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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行业] [转帖]浙江地下钱庄合法化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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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5 11:09:3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名词解释地下钱庄是民间对从事地下非法金融业务的一类组织的俗称,是地下经济的一种表现形态。地下钱庄从事的主要非法金融业务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借贷拆借、非法高利转贷、非法买卖外汇以及非法典当、私募基金等。根据1998年6月30日国务院颁布施行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3条规定:“非法金融机构,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从事或者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因此,地下钱庄属非法金融机构

  浙江地下钱庄有望合法化 只贷不存仍难解资金饥渴  

  (每日经济新闻 郝智伟)日前有媒体报道称,浙江地下钱庄有望通过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走向合法化。对此,浙江中小企业局某位处长昨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证实,浙江的确在加紧研究试水小额贷款公司的事情。他向记者透露,按原来的计划,浙江将按一县一家的方式建立小额贷款公司,不过较发达地区可能达到一县两家。不过能否在9月初正式开展小额贷款业务,目前还不得而知。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前途,专家表现出不同的看法。

  政策倾斜难解资金之渴

  “中小企业贷款一直在抓,现在终于有些大动作了。”光大证券银行业高级分析师金麟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值得注意的是这次试点恰巧是发生在中央江浙调研之后,应该是国家看到了中小民营企业对于资金的渴求,打算进一步放松对中小企业的信贷额度,改变中小企业在从紧政策下难以生存的现状。

  中央财经大学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也表达了相同的看法。他认为,在当前的环境下必须得有保有压,对资金的渴求不再是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的专利,对于东部沿海地区的中小企业融资难也要给予足够的重视。

  不过,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很难从根本上解决中小企业的资金饥渴。

  按照相关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维持“只贷不存”的原则,其最大贷款额无法超过其全部注册资本,如果真是这样,浙江全省共成立40余家小额贷款公司,而最高注册资本为2亿元,这样的情况下,可贷资金还不超过100亿元。

  “这个数目对于浙江这样的省份的确很小。”郭田勇表示,这样的可贷额度只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这些企业的资金紧张,但难以填补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的缺口,不能对现状产生根本性扭转。

  专家担心放贷风险

  “不过,我们应该看得更远些。”郭田勇说,浙江这地方金融生态环境比较好,企业多,社会信用度高,政府实力也比较强,小额信贷公司可以先做小后做大,摸索出一定的经验后,把小额贷款公司演化成专门的金融机构,比如说转化成村镇银行的形式。因为客观条件好,成功几率高,所以还是很值得先试先行的。

  金麟则认为,虽然浙江的金融环境很好,但是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对象仍是中小企业,这些企业多为私营性质,财务报表质量不高,抵押物缺少,因此风险非常大。另一方面,对于这些努力成为小额贷款公司的企业来说,它们的金融专业背景还很薄弱,风险管理能力还非常有限。在这种条件下如何放贷很成问题。就像过去,央行为小企业贷款放开限制,银行着实不敢轻易放贷高风险的中小企业。这样,政策的意义便被严重地削弱了。

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08-7-15 11:10:03 | 只看该作者
地下钱庄合法化是个误解

  (21世纪经济报道)近日有媒体报道从7月开始,浙江将逐步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并将于9月初正式开展小额贷款业务。于是,一些观点则惊呼存在于浙江等沿海地区多年的地下钱庄将合法化。但是,这其实是一个误解。

  这一试点的开展来源于今年5月9号央行和银监会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仔细研读这一份文件我们可以发现,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与地下钱庄大有不同。该意见中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其资金来源主要是股东缴纳的资本金和捐赠资金,也可以向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借入资金。而现实中私人钱庄的资金来源不可能全部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和捐赠资金。而且,其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这相对于现在私人钱庄借入资金月利率5%的高价低了太多。仅从利率水平的差距就可看出试点过程中的小额贷款公司与私人钱庄的巨大差异。

  另外,从形式上看,试点推动的小额贷款公司更像是诺贝尔和平奖得主尤努斯建立的所谓“穷人银行”,为穷人的生产和发展融得小额资金,并采用市场化的方法获利,使得这一计划得以延续而非短期慈善。这一计划无疑是对我国四大行撤退后的农村金融市场有力支持,但这并不意味着是我们对私人钱庄这一地下金融组织的合法性认证。除此之外,业务范围的根本不同可以显示,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与私人钱庄合法化并不是一码事。私人钱庄的业务范围并不囿于农村范围,而借贷规模更是超过千万甚至上亿,长期贷款不是其业务的主要内容,短期的拆借和头寸调整才是人们对其资金的主要用途。

  最后,私人钱庄同现代银行的不同特性也决定了私人钱庄不可能合法正规地融入现代银行体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如果民间借贷的利息超过这个规定,当事人将不受任何法律约束或保护。按照媒体上报道的浙江地区个人房产抵押贷款的报价在7-9分(月息7%-9%),无疑大大超过了现行法律的限制。如此之高的借款利率并不会得到法律认可,而私人钱庄也不会因为不被认可而放弃可以获得的高额利润。

  尽管私人钱庄具有高利率,但其出现的违约和欠款不还的事件并没有想象的那么多。原因在于钱庄的运作方式与现代银行商业化的运作模式大为不同,私人钱庄的组成方式是个人合伙制而业务的纽带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熟人是私人钱庄运行的核心,他解决了现在银行所面临的大部分风险——逆向选择由于事前信息的不对称,而道德风险来源于事后行为的不可控。熟人的关系纽带可以方便的查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也能有效地控制借款人事后的机会主义行为,这都是现代银行所羡慕的。但这一模式也有一个致命的缺陷,那就是无法扩大规模。熟人和关系主导的发展模式必然因熟人与关系的链条长度而限制。银行的出现,放弃了熟人这一天然信息收集工具进而得以在规模上得到突破,成为了现代金融的核心部门。所以,私人钱庄的发展不可能融入一国的正规金融发展,它只能是在金融薄弱环节的补充。只有通过银行业的制度创新,赋予商业银行更大幅度的资金价格的灵活性和决定权,以正规金融发展有力地挤压地下金融,才能相对减少地下经济的影响,而将私人钱庄合法化的想法是有违现实的。

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08-7-15 11:10:23 | 只看该作者
 小额贷款能否招安地下钱庄

  (上海证券报 王学)近日,浙江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并明确提出信誉好的小额贷款公司将推荐改制为村镇银行,以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

  我注意到,一些媒体在报道时直接强调:“浙江地下钱庄将合法化,浙江将在国内率先全面试水小额贷款公司。”不可否认,对地下钱庄因势利导,比单纯地封堵要有效得多,与其让它躲在暗处非法经营,不如放它出来规范经营,给它穿上合法的外衣。但是,小额贷款公司能够招安地下钱庄吗?我认为很难。理由如下:

  其一,小额贷款利率无法和地下钱庄相比。我们知道,地下钱庄之所以火爆,与其高得咋舌的贷款利息有关。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监测的数据显示,今年1月份,温州地区的民间借贷的平均年息在14.124%以上,这一利率水平比目前银行贷款7.47%的年利率高出了一倍,而据台州市发改委的监测,2月份民间借贷年利率加权平均高达17.42% ,短期临时性的周转资金的年利率更是高达36%-60%,有些甚至达到了120%—300%。而实际贷款利息还要高得多,央视经济半小时日前报道,温州民间借贷年息高达72%。

  而小额贷款的贷款利率是受到限制的。银监会今年5月下发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这会使小额贷款对地下钱庄的吸引力降低。

  其二,小额贷款的较高门槛。以浙江为例,它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欠发达县域不低于2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连续三年盈利且利润总额在1500万元(欠发达县域600万元)以上”。而地下钱庄则没有这一系列条件的限制。以温州为例,温州民间资金之所以能够在短时间内形成规模,搅动全国的投资市场,除了资本的雄厚,更重要的原因是温州民间形成了大量的投资中介和组织机构,把大量散落在民间的资金集中起来,投向高利润领域。而这些投资中介和组织机构并没有明确门槛限制。这也会使小额贷款对地下钱庄的吸引力降低。

  其三,小额贷款不能吸储。根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若有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将吊销营业执照,追究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而不吸纳存款相当于一条腿走路,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就受到严格制约。而地下钱庄却可以集中大量资金,这种具有金融机构功能的钱庄,比小额贷款具有更大的灵活性。这当然会使小额贷款对地下钱庄的吸引力降低。

  其四,小额贷款放贷受到限制。浙江省政府特别强调,小额贷款公司须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发放贷款,70%资金应发放给贷款余额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其余30%资金的单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金的5%。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其股东发放贷款。这一系列限制是地下钱庄最忌讳的,因为它们更希望把资金投向能够短期获得暴利的领域。

  显然,小额贷款对地下钱庄没有足够的吸引力,用它来招安地下钱庄几乎不可能达到目的,这需要有关部门继续探讨,找到更合适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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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2 10:06:50 | 只看该作者
国家本来就没管啊,还争什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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