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特点 北京市国汇律师事务所 牛宝辉
备受关注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称《认定办法》)于2008年4月14日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笔者由于业务关系对《认定办法》给予了较多关注。《认定办法》与老《办法》相比,有诸多不同,需要企业注意。《认定办法》突出自主创新,规范认定标准,加强政策协调,完善管理体系,实现区域政策向产业政策的转移,是《认定办法》的新特点。具体表现在: 一、贯彻国家自主创新战略,以企业自主研发和创新能力为核心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是《认定办法》最重要的一个特点。 《认定办法》第二条规定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定义,定义中包括了三层含义,一是企业所从事的研究开发和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产业技术方向;二是具有自主研究开发能力,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将成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必备条件;三是企业的主营业务必须与自身的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活动密切相关。符合以上特征并达到相应认定指标的企业才能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二、《认定办法》明确了研究开发等关键认定指标的测度依据,认定标准规范统一,避免了认定工作的随意性。 原有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存在一个很大的不足,就是没有规定关键认定指标的测度依据,特别是对研究开发活动一直没有给出评价标准和费用归集标准,致使各地在实际操作时,缺乏统一可测的标准。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认定办法》经过大量调研,借鉴国际经验(OECD、美国、加拿大和韩国),结合我国实际,确定了企业研究开发活动界定标准及费用归集标准。同时,对科技人员、研究开发人员、知识产权等相应指标也给予了明确说明。这就使得《认定办法》在认定标准上更加准确规范,操作起来尺度一致,避免了认定工作的随意性。 三、建立部门合作与政策协调的长效机制,构建责权分明、监管与操作分离的认定管理工作体系,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一次重大改革。在部委层面,科技部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立了联合工作机制,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与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共同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通过这一改革措施,保证认定企业与享受政策同步进行。 在组织管理方面,《认定办法》设立了“部门决策、地方认定、机构监管”的认定管理工作体系。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联合成立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决策层,研究决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原则,解决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监管层,负责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监督、检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和相关政策的落实情况。省级科技部门与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作为认定机构,负责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并通过会商制度及时解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税收政策落实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认定办法》还通过公示公告、投诉处理、日常检查等措施加强过程监管,接受社会监督,充分体现了公共政策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由三部门协调还有以下好处:一是可以实现自主创新能力与享受税收优惠融为一体,特别是对于不在国家高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同样可以享受到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二是可以实现认定企业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同步进行,减少了企业的申报和审批环节。
四、取消地域界限,不分区内区外,统一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实现了由区域政策向产业政策的转移。 过去只有国家高新区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才能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高新区外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不能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新办法根据新的形势发展,取消了原有的地域界限,不分区内区外,对全国高新技术企业实行统一认定,共同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实现了由区域政策向产业政策的转移。 五、《认定办法》取消了《高新技术产品目录》。 取消原因:一是该目录已不适应我国科技、经济快速发展的要求,造成一些地方将只具备产品生产加工能力,不从事自主研发,长期处于高新技术产业链和价值链低端的加工型企业也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二是大量伴随着现代服务业发展起来的从事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的企业又不能被纳入高新技术企业的范畴。所以在《认定办法》采用了新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用来判断企业所进行的研究开发与产业化活动是否具有创新性,是否符合国家重点支持方向,同时兼顾支持技术型服务业,并将成熟技术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领域排除在外,避免了《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局限性。 据了解,全国目前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近5万家,仅北京就有2万余家。可以预料,随着《认定办法》提高认定标准,一大批已认定了高新的企业会丧失税收优惠待遇。但也正是因为利益影响太大,这部分企业会加大公关力度,这也给了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大展拳脚的机会,尽管代理费用会上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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