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与某门户网站新闻中心,在11月6日联合开展的一项调查显示,79.4%的人认为《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还是太软(11月12日《中国青年报》)。 那么,软在哪里呢?笔者认为,软在强制性不够,落实起来难度大。比如,第五条规定,单位不安排职工享受年休假,又不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补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拒不改正的,依照公务员法律、法规对其直接负责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其他单位拒不改正的,依照劳动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这里面的强制力度不够,比如:如不改正,应该明确规定对单位和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何种处罚,除依法处理外,还要进行罚款,并且要求单位继续履行职工带薪休假义务还给予规定的经济补偿。只有让违法单位付出巨大的违法成本,才能保证法律的有效执行。同时,应该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定期对执行带薪休假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公布举报电话或者通过网络等其他渠道工具进行举报。 软在带薪休假天数在一些行业可能难以落实。过去各个地区、单位都有带薪休假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政府机关、国有企业垄断性企业都落实下去了。征求意见稿中的规定,这些单位落实起来应该还不成问题。关键在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部分国有企业的基层落实起来有相当难度。现在的状况是,这些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国有基层职工每天8小时工作制,每周五天工作时间都很难保证,经常加班加点,大大超过8小时制。从来没有带薪休假的概念,老板没有,职工也没有。现在要求这些企业对职工实行带薪休假规定,难度之大可想而知。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在强大的就业压力状况下,如果一些职工要求带薪休假,说不定还会失掉饭碗。 软在不能休假时对职工进行经济补偿上执行难。〈〈征求意见稿〉〉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照规定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除应当支付职工正常工资福利待遇外,还应当每日按照该职工的日工资标准给予补偿。这项规定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管理部门和国有垄断性企业里落实起来不成问题。而在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部分国有企业基层落实起来就很难说了。现在一些国有企业基层营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经常是加班超过很长时间,却分文未取,就是法定节假日加班补偿也很难拿到手。如果措施太软,强制性不够,经济补偿绝对很难落实,特别是像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里的服务行业,落实起来难度更大。 国家出台任何涉及广大民众利益的制度、规定和法律,都要切实保证其权威性,而权威性的关键在于不折不扣地落实下去。如果不能落实,还不如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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