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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天说地] [转帖]:《保钓宣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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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2-30 10:06: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保钓宣言》全文

  本宣言于公元2003年12月26日在中国厦门召开的《全球华人保钓论坛》通过。

  我中华儿女,同兹决心,欲免后世再遭近代日人所施惨不堪言之战祸,以史为鉴,和平解决战争遗留问题,重振中华尊严,维护中华领土之完整,弘扬正义,保卫钓鱼岛,并为达此目的,尊重各所在地法律之规定及义务,久而弗懈,反击日本军国主义侵我国土、篡改侵华历史之卑鄙劣行。爰由大陆、香港、台湾及世界各地保钓人士共议本保钓宣言。

  第一条 宗旨及原则

  本保钓宣言之发起人皆遵从如下宗旨:尽一切力量,对世人宣解日本政府窃占钓鱼岛问题之真相,阐明我中华儿女之严正立场;反击日本篡改侵华历史、掩盖战争罪行之卑劣行径,团结一切正义力量保卫钓鱼岛。

  为求实现所述各宗旨起见,本保钓宣言之发起人应遵循如下原则:

  (1)一个团结之中华民族之原则:海内外中华儿女皆为中华民族一分子,大陆、台湾、港澳都是中国之一部分,民族成员团结一致争取领土完整。

  (2)钓鱼岛中国主权原则:钓鱼列岛乃我中华之固有领土,属中华民族万代之基业,断不容任何外国势力染指。

  第二条 人员统属

  宣言之发起人以共同之意愿自愿从事保钓之行动,其相互之间均以民族大局为重,相互协作,但无统属之机构联系。

  第三条 协作及立场

  一、我们之行为乃在反击日本右翼势力及政府之篡改历史、侵占钓鱼岛之罪行,并否认战争暴行之险恶用心,非以一己之私,挑拨民族矛盾。

  二、我们欢迎政府、组织、个人能促进我们的宗旨、原则之实现者,并认为实现宗旨及原则,此类援助必不可缺少。唯此类援助之接受与否及用途,需由各人在接受时商定,不对其他个体造成约束;并接受此类援助之目的,需以纯粹实现宗旨及原则为准绳,不得有挪用、贪污及分裂中华民族之行为。

  三、有鉴于日本近年对我钓鱼岛已成侵略之势,日本之行为已严重危及保钓同仁人身安全,我们的保钓行动,更当同心并力,相互协助。今后所有保钓行动,皆当尽力协作,以中华民族之利益为重;不可因地域、政见之异,起牵制之心。其协作之手段包括:1、联合行动,以为中华主权之宣示;2、相互间以人力、物力进行辅助,以促成示威及平安归来;3、对彼此行动及立场之声援、救助及善后事宜之处理;4、视外部政治及安全形势,尽量对有关保钓示威、抗议及出海之行动,互通声气,并尽所能促成国际之重视与支持,以增进彼此之友好信任并合作关系。

  四、保钓乃我中华儿女之共同事业,不可以此名义为颠覆、叛乱之行。我们亦当相互交换此类信息,以为彼此之警惕。我们中华历经磨难,至今形势复杂,并本保钓行为皆系民间发起,所涉个人立场难一,其中牵涉之因素,往往不能一言蔽之。我们当相互理解,以民族大义为重,凡事沟通理解,谨言慎行,不因政见、地域之私见,有相互攻击、污蔑之举。

  第四条 责任及义务

  一、自宣言之日起,本宣言之保钓人士间即有互助之责。如因参与保钓事业而受迫害、监禁、伤残、死亡者,宣言中人皆有照顾之责,并以合法手段将案犯诉之以法,及促成国际之谴责和制裁。

  二、我们立此宣言之目的在于保钓,但不影响各自对中日关系之主张。

  三、保钓志士陈毓祥先生于1996年9月26日保钓行动中不幸牺牲。我们发起人特尊陈先生为我中华保钓事业之烈士,永志纪念并必将完成他未竟之遗愿。

  相关专题:两岸三地保钓人士前往钓鱼岛宣示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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