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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管理] [转帖]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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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29 11:53: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08-2-29 11:55:00 | 只看该作者
年假“待遇”删掉“福利”
    
    条例规定,从明年1月1日起,全国各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凡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分三档:累计工作在1到10年间的休5天;工作累计满10年不满20年的休10天;满20年的休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条例对年休假期间的“待遇”的界定有所变化。条例显示,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而征求意见稿则包括“工资”及“福利”待遇。
    
    探亲假不冲抵年假
    
    条例还规定了几种不能享受当年年休假的情形: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删去了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探亲假冲抵年休假的规定。
    
    欠假不整改要加赔偿金
    
    条例指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为了保证政策的落实,条例规定,对于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规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和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条例明确要求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年休假权利。
    
    带薪年休假期天数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不享受年休假情况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全体公民放假节日
    
    ●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板凳
发表于 2008-3-31 13:27:22 | 只看该作者

很有参考价值

谢谢分享

4
发表于 2008-6-9 15:36:32 | 只看该作者

我们这个商业公司用不上

除了春节没有休假.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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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0 15:44:12 | 只看该作者
好东西,还是跟大家分享的好哈。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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