2 休假规定4.2.1公假凡经公司批准参加的各类社会活动等均属公假;公假期间的工资照正常工资计发。 4.2.2
工伤假4.2.2.1员工因公(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经公司环境安全主管部门核定给予工伤假。
4.2.2.3工伤假期间的工资参照年休假计发。 4.2.3
病假4.2.3.1员工请病假,应事前申请,员工病假一律凭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开具的有效病休证明、药费单及病历记录,方能休假,虚假病休者按旷工处理,手续不全者按事假处理。 4.2.3.2员工填写病假《申请表》和医院证明材料报行政部。 4.2.3.3员工因患病停工医疗期内待遇及医疗期满安排: A)病假在1个月(含1个月)以内病假工资按本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日工资乘以病假天数计发。 B)连续停工医疗1个月以上,3个月(含3个月)以内的: 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的,其病假工资为其本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工资的50%; C)连续停工医疗3个月以上,6个月(含6个月)以内的: (1)
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的,其病假工资为其本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工资的65%; (2)
本单位工作5年以上10年以下的,其病假工资为其本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工资的70%; (3)
本单位工作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其病假工资为其本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工资的75%; (4)
本单位工作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其病假工资为其本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工资的80%; (5)
本单位工作20年以上25年以下的,其病假工资为其本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工资的85%; (6)
本单位工作25年以上30年以下的,其病假工资为其本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工资的90%; (7)
本单位工作30年以上的,其病假工资为其本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工资的95%。 C)连续停工医疗6个月以上的: (1)
本单位工作5年以上10年以下的,其病假工资为其本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工资的55%; (2)
本单位工作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其病假工资为其本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工资的60%; (3)
本单位工作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其病假工资为其本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工资的65%; (4)
本单位工作20年以上25年以下的,其病假工资为其本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工资的70%; (5)
本单位工作25年以上的,其病假工资为其本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工资的75%。 4.2.3.4病、伤员工在治疗、休养期间,不得从事有收入性的工作,违者取消病休待遇。 4.2.3.5病假审批权限:半天内由班组长(员工直接主管)批准;3天内(含3天)由经理级或部门副职批准;3天以上由部门主管公司领导审批后报行政部备案。 4.2.4事假4.2.4.1员工因事请假须事先填写《申请表》,办理审批同意后方能离岗,否则均作旷工处理。 4.2.4.2员工违反治安管理被传讯,其缺勤时间作事假处理。 4.2.4.3事假期间,按实际天数扣除日实际工资,业绩工资按《绩效管理规定》规定执行。 4.2.4.4员工在试用期/见习期/学徒期内请事假不得超过5天,试用期/见习期/学徒期后,非特殊原因,请事假一年内累计不得超过15天,特殊情况须经所在工厂或部门负责人审核和行政部部长批准,事假期间不得从事第二职业,一经发现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4.2.5丧假4.2.5.1员工的亲属(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本人供养的弟妹、养父母、岳父母、公婆等)死亡,给予假期3天。 4.2.5.2员工在外地的亲属死亡时需员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费用由员工自理。 4.2.5.3员工在规定的丧假期内,工资参照年休假计发。 4.2.6年休假4.2.6.1凡在公司工作满一年的员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休假天数标准如下: A)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B)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4.2.6.2员工休年休假要在保证正常的工作不受到影响的情况下或者有人能够接替完成休假期间的工作任务的情况下,经与部门领导协商一致,然后提交《申请表》,经过审批程序后,方能休假。 4.2.6.3各部门领导在审批员工休年休假时要根据本部门工作情况统筹考虑,均衡安排,不宜因人员休假时间部门过于集中而影响工作。 4.2.6.4公司各部门领导和员工每个年度必须休完当年年休假,不转入下一年,行政部年休假汇总,填写《年休假汇总表》。如员工本人未申请导致未能休完年休假的,公司不另支付其年休假工资。 4.2.6.5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A)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B)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C)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3
有关孕期、产期、哺乳期、婚假的规定4.3.1孕期4.3.1.1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凡从事连续作业工作的每天给予工作休息两次,每次30分钟,两次可合并使用。 4.3.1.2怀孕7个月以上,若体力不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以休假,休息期间的工资参照病假处理。 4.3.1.3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经有关医院证明,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产假25天,怀孕三个月不满四个月流产的产假30天,怀孕四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的产假42天,满七个月的流产分娩,按正常产假对待。 4.3.1.4有先兆流产症状的,经有关医院证明,需保胎休息3个月的,其休息期间工资参照病假处理。 4.3.2产期4.3.2.1正常生育者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含双休日和法定假日)。 4.3.2.2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但护理假须在孩子出生前后三周内休完,假期工资参照年休假工资计发。 4.3.2.3难产女职工增加产假15天;难产或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证增加产假15天;对一次怀孕多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 4.3.2.4女职工产假期满时,由于身体原因不能工作的,经有关医院证明其超过产假期限的按病假有关规定处理。 4.3.2.5如分娩出死胎或产中、产后婴儿死亡,其产假时间不变。 4.3.3哺乳期对抚育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按以下规定给予哺乳时间。 a)
在每一工作日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为30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 b)
多胎生育的女职工,每多哺乳一个婴儿,增加30分钟。 c)
婴儿满周岁后,因身体虚弱,经有关医院证明,可酌情延长哺乳期1至2个月。 4.3.4婚假4.3.1在公司服务期间结婚的员工可持结婚证享受3天带薪婚假,晚婚可享受18天带薪婚假。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结婚证复印件,由相关领导审批报行政部备案。(女方年满二十三周岁、男方年满二十五周岁初婚的为晚婚)。 4.3.2初婚者,方可享受此假,结婚年龄以出生日周岁计算。 4.3.3员工必须自结婚登记日起一年内办理请假手续享受婚假,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4.3.4婚假遇休息日、法定休假日不顺延,未休满天数不另计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